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天是
  • 登录个人中心
  • 繁體中文
  • 无障碍浏览
  • 英文版
  • 智能问答
  • 移动端应用
  • 首页
  • 政务动态
  • 政府信息公开
  • 服务大厅
  • 政民互动
  • 走进武进
  • 数据开放
信息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武进区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核定公告(2023年9月)
索 引 号: 0141342027/2023-00016
主题分类: 税务 体裁分类: 公告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产生日期: 2023-10-10 发布日期: 2023-10-1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武进区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核定公告

相关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武进区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核定公告(2023年9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第16号)的有关规定,现对本期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信息进行公告。

告知事项:

1、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

2、定额执行期间,月度内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超过本通知核定定额的经营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应当在法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3、定额执行期间,当月发生的经营额超过定额30%(含30%)的,应当在法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清超过核定定额部分的税款。

4、定额执行期间,连续三个月经营额、所得额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

5、在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在从事经营活动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6、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十五日内,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定额执行期内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

7、定额执行期间内,发生其他变化的,应按规定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未按上述规定的期限申报和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武进区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核定公告(2023年9月).xlsx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武进区税务局

2023年10月10日         

打印      下载本信息公开文件
CopyRight WuJin All Right Reserved     主办单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行政中心    邮编:213159
苏ICP备10217280号     苏公网安备32041202000001号     网站标识码:3204120012     联系我们   |   站点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