各镇、开发区、街道经济发展局,科教城安环处,局各科室、大队:
现将《武进区应急管理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关于印发<武进区应急管理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的通知》(武应急发〔2021〕55号)文件同时废止。
常州市武进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3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武进区应急管理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依法治安,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武进区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本局)案件审理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案件审理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和《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局设立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委),由案审委负责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件进行集体讨论决定。案审委的组成、职责、审理程序、审理决定等事项,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 案审委负责审理的违法行为处罚案件包括:
(一)事前处罚拟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五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五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违法案件;事后处罚的违法案件;
(二)行政执法案件经听证程序,但听证报告结论与原先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一致的;
(三)拟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的;
(四)拟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的;
(五)拟作出减轻、加重或者免于处罚决定的;
(六)发现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误,需要撤销并重新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
(七) 行政执法决定可能在社会上造成重大影响的;
(八) 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九) 案件情况疑难复杂的、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十)案审委认为需要审议的其他案件。
第四条 案审委组成人员包括:主任委员、成员和列席人员。主任委员由本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局领导、相关业务科室、大队和政策法规科的负责人、局法制员担任,列席人员为案件涉及到的各板块应急岗负责人和办案人员。组成人员名单应当予以公布。
案审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科,负责案审委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案审委审理违法行为处罚案件,应当按照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对案件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二)违法事实是否清楚,包括违法事实是否存在、当
事人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是否属于本部门管辖、主要违法行为、情节和性质,以及案件所涉及的数据计算是否准确;
(三)证据是否确凿、充分,包括有无足够的证据、证据间是否相互印证及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等;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定性是否正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五)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规定手续;
(六)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是否得到保障;
(七)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九)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和事项。
第六条 案审委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对案件承办部门提交的违法行为处罚案件进行审查;
(二)在会议召开前向相关人员报送有关案件材料,并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相关人员;
(三)负责案审委会议记录、存档备案;
(四)负责案审委的日常工作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条 案件承办部门在违法行为处罚案件调查终结后,尽快提交案审委办公室审查。案件承办部门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及相关情况说明;
(二)相关的证据材料;
(三)经过听证、专家论证或者评审、评估的,应当提交听证、论证或者评审、评估材料;
(四)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行政执法文书;
(五)其他相关材料。
前款第一项所指的情况说明包括: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适用行政裁量权的情况;执法人员资格情况;证据情况;听证、评估、鉴定的情况;承办部门意见;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所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由承办部门在指定时间内补交。
第八条 案审委办公室对案件承办部门提交的案件材料进行形式性审查,并在七个工作日审查完毕。法制审核按照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系统(常州)设定的流程进行。
对不符合案审委审理范围的,应当及时向案件承办部门反馈,并说明理由。案件承办部门对审核意见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一次,复核仍有异议的报送案审委主任委员处理。
对符合案审委审理范围的,应当提请主任委员审核后召
开案审委会议。
第九条 案审委会议原则上由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召集,主任委员主持,成员出席,案件涉及到的各板块应急岗负责人和办案人员列席。
案审委会议根据审核情况适时召开,各相关人员应妥善安排工作,准时参加。
第十条 案审委参加人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必须向主任委员请假,并通知案审委办公室。
第十一条 案审委参加人员遇有规定应当回避时,应当主动提出,并报主任委员决定;主任委员需回避时,由案审委成员集体决定。
第十二条 案审委会议审理案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案件承办部门汇报案情及拟处理意见;
(二)案审委办公室汇报案件审查情况;
(三)案审委主任委员、成员发表意见,发表意见应当作出明确的同意或是不同意的表示,并阐明理由;
(四)主持人在归纳案审委成员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审议结论。
第十三条 案审委主任委员、成员对审议的案件独立行使表决权。
第十四条 案审委的决定必须由有表决权的参加会议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通过。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并记录在案。处理决定包括下列事项: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暂不予行政处罚,由案件承办部门补充调查。补充调查以一次为限。补充调查后仍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三)违法案件依法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案件争议较大、形不成决定的,经过充分酝酿后再次召开案审委会议仍形不成决定的,由案审委主任委员作出最终决定。
第十五条 案审委办公室根据案审委集体审议形成的审议意见,通知案件承办部门。案审委审议记录由案审委办公室负责保存。
第十六条 符合行政处罚条件的案件,案件承办部门应根据案审委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转入处罚告知程序。
第十七条 当事人提出陈述和申辩或者听证的,必要时可以再次召集案审委进行审议。
第十八条 对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案件承办部门制作《案件处理呈批表》,经领导审批后,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十九条 案审委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在3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