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各科室、直属单位,各基层分中心:
现印发《常州市武进区水利工程水费资金管理办法》,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常州市武进区水利局
2023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水利工程水费(以下简称水费)的使用和管理,根据《江苏省水利工程水费管理办法》苏水财【2015】12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费是指水利部门根据物价部门核定的供水价格标准,向用水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水费管理单位是指常州市武进区水资源服务中心。 第三条 水费由区水资源服务中心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取。受委托者应当及时将代收水费足额上交,不得截留、挪用。 第四条 水费的收取统一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通用发票。 第五条 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明确发票的使用、保管、存放等要求,及时跟踪水费计收进度,确保开票规范,票款相符。 第六条 水费主要用于供水经营管理发生的相关费用。具体开支范围如下: (一) 水利工程的运行费、维修养护费、大修理费和更新改造等费用; (二) 水费管理单位的管理费用、管理实施、设备购置、水费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及运行维护、供水成本调查、宣传、培训、科研与推广、科技交流和合作以及收费环节有关的费用支出; (三) 为供水生产、筹集而发生的融资等费用; (四) 计量设施的购置、安装、运行、维护、校验以及节水措施的推广; (五) 小型水利工程、用于合作组织运行费用的补助; (六) 经批准的其他专项支出。 第七条 财务管理应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八条 建立健全水费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制度,实行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水费收入2024年起全部上缴财政,确保水费资金安全。 第九条 每年十一月底以前向武进区水利局报送下一年度本级水费财务收支预算,经区水利局批准后报送区财政局审批,由区财政局统一安排预算。 第十条 加强财务管理,积极配合水利、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开展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以及成本专项调查监审。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水利工程水费(以下简称水费)的使用和管理,根据《江苏省水利工程水费管理办法》苏水财【2015】12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费是指水利部门根据物价部门核定的供水价格标准,向用水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水费管理单位是指常州市武进区水资源服务中心。
第三条 水费由区水资源服务中心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取。受委托者应当及时将代收水费足额上交,不得截留、挪用。
第四条 水费的收取统一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通用发票。
第五条 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明确发票的使用、保管、存放等要求,及时跟踪水费计收进度,确保开票规范,票款相符。
第六条 水费主要用于供水经营管理发生的相关费用。具体开支范围如下:
(一) 水利工程的运行费、维修养护费、大修理费和更新改造等费用;
(二) 水费管理单位的管理费用、管理实施、设备购置、水费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及运行维护、供水成本调查、宣传、培训、科研与推广、科技交流和合作以及收费环节有关的费用支出;
(三) 为供水生产、筹集而发生的融资等费用;
(四) 计量设施的购置、安装、运行、维护、校验以及节水措施的推广;
(五) 小型水利工程、用于合作组织运行费用的补助;
(六) 经批准的其他专项支出。
第七条 财务管理应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八条 建立健全水费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制度,实行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水费收入2024年起全部上缴财政,确保水费资金安全。
第九条 每年十一月底以前向武进区水利局报送下一年度本级水费财务收支预算,经区水利局批准后报送区财政局审批,由区财政局统一安排预算。
第十条 加强财务管理,积极配合水利、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开展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以及成本专项调查监审。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