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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区水利局“以案释法”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402/2022-00129
主题分类: 水利、水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武水〔2022〕94号 发布机构: 水利局  
产生日期: 2022-12-05 发布日期: 2022-12-0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区水利局“以案释法”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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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区水利局“以案释法”制度》的通知
武水〔2022〕94号
 

局各科室、直属单位,基层分中心:

现将《常州市武进区水利局“以案释法”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水利局         

                             2022年1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武进区水利局“以案释法”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水利局监督管理职能作用,增强群众及执法人员的法治观念,稳步和谐推进执法工作,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常州市武进区水利局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以案释法,是指水利局行政执法人员结合相关案例,围绕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对案件参加人进行释法说理、对社会公众开展法制宣传、对水利局执法人员开展业务培训等活动。

第三条 以案释法,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办案程序和水利局工作规定,对案件参与人及社会公众以案释法需运用重大、敏感案件的应当经局主要领导批准。

对案件参与人及社会公众以案释法时,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执法工作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案例涉及当事人隐私或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的,应当通过必要方式进行处理,避免对当事人及其家属名誉身心健康造成损害。 

 

第二章  释法说理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坚持必要性、合法性、规范性、及时性原则。

(一)必要性原则。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综合考虑案件性质特点以及法治宣传效果等因素,决定是否进行以案释法以及如何以案释法。

(二)合法性原则。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以案释法,不得出现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

(三)规范性原则。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应当做到事实准确,说理清晰,表述规范。

(四)及时性原则。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根据办案实际和普法需要,在案件办理的关键环节或者案件办结后,及时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主体和客体。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各个环节都应当结合正在办理的案件认真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必要时可以引用其他案件以案释法。

释法说理的主体为水利局信访接待人员、信访举报案件处理人员及其他需要与案件参与人接触的执法人员。

释法说理的对象为案件参与人,包括行政案件当事人、与行政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信访举报人、被举报人及其他与案件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第六条 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案件参与人提出请求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结合具体案情,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向案件参与人进行释法说理。

对可能造成案件参与人特别是当事人对水利局的执法行为和处理决定产生质疑,或者经过执法办案风险评估,可能引发当事人上访、负面社会舆情等严重后果,影响水利局公信力的案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向当事人等案件参与人进行释法说理。

第七条 向案件参与人释法说理,应当针对水利法律文书、有关处理决定的重点内容等方面充分阐明法律和政策依据,同时对案件参与人在办案过程中提出的陈述、申辩、要求、申请、质疑、举报、控告、申诉等重点问题进行分析论证、解释说明。

第八条 向案件参与人以案释法,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或者口头方式。采取口头方式的,可以以拍照或摄像的方式做好记录。

 

第三章  法制宣传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的以案释法法制宣传活动由水政监察大队牵头,局各科室、直属单位,基层分中心全力配合。

第十条 下列案件可以用于向社会公众进行法制宣传:

(一)具有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弘扬社会正气的案件;

(二)具有广泛社会影响或较大争议,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的案件;

(三)可能引发上访或者社会群体事件,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案件;

(四)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提高群众权利保护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案件;

(五)具有较强警示教育意义,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提高群众学法守法意识、促进法治社会建设的案件;

(六)适合开展以案释法的其他类型案件。

第十一条 向社会公众释法说理,要注意结合案件内容、性质、特点,充分发挥以案释法的引导、规范、预防与教育功能,增强法治宣传效果。

第十二条 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可以结合“12·4”国家宪法宣传日,也可以配合一定时期的中心工作或者根据案件情况、公众关注等方面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

第十三条 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一)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等进行宣传讲解以案释法;

(二)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等传统媒体,开辟行政执法访谈、行政执法专栏等以案释法;

(三)充分利用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等新媒体,广泛依托水利局网站、政府网站和专业普法网站等以案释法;

(四)通过发布或转发典型案例等进行以案释法;

(五)适合开展以案释法的其他方式。

 

第四章  业务培训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指的业务培训是指在开展法律法规培训时,以典型的有代表性的案例为引以案释法,以积累执法人员的业务知识和执法经验。

以案释法的业务培训由水政监察大队牵头负责。

第十五条 业务培训中的以案释法一般选用具有典型意义的、针对性强的案例,重点选取水利执法、投诉、信访处理等日常执法中常见的重点、难点问题方面的案件。

第十六条 业务培训中的以案释法应当着重传授执法人员尚不熟悉的执法程序、常见但容易出错的法律知识点、成功处理重大案件采用的执法手段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七条 业务培训以案释法可以采用讲座授课、座谈交流等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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