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各科室、直属单位,各主管单位:
为加强全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档案管理,根据《常州市水利工程建设“十四五”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常水建〔2021〕33号)、《常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常州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常水建〔2023〕5号)等通知要求,我局研究制定了《武进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水利局
2023年5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范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档案(以下简称质量安全监督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规范和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进区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质量安全监督档案的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质量安全监督档案是指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水利工程实施质量安全监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并经过整理归档的文字、图表、音像、数据等形式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文件。质量安全监督档案反映质量安全监督活动的全过程,是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质量安全监督档案工作是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行政、强化监督、规范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第五条 质量安全监督档案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维护质量安全监督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规范和安全。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六条 武进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本单位质量安全档案管理,主动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档案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将质量安全监督档案工作纳入领导议事日程、纳入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和管理工作程序,纳入相关部门及人员的工作职责并进行考核。
第八条 质量安全监督档案工作应与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实行同步管理,做到同部署、同实施、同检查、同考核。
第九条 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明确档案工作的分管领导和职能科室,健全管理制度,配备管理人员,保障工作经费。
第十条 质量安全监督档案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任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档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二)制定质量安全监督档案管理制度和工作标准;
(三)指导质量安全监督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
(四)负责质量安全监督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编目、
统计等工作;
(五) 负责质量安全监督档案的保管和移交工作,并依法提供利用。
第三章 形成、整理与归档
第十一条 质量安全监督归档材料从工程项目办理监督申请书起至工程竣工验收的整个监督期间,包括不同阶段、不同方面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情况等,必须真实地记述和反映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全过程,包括: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参建单位资质及人员资格确认、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检查、项目划分与质量标准的确定、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情况通知书(或意见)、施工质量验收结论核备、施工质量检验资料核查、质量安全监督报告及有关单位的来往文件等。
第十二条 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将工作中形成的有关各种材料按档案部门的要求,由专人及时进行收集、整理和立卷。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应按规定及时收集、整理、移交应归档文件材料。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十三条 归档文件材料应为原件,且字迹清晰,图面整洁, 装订整齐、签章手续完备,图片与照片等还要附以有关情况说明,制成材料符合档案保护要求。使用复制件归档的,应标明原件所在位置。所有归档材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和红墨水等易褪色材料书写。
第十四条 质量安全监督归档文件应纳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档案全宗,按专业档案进行分类管理,以项目为单位进行整理。质量安全监督档案永久保存,质量监督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见附件1)。
第十五条 在质量安全监督过程中,应做好反映质量安全监督工作重要节点、重大事件或成果的照片、录音、录像等声像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重要的数码照片应保存相应的纸质照片,整理工作符合《数码照片归档与管理规范》(DA/T50—2014)及相关规范和标准。
第十六条 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中形成的电子文件是质量安全监督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切实加强质量安全监督电子文件的管理,并按要求做好归档工作。电子文件整理应符合《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 (GB/T18894—2016) 要求。
第四章 保管与利用
第十七条 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符合档案保管保护要求的库房及设施设备,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确保档案实体与信息安全。
第十八条 鼓励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质量安全监督档案信息管理,促进质量安全监督档案管理与本单位信息化建设同步发展。
第十九条 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档案部门应依法开展档案信息的利用服务。质量安全监督档案一般仅限于现场查阅、摘录和复制。
第二十条 查档人员查阅档案后应填写档案利用效果登记表,以反映利用质量安全监督档案产生的效益。
第五章 移交与鉴定
第二十一条 纳入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的质量安全监督档案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移交。对已过保管期限的质量安全监督档案,应成立档案鉴定小组开展档案价值鉴定。对仍需继续保存的档案应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应登记造册,填写销毁清册,经批准后进行销毁。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第二十二条 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工作调离时,应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文件材料移交手续后方可离岗。档案管理人员调离时,应清点档案,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 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积极开展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确保档案工作与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同步协调发展。
第二十四条 在质量安全监督档案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违反档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发生损毁、丢失或擅自提供、抄录、涂改、仿造质量安全监督档案等行为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武进区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