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人防办:
为服务“新能源之都”建设,满足我区人防工程安装新能源电动汽车(以下简称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需求,根据《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65号)、《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苏工信规〔2022〕2号)、《关于物业服务企业支持住宅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的通知》(常住建〔2023〕65号)、《关于明确既有人防车位安装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所涉人防工程改造审批手续办理的意见》(常国动办〔2023〕2号)等相关文件和规范要求,结合我区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实际,现就规范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装使用行为,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安装申请
车位使用(租赁)人(以下简称使用人)在取得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同意后,向供电部门申请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装。如安装充(换)电设施涉及人防工程防护效能改造的,须由使用单位按照人防工程改造程序,报请区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如难以确定是否涉及人防工程防护效能改造的,可向区人防主管部门咨询。
二、安装布局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装位置由使用单位根据人防工程现状和车位实际租用情况合理布置,合理划定安装区域,车位应处于视频监控设施的监控范围内,安装过程应当严格遵循相应施工规范和技术要求。新启用人防工程应统筹考虑,严格相关技术要求,统一布局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三、安全要求
使用人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当确保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完好,未经区人防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在人防工程的顶板、临空墙和底板上穿孔打洞,不得侵占和破坏人防设施。同时,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还应当符合消防主管部门、供电部门等相关单位的要求,确保消防及用电无安全隐患。
四、使用管理责任
(一)使用人责任
使用人是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及相关线路安全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在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装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人防、消防、供电公司、使用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的要求及相关技术规范;在使用期间应当自觉对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线路等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租赁期满或因其他原因不再租赁该人防车位时,须无条件负责拆除并恢复原状。
(二)使用单位责任
使用单位是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和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做好该人防工程内的人防、消防、电力等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人防战时功能完好;确保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装区域的消控设施完好,监控系统全覆盖,定期对充电设施、线路等设施设备运行维保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使用人安全使用充电设施。使用单位应当积极指导并配合使用人办理申请手续、设施安装及施工监管等工作。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装完成后,使用单位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装使用管理制度,每年6月和12月的最后一周,将人防工程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装情况(主要包括:申请安装人登记资料、带充电桩的车位照片等)汇总后上报给区人防主管部门。
(三)主管部门责任
在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时,未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破坏人防工程防护效能的(如在人防工程的顶板、临空墙和底板上穿孔打洞等),由人防主管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
五、其他
电动汽车是指技术参数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小客车,不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非标电动四轮车、载重电动车等。
附件:
1.武进区人防工程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安装申请表。
2.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使用承诺书 (车位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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