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活跃在国家经济建设的各行各业,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作为一个庞大的特殊群体,农民工的权益保障是重要的民生问题。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推进实施“八五”普法规划,南夏墅司法所针对农民工提供劳务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热点法律问题开展“送法进工地”活动,以切实提高广大农民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依法履行义务的法律意识。
2月7日上午,南夏墅司法所深入天马、路泰两家建筑施工工地,开展主题为“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 法治护航奋斗路 同心共创现代化”的农民工学法活动。通过悬挂横幅、发放宣传资料书籍和座谈交流的形式为工友们面对面普法,现场共发放法律法规宣传手册300余份,《民法典》80余份,提供法律咨询50余人次,取得良好普法成效。
接下来,南夏墅司法所将持续发力,用心用情为街道农民工朋友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农民工学法小问答
1、农民工提供个人劳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怎么办?
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2、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怎么办?
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规定,农民工想要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必须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农民工临时性、周期性和季节性的就业方式,使得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大多是临时性的劳务关系,而劳务关系并非《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劳动关系。基于此,《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3、可以用货币以外的其他形式来支付农民工工资吗?
不可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11条规定,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也就是说,除去货币外,用工单位不能以产品、货物等其他形式来折抵农民工工资。
4、用工单位倒闭了还需要支付拖欠的工资吗?
需要。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依法解散的,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未依据前款规定清偿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主要出资人,应当在注册新用人单位前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该条文明确了即便用人单位破产解散了,其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仍然应当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