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各科室、直属单位,各基层分中心:
现印发《常州市武进区水利局内部审计制度法》,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常州市武进区水利局
2023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局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一步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规范内部审计工作程序,提高内部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及其他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工作在局主要领导的直接领导下,设置局内部审计领导小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本单位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内部审计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进行直接领导,局办公室(财务审计科)人员作为组员对局本级及下属单位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四条 内部审计由局审计工作小组负责,对审计范围内的下列事项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一)财务计划或者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三)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特别是财会制度是否明确具体,严密有效);
(四)国家和单位资产的管理情况;
(五)专项资金的提取、使用;
(六)国家财经法纪的执行情况;
(七)承包、租赁经营的有关审计事项;
(八)所在单位领导人交办的或审计机关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
(九)离任审计。
第五条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被审计单位应当按时向其主管的内部审计机构报送有关的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文件、资料等。
第六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职权是:
(一)检查凭证、账表、决算、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参加有关的会议;
(三)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调取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五)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的建议;
(六)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修正、处理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意见;
(七)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七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根据上级部署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拟订审计项目计划,报经局领导批准后实施。同时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可实行报送审计或就地审计。定期审计的间隔期限,一般分为季、半年、一年,特殊情况可随时审计。
(二)实施审计时,应当事前通知被审计单位。
(三)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的意见。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后,报送局领导。经批准的审计结论和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四)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向内审计机构所在单位领导人提出申诉。该领导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提请有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