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各科室、直属单位,各基层分中心:
现印发《常州市武进区水利局财务管理制度》,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常州市武进区水利局
2023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财务工作,加强内部财务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运作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有关财经法规,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以及下属所有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预、决算管理
第三条 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必须按规定编制年度预算。上级主管部门对所属事业单位的预算进行核定。局办公室(财务审计科)归口预算管理并负责协调、综合平衡预算中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基本支出预算根据单位基础信息资料和区统一标准自动生成。项目支出预算根据部门工作任务编制项目预算。部门负责人以及经办人员应及时提供预算编制的基础资料,并应保证所提供的信息资料内容真实、数据准确。
第五条 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部门预算执行,对已经确定的项目严禁擅自调整使用。
第六条 预算经批复后,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预算,需向区政府报告办理追加手续。
第七条 局机关及下属单位必须按规定编制年度决算报表,正确反映本年度财务状况、预算执行情况。
第三章 绩效管理
第八条 部门预算、水利专项资金预算全部纳入预算绩效管理。
第九条 局机关各部门及下属事业单位申报预算时,做好事前绩效评估、制定绩效目标管理;事中实行绩效运行监控;事后做好绩效评价及其结果应用,实现预算与绩效管理一体化。
第十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和决算同步公开绩效评价结果。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纳入区政府年度目标考核。
第十二条 财政、审计等部门对绩效管理进行监督。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所有收入必须在单位账上如实反映,收入入账应开具合规票据。
第十四条 严格遵守《武进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正确使用“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票据。严格遵守《江苏省水利工程水费管理办法》规定,收费统一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发票。
第十五条 严格按照收费许可标准收费,非税收入统一缴入财政局指定账户;水利工程水费统一缴入水费专用账户。
第五章 支出管理
工资、津补贴、福利费
第十六条 所有职工工资、津补贴、绩效工资严格按照区统一标准发放,局属事业单位职工的年度绩效工资,根据局年度工作目标和经济责任制考核后由局统一核发。所有福利按主管局核定的标准通知执行,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标准,除此之外,不得再以任何名义自行发放其他奖金和补贴。
第十七条 机关及事业单位职工医保、公积金、新职工房贴、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缴纳基数按区级统一规定的标准执行。
会议管理
第十八条 机关及各事业单位应编制会议预算,明确会议内容、规模、会期并按会议费标准测算各会议经费预算。会议经费原则上在部门预算项目的工作会议经费及公用经费中统筹解决。
第十九条 严格控制各类庆典、研讨会、论坛、纪念会、庆祝会、表彰会等会议活动,未经区委、区政府批准一律不得举办,不得以各种名义召开联谊性的无实质意义的“片会”。
第二十条 严格控制参会人数规模,会议人员必须为会议内容相关人员参加。
第二十一条 会议主办单位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游览或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会议期间不安排宴请,不发放纪念品。
第二十二条 会议经费开支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其他费用(含租场费、材料印刷费、办公用品费、交通费等),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在综合定额内据实支付。
第二十三条 会议定额标准按《武进区区级机关会议管理办法》中会议定额执行。各单位应按标准据实结算报销,最高不超过定额标准。会期半天原则上不安排住宿。会议活动不安排住宿的综合定额标准按扣除住宿费后的标准核定,会议活动不安排伙食的综合定额标准按扣除伙食费后的标准核定。
第二十四条 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不发笔和笔记本。
第二十五条 会议经费实行公务卡或国库集中支付的形式,采取“一会一结算”制度,不得多会并结,禁止使用现金方式结算。
第二十六条 会议结束后凭会议预算、会议通知、会议签到、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发票及菜单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七条 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差旅费
第二十八条 差旅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州市区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使用自备用车公务出差的,其交通费报销按照车改相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三十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州市区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客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出差人员应当按区相关差旅费管理文件规定乘坐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三十一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三十二条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凭据报销。
第三十三条 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客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十四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发生的房租费用 。
第三十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执行《常州市市级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
第三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内,超过部分经费自理。
第三十七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三十八条 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伙食补助费标准包干使用。
第三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四十条 工作人员出差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按差旅费标准包干使用。
第四十一条 出差人员到达目的地后,确因工作需要租车(不包括出租小汽车)的,需报经单位领导批准,并办理审批手续,回单位凭据报销,租车期间不再给予市内交通费补助。
第四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四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在差旅活动结束后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发票等相关凭证,出差人员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四条 财务人员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各项开支,未按照规定开支的差旅费,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四十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的,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凭据报销。
第四十六条 住宿费在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限额标准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第四十七条 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应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发票为凭据按规定标准计算报销。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凭住宿费发票计算报销。当天来回的按一天计算报销。到金坛、溧阳市出差且当天来回的,根据上述相关规定,视不同情况,按伙食费或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报销。
第四十八条 因公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凭城市间交通票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工作人员确实因公出差但既无住宿费发票,又无城市间交通票据的,由各单位根据出差审批单及实际情况报销伙食补助费和(或)市内交通费。
第四十九条 工作人员离开常州市区范围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住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所在单位不予报销;举办单位未统一安排住宿的按规定报销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不再给予市内交通费补助;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照规定报销。
培训费管理
第五十条 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第五十一条 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不安排住宿或用餐的,综合定额标准按扣除住宿费或伙食费后的标准核定。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15天以内的(含15天)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少于30天(含30天)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参加市级以上培训人员往返及异地间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有关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五十二条 师资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讲课费(税后):副高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第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第五十三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五十四条 举办单位在培训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综合定额范围内的,应当提供培训计划审批单、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税务发票、费用明细等凭证;师资费范围内的,应当提供讲课费签收单或合同,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据;执行中经批准临时增加的培训项目,还应提供审批材料。
财务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五十五条 培训费的资金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使用有关制度执行。
第五十六条 培训费应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没有经费来源的,原则上不得组织培训。
第五十七条 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举办单位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或摊派培训费用。
第六章 货币资金、帐户、印鉴管理
第五十八条 出纳人员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条例》,不得坐支,不得白条抵库。
第五十九条 健全银行存款内部控制系统,明确支票登记、领用、签发、报帐、核对、清查等具体分工与管理,明确各环节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条 严格执行资金支付申请、支付复核、领导审批、办理支付的拨付程序。
支付申请:支付业务金额超过1000元的,原则上需采用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不予现金支付。部门或个人在报销结算时,应填写费用报销单,详细注明经济业务的内容、经手人、证明人、业务发生日期等事项,重要经济业务须附有效经济合同、审批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
支付复核:各部门负责人审核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后,由财务部门进行复核。主要复核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合规,金额计算是否正确,支付方式、收款单位是否合规。
支付审批:支付复核后,按照单位内部领导职责权限,交领导进行审批。
办理支付:出纳人员根据合规的支付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
流程:申请 复核 审批 支付
第六十一条 银行印鉴不得置于一人保管,出纳人员提取现金、银行转账必须办理批准手续后方可提现或转账。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相关人员的密码必须严格保密。
第六十二条 局机关及事业单位新开设银行账户必须报局长审核后经区财政同意后设立。严禁将单位银行账户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严禁将本单位资金出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禁止公款私存。
第六十三条 严禁将资金交非财务机构管理,禁止设立小金库。一经发现,相关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不得以现金形式预付及结算施工工程款、材料设备和劳务价款。如因对方确无银行账号,确需现金支付的,应当存入对方银行卡,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
第七章 暂付与暂存款管理
第六十五条 各种因公借款应当按规定填制完整的借款单,并经领导批准方可取得。因公借款人员必须对所借取的公款的安全负责,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及时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并填制好报销单据,在公务结束后办理报账还款手续。特殊情况经单位领导同意方可延期。
第六十六条 加强业务往来结算户的核对和清理,要及时清算、催收,不得长期挂账。单位负责人或经费项目审批人,对暂付款项的安全、使用、报账和归还负责。
第六十七条 年终结算前,要对暂付、暂存款进行全面清理,降低坏帐损失风险,对违反财务制度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报局领导研究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
第六十八条 各单位债权损失处置,应将处置方案报主管局领导同意后转区财政、区国资办审批方可实施。
第八章 税务票据管理
第六十九条 指定专人负责票据购领、保管、发放、缴销工作。禁止任何单位自印或者向其他单位购买票据。
第七十条 严格按规定要求使用税务票据,严禁擅自转借、转让代开,不得相互串用。不得继续使用已经废止的税务票据。
第九章 公务卡管理
第七十一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后,凡纳入公务卡刷卡目录的事项,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对于强制性刷卡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原则上持卡人必须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对于鼓励性刷卡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各单位应鼓励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七十二条 公务卡结算范围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商品和服务支出,包括零星办公用品购置费、差旅费、招待费、会议费等日常公务支出。
第七十三条 使用公务卡进行业务结算后,持卡人必须在透支免息期内凭消费凭证、发票等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因报销不及时而产生的透支利息和罚息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第十章 采购管理
第七十四条 认真落实《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的意见》(武政办发〔2015〕91号)文件要求,各单位应加强采购管理,按要求进行年度预算编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各科室申请采购时须填写采购申请,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固定资产类采购须经局主要领导审核同意)。
第七十五条 遵守《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及《武进区水利局小型项目招投标管理制度》办理政府采购审批手续。
第七十六条 所有单位的设备购置、房屋修缮等项目,在财政预算额度内办理政府采购批准手续前必须先进行报批手续,未经局领导核准及区财政批准,一律不得进行采购活动。
第七十七条 办理政府采购的设备类、工程类、服务类报销手续时, 需后附政府采购审批截图。房屋修缮办理报销手续时需提供施工合同及第三方出具的工程审定单。
第十一章 资产管理
资产配置
第七十八条 购置价值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经局、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购置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经局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基本建设项目经区发改局立项后按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实施。
第七十九条 经区政府或区财政局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列入年度部门预算。未经批准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第八十条 电脑、打印机等固定资产由局办公室统一购置与登记。
资产使用
第八十一条 对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健全台账,办公室登记实物购置台账,办公室(财务审计科)登记帐面资产台账,每年清查盘点一次,做到账、卡、案一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八十二条 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落实专人管理国有资产。
第八十三条 各单位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必须事先上报局领导审核批准,并签订正式书面协议,报局办公室备案。
资产处置
第八十四条 处置房屋建筑物或土地,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单位先提出申请,经局、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局同意后报区财政局审批。其他资产的处置,价值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局审核同意后报区财政局审批;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由主管局审批。未经批准,各单位不得自行处置资产。
第八十五条 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投影仪、照相机、摄像机等电子废物处置需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局审核同意后报区财政局审批。
第八十六条 以出售、出让、转让或置换等方式处置房屋建筑物或土地的,由区财政局统一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未经评估,各单位不得处置。
第八十七条 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或置换应采取拍卖,招投标等市场竞价方式 ,交易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的90%。
第八十八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收入、残值收入、房租等资产性收益,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奖金等。
第十二章 报销制度
第八十九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制度。办公室(财务审计科)负责局一切收支业务的核算,包括基建工程、农水工程、岁修工程及水资源费、水利工程水费、堤防占用费等,各科室部门不准设立其它帐户。
第九十条 加强预算管理,合理安排资金。年度收支计划及各项经费的安排,由各预算单位根据上年度相关部门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提出下年度预算,经局研究同意后,由局长签发,由办公室(财务审计科)上报并经区财政局批复后执行。
经费审批
第九十一条 公用经费支出:主要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培训费、维修费等须先编制预算经审批后执行。报销数额低于1000元的由分管局领导审批,超过1000元的由分管局领导审核后再呈局长审批。
项目经费支出(基本建设支出)
(1)行政事业支出(主要包括专用材料和设备大修支出等)各部门提出申请并编制好预算,由分管局长审核报局长审批后执行。
(2)基本建设支出(农水等专项经费支出)和重点水利工程款项拨付,由相关科室单位根据年度项目进度和监理及跟踪审计等机构的核准意见提出申请,经分管局长审核报局长审批后由办公室(财务审计科)负责落实拨付。
第九十二条 所有经费报销或拨付,一律须经领导审批、财务审核后进行帐务处理,不得未批先付。
第九十三条 办公室(财务审计科)在款项支付时应严格对照合同约定条款支付,对于未签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条款要求支付款项时,办公室(财务审计科)可拒绝支付。
报销凭证
第九十四条 报销凭证记录真实,发票记载内容与实际情况完全相符,实物的数量、计价和金额计算都要填写清楚,发票如故意涂改,则为作废。
报销凭证内容完整,发票中的基本内容和补充内容必须逐项填写齐全,不得遗漏。
报销填写规范,单位名称要全称,大小写金额一致。发票报销要及时,在发票实际取得后,及时按规定程序报销。
报销手续
第九十五条 报销时对经办人的要求:对其真实性、正确性负完全责任,对一些特殊支出,需说明情况,由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
对证明人的要求:证明人必须对经手人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负责。
对审批人的要求:在国家财务制度范围内按规定审批。每张外来发票都体现了由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的责任上的连续性,办公室(财务审计科)对其发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依照财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手续不齐全的,不予办理。
第九十六条 涉及单位人员保育教育费、医药费等与人事科业务相关的凭证需经人事科审核。
报销附件
第九十七条 办公用品、日用品等报销时必须附有效明细清单。
第九十八条 会议费必须附会议预算审批表、会议通知、会议签到名单以及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
第九十九条 财政采购类必须附财政采购审批表;大楼修缮经费必须附施工合同及第三方出具的工程审定单。
第一百条 区财政规定的其他必须材料。
报销流程图
第一百零一条 报销流程图:经办人 科室证明人 复核 分管领导 主管领导 财务支付
第十三章 审计监督和财务检查
第一百零二条 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预算的编制、执行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检查;
(二)对各项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和标准进行审核、检查;
(三)对有关资产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四)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一百零三条 财务检查和审计在时间上可以采取定期和突击检查相结合方式,在组织形式上可以采取抽调各单位财务人员进行交叉审计的方式。通过对各单位财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相互监督检查,指导各单位完善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
第一百零四条 各单位在接受财务检查和审计时,必须如实提供资料,有关人员对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提供虚假资料的人员,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五条 本制度由武进区水利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