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科(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武进区司法局公平竞争内部审查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司法局
2023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武进区司法局公平竞争内部审查
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 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省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 〔2016〕115号)、《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常政办发〔2017〕 46 号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 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武政办发〔2017〕99号)等政策要求,保障常州市武进区司法局(以下简称区局)公平竞争内部审查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断〔2021〕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局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含以政府或政府办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
第三条 公平竞争审查遵循“谁起草、谁审查”原则,政策措 施的起草科室应当在起草过程中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和《实施细则》要求进行审查。多个科室联合起草的政策措施,由牵头科室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其他起草科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公平竞争审查。我局与其他部门会签的政策措施,承办科室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严格把关,对违反《实施细则》规定的,不予会签。
第四条 局办公室在公文办理流程中嵌入公平竞争审查环节,核稿时对政策措施是否已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进行办文程序审核。
第五条 区委依法治区办秘书科在对相关政策措施进行合法性审查时,一并对起草科室公平竞争审查进行程序把关。
第六条 区委依法治区办秘书科负责组织落实全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督促指导各科室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第七条 起草科室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遵循《实施细则》 规定的审查流程,对政策措施是否属于公平竞争审查范围进行明 确,对不属于公平竞争审查范围的,在公平竞争审查表(附件)上注明;对属于公平竞争审查范围的,应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形成审查结论。公平竞争审查纸质表抄送区委依法治区办秘书科。以局名义制定的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结论由起草科室负责人审核决定。局代起草的政策措施,由起草科室提出意见后经局分管领导审查并报主要领导决定。
第八条 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 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在审查结论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政策措施必须组织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中增加公平竞争审查内容。
第九条 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可以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专业机构的意见,并在审查结论中说明有关情况。
第十条 各科室应当将本科室年度公平竞争审查情况,于次年1月20日前汇总至区委依法治区办秘书科。区委依法治区办秘书科负责对全局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报告报局领导和区市场监管部门。
第十一条 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后出台的政策措施,起草科室 应当对其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定期评估。经评估 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应当依法废止或者修改完善。定期评估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也可以根据要求与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同时进行。在政策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第三方协助对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和定期评估。
第十三条 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定政策措施的,起草科室 应当进行补充审查,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并存档备查。经审查具 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按照程序进行调整或者废止。
第十四条 局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机制,为顺利开展 公平竞争审查提供经费、技术和人力支持。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公平竞争审查表
附件
公平竞争审查表
年 月 日
政策措施名称
涉及行业领域
性质
行政法规草案 地方性法规草案 规章
规范性文件 其他政策措施
起草
机构
名 称
联系人
电话
审查
征求意见情况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具体情况(时间、对象、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
(可附相关报告)
咨询及第三方评估情况(可选)
结论
适用例外规定
是 否
选择“是”时详细说明理由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审查机构主要负责人意见
签字: 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