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的要求,经商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制定了《常州市武进区公平竞争审查抽查工作办法》《常州市武进区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办法》,经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
(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代章)
2023年4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武进区公平竞争审查抽查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全区公平竞争审查抽查工作,增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提高公平竞争审查质量,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江苏省公平竞争审查抽查工作办法》、《常州市公平竞争审查抽查工作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组织,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抽查工作(以下简称抽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组织全区抽查。
第四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依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等规定以及省、市相关要求,开展抽查工作。
第五条 抽查主要围绕政策制定机关制定有关政策措施是否履行审查程序、审查流程是否规范、审查结论是否准确等方面进行检查。
第六条 抽查采取线上与线下相结合、以线上抽查为主的方式。
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通过政策制定机关的政务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对政策措施开展线上抽查,重点检查具体政策措施是否存在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情形。
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对政策制定机关开展现场抽查。
第七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全区范围内的抽查,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不定期组织专项抽查。
第八条 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比较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多发的行业和地区,进行重点抽查。
第九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抽调专门力量开展抽查,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抽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配合联席会议办公室开展抽查工作。
第十条 抽查发现的问题需要核实的,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组织核查,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将线索上报省市场监管局反垄断执法机构。
第十一条 抽查结果应当及时反馈政策制定机关,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对抽查发现的排除、限制竞争问题,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及时整改。
政策制定机关整改不及时或者不到位的,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提出整改建议。
第十三条 抽查发现重大、疑难问题或者政策制定机关有异议的,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提交同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讨论,经协商仍无法形成一致意见,报上级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抽查结果作为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要内容纳入相关工作考核。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常州市武进区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实施,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江苏省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办法》、《常州市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涉嫌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政策措施)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本级及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统称受理机关)举报。
第三条 鼓励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书面材料以及受理机关公布的其他接收举报的途径,提出公平竞争审查举报。
举报人应当提供政策制定机关的名称以及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具体政策措施、行为等相关证据材料,提供的相关信息、证据材料应当真实、客观。
提倡实名举报。对于匿名举报,受理机关不承担本办法规定的告知义务。
第五条 受理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将举报人信息等情况泄露给政策制定机关或者与办理举报工作无关的人员。
对于政策制定机关信息不准确、相关事实不清晰的举报,受理机关可以通知举报人及时补正。
第六条 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受理对区级及以下政策制定机关的举报。
第七条 受理机关对收到的重大、复杂的举报,认为需要上级机关处理的,可以报请上级机关决定。
第八条 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依据的,受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处理。书面举报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举报人的基本情况;
(二)政策制定机关的基本情况;
(三)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相关事实和证据;
(四)是否就同一事实已向其他行政机关反映、举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受理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予以登记并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举报予以受理。
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机关不予受理并告知举报人:
(一)无具体明确的政策制定机关和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情形的;
(二)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
(三)举报已经受理且仍在核查处理过程中,举报人就同一事项重复举报的;
(四)举报已核查处理结束,举报人在无新证据的情况下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举报的;
(五)对同一事实已向其他行政机关反映、举报、申请行政复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六)其他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举报中同时含有应当受理和不应当受理的内容,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对不应当受理的内容不予受理。
第十条 受理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受理告知书发送政策制定机关。
第十一条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受理告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受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原件或者加盖本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一)书面答复;
(二)被举报的政策措施文本;
(三)被举报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表;
(四)政策措施的制定依据、征求意见情况和其他有关材料;
(五)受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受理机关原则上采取书面核查的办法,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政策制定机关的意见,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的意见。
第十三条 在核查期间,政策制定机关主动采取措施改正相关行为,消除相关后果的,受理机关可以结束核查。
在核查期间,受理机关发现举报人已就同一事实向其他行政机关反映、举报、申请行政复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应当结束核查。
经核查,受理机关认为未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应当结束核查。
第十四条 经核查,政策制定机关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受理机关应当向政策制定机关提出整改建议。
第十五条 受理机关责令改正或者提出整改建议的,应当制作决定书或者建议书。决定书或者建议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政策制定机关的名称;
(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事实和证据;
(三)政策制定机关的陈述意见及采纳情况;
(四)决定事项或者处理建议及依据;
(五)受理机关名称、公章及日期。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决定或者建议应当具体、明确,可以包括补做公平竞争审查、修改政策措施的有关内容、废止有关政策措施及向社会公开情况等。
第十六条 受理机关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提出整改建议或者结束核查后,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举报人。
第十七条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决定书或者建议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根据相关要求或者建议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至受理机关。因情况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的,应当向受理机关书面说明情况,并于整改完毕后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至受理机关。
第十八条 政策制定机关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核查行为,或者拒绝整改和不书面反馈整改情况的,受理机关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和上级公平竞争联席会议办公室等反映情况。
第十九条 对上级机关交办、舆情反映、第三方评估机构监测评估等发现的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行为的处理,参照本办法施行。
第二十条 对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举报,按照《反垄断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以举报形式进行咨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信访、纪检监察检举控告等活动的,不适用本办法,受理机关可以告知通过相应途径提出。
第二十二条 国家、省、市关于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