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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常州西太湖科技产业园新材料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4309/2023-00010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西太湖科技产业园管委会  
产生日期: 2023-04-06 发布日期: 2023-04-0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常州西太湖科技产业园新材料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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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西太湖科技产业园新材料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湖街道办事处、伟驰集团、文旅(互联网)产业办,机关各部门(国有公司)、各相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常州西太湖科技产业园新材料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西太湖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

2023年4月6日

常州西太湖科技产业园新材料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新材料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助推园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新材料企业是指园区内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等生产具有优异性能和特殊功能材料,或者通过实施技术改造使传统材料性能明显提高或产生新功能的企业,主要包括先进高分子材料企业、先进复合材料企业、先进储能材料企业、金属新材料企业、特种无机非金属材料企业、前沿材料及其他新材料企业。

第三条  新材料企业应当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促进企业安全健康发展。

第四条  新材料企业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做好各项安全预防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  准入和许可

第五条  园区成立招商项目评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项目准入研判、协议政策审核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招商局,具体负责项目受理、预审、签约等组织工作,以及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加强招商项目入驻评审,执行项目招引主体自评并征询意见、领导小组评审、党工委管委会集体决策等项目准入评估工作流程,对与园区及其所在区域的安全生产条件相违背的项目和不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项目实行“一票否决”。

第七条  充分考虑产业布局的合理性和科学性,有重点、有选择地接纳新材料企业投资入驻,除国家和省市区有特别规定的以外,新入驻的新材料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未列入园区“禁限控”目录。

(二)符合园区产业发展规划,经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或安全预评价达标。

(三)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化品和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应将设备自动化监测控制和安全联锁技术等纳入设立安全生产条件的内容。

第三章  新材料企业安全生产责任

第八条  企业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证照和许可,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到安全生产条件。

第九条  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第十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十一条  企业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二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安全培训考核合格上岗。

第十三条  企业应建立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编制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建立档案并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诚信承诺及信息公示制度,制作并公开承诺书、安全生产诚信履行情况报告,并向社会和全体员工公开安全承诺,接受各方监督。新建企业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通过“常州市企业安全生产申报系统”如实填写基本信息,实施安全生产诚信承诺网上申报和资料上传。企业应当在每年1月份前完成诚信承诺年度申报,企业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在15日内及时进行变更申报。

第十六条  企业应定期(每年不少于一次)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按照不同风险等级实施分级管控,建立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和安全风险档案并持续更新。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落实安全风险报告责任。新建企业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通过常州市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和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系统完成首次安全风险报告。企业应当在每年一季度前,完成安全生产风险定期报告。有新的较大以上安全风险或原报告的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当在确定或者调整安全风险等级后15日内进行变更报告。

第十八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常态化开展“常安码”扫码工作,采取工程技术、管理、培训教育、个体防护、应急处置等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员工通报情况。

第十九条  企业对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进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对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常压储罐应当定期进行检验检测,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条  企业应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备案、演练、评估和修订等相关工作,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做好记录。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抓实抓细试验室安全建设,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试验场所选址及内部布局、装置、通道、装饰等应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和规范。试验所涉及的设备、装置、仪器、仪表等应定期检查,保持完好、灵敏,操作人员应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

(二)试验前,必须制定试验方案,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风险评估和安全论证,根据评估和论证结果,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组织试验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四)试验中,必须严格按照试验方案进行,在试验现场加强值守,遇异常情况应立即妥善处置,及时分析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试验。发生异常,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停止试验。

(五)试验放弃或结束后,应指定专人负责做好相关设备设施的放空、清洗、吹扫、维护、封存等工作,废弃物料应按相关规定要求做无害化处理,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管

第二十二条  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告知企业“三同时”工作开展流程、注意事项等,督促企业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形成书面报告备案(备查)。

第二十三条  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按照计划定期组织开展监管执法,并按照工作部署组织开展有关专项治理,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行为,并督促企业及时进行整改。检查形式包括计划检查、专项检查、日常检查、网格化巡查、双随机、四不两直、举报核查等。

第二十四条  推动企业严格落实应急处置责任,督促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将企业应急救援预案落实情况纳入监督检查内容,强化企业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研发实验类项目相关企业可以参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常州西太湖科技产业园新材料项目监管流程

          2. 常州西太湖科技产业园“禁限控”目录


附件1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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