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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社保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时间过半,还未申报的单位请抓紧时间申报!区社保中心整理了一些要点做再次提醒。
01、申报对象
1.在我区参加社会保险的参保单位及其职工。
2.参保单位以2022年12月在职职工人数为应申报人数。
2023年1月1日后入职或1月6日前离职的职工不在此次申报范围之内。
02、申报截止时间
2023年3月6日。
03、缴费工资基数的确定
1.参保单位以职工2022年工资收入为依据申报缴费工资,工资收入在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范围内的,即为缴费基数。工资收入高于上限的,以上限为缴费基数,工资收入低于下限的,以下限为缴费基数。
2.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职工,以伤残津贴为依据申报缴费工资,基数确定方法同上。
3.缴费工资的组成按《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1号)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关于规范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苏社险管〔2007〕9号)等规定执行。
4.申报缴费工资总额应是职工2022年在本单位的年化工资收入总额,对工资收入不足12个月的职工,需折算成12个月的工资收入申报。
例1:丁某2022年全年都在岗,全年工资收入为125000元,则需要申报填写的年度工资总额为125000元。
例2:刘某2022年5月才入职,5-12月工资总额为80000元,其年化工资总额为80000÷8(个月)×12=120000元,则需要申报填写的年度工资总额为120000元。
04、2023年度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医疗保障局 省税务局关于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暂行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23〕3号)文件规定,2023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暂按月均4494元执行,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暂按月均24042元执行。工伤、失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按此标准执行。
特别提醒:
参保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如有低于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或高于缴费工资基数上限的,请务必按照职工实际的2022年度全部工资性收入申报缴费工资基数,不应按照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或上限直接填写!待省里公布正式的2023年度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后,会再对实际使用的基数自动调整并进行社保费差额调整。
05、缴费工资基数差额调整补退社保费
2023年2月6日前申报的数据会在2023年2月11日生效,同时会对该参保单位2023年1月已经结算的缴费工资基数与启用后的新的缴费工资基数进行差额调整,补征或退还社保费差额。
2023年2月11日-3月6日申报的数据会在2023年3月11日生效,同时会对该参保单位2023年1月、2月已经结算的缴费工资基数与启用后的新的缴费工资基数进行差额调整,补征或退还社保费差额。
06、申报渠道
1.已开通“网上申报业务”的参保单位可通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进行申报。
2.未开通“网上申报业务”的参保单位需携带相关材料至区社保中心、所属镇(街道、开发区)的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申报。
07、温馨提醒
社保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工作结束后,经办机构将通过部门数据比对等措施对参保单位实际人数、实际收入进行核查,把未主动申报或申报基数偏低的参保单位纳入稽核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