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小学、幼儿园及有关学校:
为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科学衡量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工作业绩,进一步完善教师绩效考核、岗位聘任评价机制,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管理规范化,根据《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4〕72号)、《关于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113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18〕3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中小学(含幼儿园,下同)教职工工作量指导标准等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 课时计算的内容
专任教师的工作量以周教学课时数为主要内容进行计算,一课时按40分钟或45分钟计算,其中普通高中(职业学校)教师周课时数可按学年或学期平均数计算。
二、 专任教师周课时标准
1.小学教师周课时数标准:语文、数学(两班)、英语(两到三班)12-14节,其他学科16-20节。
2.初中教师周课时数标准:语文、数学、英语10-12节(两班),物理、化学、道德与法治、历史12-14节,其他学科14-16节。
3.普通高中教师周课时数标准:语文、数学、英语8-10节,物理、化学、生物、思想政治、历史、地理10-12节,其他学科12-14节。
4.职业学校教师周课时数标准:10节及以上。
5.幼儿园教师工作量每周为15-20个活动。
6.周课时数标准是以学生数足标准班额计算,班额不足的学校应适当增加课时。
三、中层干部周课时数标准
中层正职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同学科普通教师任课量的二分之一,且每学年听课不少于40节;中层副职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同学科普通教师任课量的三分之二。年龄偏大和规模较大学校的可以酌情考虑。学校中层干部职数按学校规模严格实行总量控制,确需增加职数的应书面报区教育局审核批准。
四、校级领导课时数标准
中小学正职校级领导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同学科普通教师任课量的四分之一,且每学年听课不少于50节;副职校级领导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同学科普通教师任课量的三分之一,且每学年听课不少于50节(其中分管教学的不少于70节,分管后勤的酌情减少,但不得少于二分之一)。规模大、有特殊情况不上课的学校校级领导,应书面报区教育局审核批准。
五、其他相关要求
1.教辅、后勤人员,由学校参照专任教师周课时数标准,结合岗位性质实际从紧从严确定。
2.普通高中选考学科教师任教学科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职业学校教师任教学科可根据学校专业开设情况进行调整。对于学生数在30人及以下小学班级,建议低段实行语文、数学包班,高段实行一个语文教师任课两个班级。
3.教师担任社团、兴趣活动及与学科竞赛等相关工作的,可视实际工作量的大小折算课时(其中课后延时服务不计算课时)。
4.兼任学校图书阅览、电教、实验室、档案等管理人员可视实际工作量折算课时。
5.退休前一年的教职工,规定工作量可适当减少(含55周岁自愿退休的高级职称女性专业技术人员),但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6.以上1-5条工作量计算办法,由学校全体教职工大会或教代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7.教师课时工作量是指学校“开齐课程、开足课时”后教师的核定工作量。各学校要根据课时工作量标准安排教师课务,对周课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教师明确为工作量不足。对因个人原因周课时数不足的教师,按不足课时的比例核减绩效工资,年度考核原则上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无特殊原因,工作量不足,又拒不接受学校分配其他工作的,年度考核不得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8.教师工作量与教师职称评聘挂钩,各校在教师职称评聘上向达到规定工作量的教师倾斜;对因个人原因达不到规定工作量的教师原则上不予申报晋升高一级职称或岗位。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过去已发文件中有与本通知不一致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常州市武进区教育局
202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