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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基本案情】2022年3月31日,常州市武进生态环境局对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从事电烤箱和燃气取暖器项目的生产,上述项目表面处理线生产过程中有清洗废水产生,配套建有一套废水处理设施。该单位环评文件要求,上述清洗废水经“隔油池→调节池→混凝沉淀池→气浮池→水解酸化池→MBR池”处理后全部进入反渗透系统处理。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废水处理设施MBR产水池出水管道设置有一个“三通”,一路通向反渗透系统,一路通向待排池。经调查,该单位部分废水未经反渗透系统处理,从MBR产水池出水管道直接接管排放。
【处理结果】针对该单位擅自变更污水处理方式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常州市武进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4月2日依法对该单位违法排污的生产线实施查封。2022年4月21日,依法对该单位处罚款30万元,后将该案件移送公安,依法对其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
【案例启示】违法情节综合考虑客观违法和主观过错。新《行政处罚法》已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根据新《行政处罚法》规定,对违法案件应当收集主观过错方面的证据,并予以核实。相较于其他的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对于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案件,更应调查其主观故意性。该单位在已知环评文件对废水处置有明确要求的情况下,仍将部分废水未经反渗透系统处理,通过设置的三通管道直接接管排放,属主观故意。
案例二: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基本案情】2022年3月10日,常州市武进生态环境局对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从事塑料制品项目的生产,上述项目加热熔融、注塑成型工段生产过程中有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VOCs)产生,配套建有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废气处理设施。现场检查时,该单位上述项目8台注塑机正在生产,但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风机及光催化氧化装置均不在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
【处理结果】针对该单位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2022年5月17日,常州市武进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单位处罚款15万元。6月6日,该案件被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9月5日,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责任人张某某予以行政拘留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