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开发区、街道经济发展局,科教城安环处,区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65号令)的有关规定及省、市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城乡发展实际,进一步做好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管理,特调整我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网点布点规划(以下简称布点规划)。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压缩、适度竞争”的原则,切实加强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宏观调控和管理,科学分析全区各镇区(街道)现有零售点分布特点,综合近年来全区烟花爆竹销售经营情况,逐步建立适应全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管理体系。
二、布点规划
(一)零售网点的设置
根据烟花爆竹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控制零售网点数量和相邻两个零售网点之间的安全距离,取缔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经营行为。结合城乡经济的发展特点,本着合理规划,方便群众,充分考虑各镇区(街道)新农村建设、集中安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历史因素和群众消费习惯来设置零售网点数量,禁放区域不予规划烟花爆竹零售店,同时根据各乡镇当前经营店数、历年申领许可情况、实际销售需求,调整平衡各区烟花爆竹零售店布点数量。各镇、开发区、街道零售网点分布情况及规划情况如下:
序号
镇、街道、开发区
2023年规划家数
1
雪堰
18
2
前黄
13
3
礼嘉
14
4
洛阳
12
5
湖塘
8(部分禁放)
6
牛塘
10
7
嘉泽
8
湟里
9
高新区(含北区)
0(部分禁放)
南夏墅街道
11
西太湖
合计
120
(二)应当符合的条件
1.选址与布局
(1)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在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
(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应布置在军事管理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应布置在地下室、桥下及涵洞、三层及以上建筑物内。
(4)当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布置在两层建筑物内时,其正上方不应有人员活动场所,上下层之间不应有楼梯和洞口。
(5)当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毗邻其他建筑物时,其毗邻墙体应为不燃材料墙体,且不应有门窗和洞口。
(6)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内部应将产品堆放区和销售柜台分区布置,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7)严禁将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作为其他经营场所和生活场所的人员进出入通道。
(8)在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醒目位置应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9)在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醒目位置设置禁止烟火等安全警示标识。
2.建筑物结构
(1)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采用搭棚形式设置时,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建。
(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其隔墙应为厚度不小于180毫米的密实砖墙,或者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其他密实墙。
(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安全疏散门宜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采用其他形式的门时,应符合消防安全疏散要求。
(4)顾客进出的门洞宽不应小于1.5米,搬运产品进出的门洞宽不宜小于1.2米。
3.电气与消防
(1)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上空禁止1千伏及以上的电力线路跨越。
(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禁止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电气线路应穿钢管敷设。
(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采用非防爆型电器时,电器应与产品保持不小于1.2米的水平投影距离。
(4)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内严禁有明火,不应有输送易燃易爆物质的管道通过。
(5)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禁止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采暖宜选用水暖,且产品与采暖设备的距离应不小于30厘米。
(6)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配备至少两具4公斤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灭火器放置位置应便于取用。
4.其他安全条件
(1)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2)烟花爆竹零售实行专店销售。
(3)零售场所面积不得小于10平方米,场所内不得存放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并杜绝任何火种,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它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在超市内销售,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口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4)零售网点内的电器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对易产生火花的照明灯、刀闸开关、插座等要采取相应的防护设施,用于照明的线路应敷设穿管,严禁线路接头外露、私拉乱接现象。
(5)零售网点货物摆放必须符合规范,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证照、张贴制度标志(常州市烟花爆竹经营店(零售)岗位操作规程、烟花爆竹零售点安全告知、烟花爆竹购买燃放告示等),做好流向登记等。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许可审批的程序
办理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向所在镇、开发区、街道经发局提出申请,在布点控制数量范围内,镇、开发区、街道经济发展局按照本规划规定的零售网点条件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审核并组织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合格给予许可。
三、相关要求
1.申请人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后,应做到合法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和零售场所地址的,应当重新申领经营零售许可证。
2.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采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发现后立即依法予以取缔,该经营单位和经营者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申请。
3.结合烟花爆竹禁放要求,建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退出机制。对现行不具备规定的安全条件或者上级标准要求提高后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虽已颁发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必须依法依规撤销;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终止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依法注销其经营许可证;对发现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等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依法撤销其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不再批准该经营者的申请。
4.按照“统购分销,统一配送”的原则,全区零售点的烟花爆竹由烟花爆竹批发公司统一配送,不得超量储存,不得私产、私运、私储、私销、私放。
5.强化综合监管,营造良好环境。加强零售网点许可证审批工作,严格监督管理,对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或证照不齐的网点,要依法取缔。加强零售网点内外环境综合治理。各有关部门、镇、开发区、街道要加强沟通、互通信息,严厉打击烟花爆竹无证经营行为,保障持证零售网点的合法权益。
6.如有上级文件涉及一定区域内烟花爆竹禁燃禁售的,则该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自动失效。
7.本布点规划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武进区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布点规划》(武安监发〔2019〕8号)废止。请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强宣传引导,合理布局,严格贯彻落实。
常州市武进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