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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三周年系列宣传】致武进区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的一封信
发布日期: 2023-05-06    来源:人社局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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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

你们好!感谢你们为武进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建设做出的突出贡献!

值此《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三周年之际,为进一步全面贯彻实施《条例》,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特温馨提示如下:

1. 做好资金安排。要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要提高工程进度款与当期实际完成工程量的支付比例。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2.依法订立工程施工合同。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约定的拨付日期应当在施工总承包单位工资支付日期前。施工合同未约定、约定不明确或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当通过补签书面协议等方式予以明确。

3.及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监督,并按约定及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至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约定的人工费用不足于支付工资时,应当及时补足。不得因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产生工程数量、质量、造价争议而不按规定拨付人工费用。

4.依法建立协调预防机制。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一旦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应当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处理,并向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5.依法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如果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以及工程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承担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未按上述要求做好工作,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关部门将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将被施行信用联合惩戒。

最后,衷心祝愿您的工程项目和谐建设,施工顺利!

常州市武进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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