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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不断推进,2021年4月,国务院出台《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738号),2022年12月,省政府出台《江苏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62号),常州市的《常州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正在办理发文流程,这对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加大政府性资源统筹力度等作出制度性安排,提出了更高要求。我区在2007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武政办发〔2007〕35号),内容不够全面和完善,已经严重不适应当前的形势和管理要求,为切实提高新形势下国有资产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本次《常州市武进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预算法〉的决定》修正,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最新版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8号)(2020年12月30日国务院第12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3.《江苏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62号)(2022年12月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三、主要制度
本《管理办法》共9章、66条,包含总则、管理机构与职责、资产配置与预算管理、资产使用与基础管理、资产处置与收入管理、资产评估与清查、资产报告与绩效管理、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一)明确管理范围和部门职责
《办法》明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通过一定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重新明确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管理职责。
(二)强化资产配置管理
明确了资产配备应当遵循的原则和必须严格执行配备标准。建立了公物仓管理制度,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三)细化资产使用和基础管理
一是强调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台账管理和会计核算。明确了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确认资产价值。二是强调行政事业单位应明确资产管理人和加强日常管理。三是明确了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应履行的相关程序。
(四)明确国有资产处置程序和要件
一是明确资产处置的方式和符合处置条件的资产范围。二是强调国有资产处置必须严格履行申报、审批和备案的相关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三是明确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提供的相关要件。四是细化管理,按照资产处置方式、资产类别和金额等,对国有资产处置实行分类分级审批。
(五)规范资产评估与清查
一是明确指出了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和清查的情形以及对应的职责。二是行政事业单位应当重视资产的清查和统计工作,建立资产登记档案,定期清理盘点,做好信息填报工作。三是对闲置资产提出了盘活利用的要求。
(六)健全资产报告和绩效管理制度
一是明确了各单位、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等编制、报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情况报告方面的职责。二是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指标和标准体系,有序开展资产绩效管理工作。
(七)强调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一是强调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二是明确资产管理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强调对资产管理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和法律责任。
四、特别说明
为尽快规范和加强全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机制,维护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安全,提高国有资产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推进国有资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常州市武进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