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武进区司法局公务用车
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武进区司法局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司法局
2023年9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武进区司法局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局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各项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江苏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常州市司法局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和《常州市武进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局公务用车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公务用车是指本局按规定配备并纳入公务用车平台管理的警车。
第三条 局办公室是本局公务用车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局公务用车的管理工作,实行公务用车派遣、保养、维修、加油等管理制度,协调处理车辆管理中发生的有关问题。局办公室应指定专人作为公务用车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 公务用车严格执行先审批后使用的规定,按照一事一派、一车一派的原则,用车部门事前应填写《武进区司法局公务用车使用申请单》,由部门负责人、局办公室主任签字审批后,公务用车管理人员根据申请单上确认的相关信息,及时在公务用车管理平台录入用车信息并派遣车辆,用车人出车前至公务用车管理人员处领取车钥匙和《警车出车登记本》。
第六条 公务用车出车返回后应当停放在本局指定停车位,由用车人负责检查车辆门、窗、电源等是否关闭妥当,并保持车内卫生整洁。
第七条 公务用车使用完毕后,用车人应及时在《警车出车登记本》上登记相关要素,并将车钥匙及登记本一同交还公务用车管理人员。公务用车管理人员应根据登记本上用车信息及时录入公务用车管理平台。
第八条 公务用车必须在申请用车的起止时限内出车及返回,不得擅自提前用车或延后回场,如确需提前或延后,应及时向公务用车管理人员报备,并由其在公务用车管理平台上修改派车信息。
第九条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到区级机关部门开会、取送材料等普通公务活动不得使用公务用车,严禁擅自改变行车路线,严禁公车私用。
第十条 公务用车实行一车一油卡制度,严禁使用油卡购买其他物品。
第十一条 公务用车加油后,用车人必须及时填写《公务用车加油台账》。若加油卡余额小于200元,应当及时告知公务用车管理人员,并由局办公室向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申请充值。
第十二条 公务车辆的维修、保养须在全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保养单位进行。用车过程中车辆发生故障时,用车人须及时联系办公室说明故障情况,并到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指定的维修单位进行维修。
第十三条 局办公室应定期检查车况,并按规定及时办理公务用车年检,不得漏检。
第十四条 公务用车的行驶证、车辆登记证、牌照等有遗失或损坏的,及时按申报途径补办。
第十五条 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公务用车应封存停驶。
第十六条 本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可以驾驶公务用车;领导干部不得驾驶公务用车。
第十七条 用车人应强化交通安全意识、法治意识、文明行车意识,做到安全、文明行车,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由用车人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要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
第十九条 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接受上级机关、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违反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武进区司法局公务用车使用申请单
年 月 日
用车事宜
用车负责人及同车所有人员
用车目的地详细地点,途经地点等
用车起始时间-
-用车结束时间
驾驶员(警车号)
申请部门
部门负责人(签字):
办公室审核意见
办公室(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