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政发〔2022〕6号)
各村(社区)、相关职能部门:
现将《牛塘镇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人民政府
2022年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牛塘镇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各村(社区)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属地管理责任,建立“露头就打”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以下简称“两违”)处置网格巡查、管控机制,确保做到“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遏制“两违”现象高发态势,保障全镇“两违”管控取得显著成效,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是指:
(一)违反城乡规划建设、自然资源、环境保护、林业、水利、交通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以及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的行为。
(二)被相应职能部门认定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其他行为。
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及产生的建(构)筑物和设施持续存在的,属于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继续状态。
第三条 “两违”管控工作遵循依法处置、源头控制、属地负责、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两违”管控工作,建立健全工作联动、经费保障和问责机制,统筹协调治理工作。
村(社区)应当履行“两违”管控属地管理职责,及时发现和制止辖区内的“两违”,并依照职权实施“两违”管控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监管与查处
第五条 “两违”管控组织领导工作由镇党政领导组成的“两违”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两违”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两违”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两违”办)负责按照“两违”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指示精神做好全镇“两违”的日常管理工作,统筹推进“两违”巡查、违法行为认定和违法行为整改工作。
第六条 在涉及“两违”管控事宜时,“两违”办成员仅对“两违”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两违”办负责。
第七条 各村(社区)、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建设局、农村工作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审批局、网格办、派出所、信访岗等单位明确各自职责,共同加强“两违”管控工作。
(一)各村(社区)是辖区内“两违”管理的主要责任主体,各村(社区)党委(总支)书记是辖区内“两违”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行政村范围内“两违”的日常网格化巡查及新增违法用地的整改工作;协调因“两违”引起的相关矛盾纠纷工作;负责做好各项卫片执法检查、专项整治行动涉及项目的配合调查和整改工作。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所负责违法用地的巡查管理工作,对违反村镇规划和违法占用耕地的行为进行认定和查处,督促各类执法卫片检查项目、各类专项整治项目及日常新增违法用地的整改;负责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汇报并协调违法建设“技术认定”等。
(三)建设局工程建设岗负责对镇级审批的在建项目(含企业平改坡)开展日常的批后监管巡查,对违法建设进行认定。
(四)农村工作局负责对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含民房平改坡)审批管理,对违法建设民房认定。
(五)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违法建设进行查处。配合各部门、村(社区)对巡查发现、卫片检查、信访举报、领导交办的“两违”情况开展核查工作。指导和协助各村(社区)开展“两违”的拆除整改工作。按照“两违”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意见及“两违”办的委托,采取即时管控、立案查处、强制拆除等联合执法整改措施。
(六)网格办负责每天汇总上报“两违”线索,并进行汇总梳理,按职责分工及时流转至“两违”管控成员单位,并按月统计、通报各村(社区)“两违”巡查工作情况。
(七)信访岗负责“两违”群众信访工作,协调化解“两违”纠纷、及时将信访情况流转至镇网格办。
(八)行政审批局、派出所负责分别按照《常州市违法建设治理办法》文件要求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章 协作与共治
第八条 建立“网格包干、联查互补、重点监管、智能技防”的融合性网格化巡查机制,构建巡查网格体系。
(一)网格包干。全镇行政区域划分成若干网格,各村(社区)充分发动基层巡查力量,在各自网格区域内,明确落实巡查网格责任人,确保每天对责任区巡查全覆盖。
(二)联查互补。由综合行政执法局、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建设局、农村工作局各抽调1人组成镇联合执法巡查队伍,每周在全镇范围开展一次“两违”补充巡查,对各包干区的巡查工作进行抽查和督查。
(三)重点监管。由自然资源和规划所负责对区级审批的在建重点工程项目和临时用地项目开展每周一次的批后监管巡查;由建设局负责对镇级审批的在建工程项目点开展每周一次的批后监管巡查;由农村工作局对民房批后监管巡查和大棚房反弹问题进行日常监管。
(四)智能技防。借助上级定期的卫星遥感监测、镇级航拍监测等技术手段,及时发现“两违”线索。研究探索日常智能技防新方法,全面提高“两违”发现的及时性和全面性。
第九条 建立快速上报、移交机制。各村(社区)总网格在发现“两违”线索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要求上报镇网格办,镇网格办第一时间将线索流转至“两违”认定单位。其他责任单位巡查网格应加强联动、密切配合,将巡查发现非本单位认定的“两违”线索,在发现后1个工作日内移交给镇网格办派单。发现上报要及时,民房必须在墙角未出地坪前,其他建设项目必须在砌筑围墙或地面硬化、压占前。
第十条 各局办、各村(社区)、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牛塘镇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处置流程对“两违”问题进行管控。
(一)认定。认定单位在收到镇网格办提供的“两违”线索后1个工作日内作出“两违”界定流转意见,并上报至镇“两违”办。
(二)处置。镇“两违”办对认定的“两违”在1个工作日内拟定处置意见并上报至镇“两违”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应尽快出具书面意见并及时反馈给镇“两违”办。
1.对于在建、急需管控的“两违”,在“两违”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出具书面意见前,镇“两违”办应当要求村(社区)加大对“两违”的现场劝阻、制止等措施,直至当事人停止违法建设行为。在“两违”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出具书面处置意见前,村(社区)必须保持在建“两违”处于停止建设状态。
2.对于已经建成的“两违”,待镇“两违”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出具书面意见后,由镇“两违”办协调相关部门及村(社区)采取镇村联合执法整改措施。
(三)联动。各局(办)、各村(社区)、各有关单位应当建立联动处置机制,确保“两违”管的住、控的牢、不反弹。
1.各单位应当指定联络员扎口流转涉及本部门(单位)的“两违”文件、表格等。
2.对违法用地的核实和认定,由自然资源和规划所主办;对民房及设施、农用地改变用途的违法建设的核实和认定,由农村工作局主办;对于除民房及设施、农用地改变用途外的违法建设的核实和认定,由建设局主办。各相关单位应当协助村(社区)做好“两违”的核实和认定工作。
3.对网格办流转的“两违”信息,各局(办)、相关单位应当及时与所在村(社区)联系、了解情况,并派员与村(社区)工作人员共同查看现场、确认情况。
4.“两违”办认为“两违”案件需要会商的,可以协调相关单位召开“两违”联席会议,拟定“两违”处置方案。
5.对于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当事人,行政审批局不得为其办理营业执照及其他经营活动提供便利。
6.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办理涉及违法案件时,办案人员可以凭工作联系单、行政执法证件至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建设局、农村工作局、行政审批局等单位调取案件相关材料,有关单位应当核对相关信息,一致的予以配合并做好相应记录;未持工作联系单、行政执法证件要求调阅相关材料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拒绝。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一条 镇政府将各村(社区)“两违”管理情况纳入村(社区)年度考核,将“两违”管理职责履行情况纳入各村(社区)党委(总支)书记个人年度考核。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扣除村(社区) “两违”管理考核全部分值,取消村(社区)所有集体评优评先的资格和村(社区)党委(总支)书记个人评优评先的资格。
(一)年度内隐瞒1宗违法用地事实不报且被查出的或发生2起未在12小时内上报的违法用地。
(二)经镇“两违”办通知后,未按规定时限整改到位的违法用地有1起、民房、企业厂房等新增违法建设有2起及以上或者累计违法建设面积500平米以上的。
(三)在“两违”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出具书面处置意见前,村(社区)未保持在建“两违”处于停止建设状态的。
(四)区域内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或者在建违法建设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五)镇相关职能部门组织整改违法用地、拆除违法建设时,村(社区)主要干部事先不主动上门做思想动员工作,事中不到现场进行组织协调,事后不积极化解矛盾的,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三条 建立月度通报及年度、季度考核制度。每月下旬,镇“两违”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召集相关成员单位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月度“两违”工作情况,分析“两违”工作形势,研讨相关节点问题的应对措施。按季度对各村(社区)“两违”工作进行考核,并在年终进行汇总。
第十四条 各村(社区)年度发生违法用地1起,且未在限定整改时间内处置完成的,按相关要求扣除该村本年度全部耕地保护生态补偿费,由镇财政和资产管理局在当年度结算中扣除;各村(社区)发生违章建筑情况的,镇村、区镇联合执法拆除违章建筑过程中产生的执法经费一律由相关村(社区)承担,由镇财政和资产管理局在当年度结算中扣除。
第十五条 根据各村(社区)、各部门年终考核得分,结合“两违”管理工作中得分排名靠前的村(社区)和部门,镇将根据具体情况予以一定奖励。
第十六条 牛塘镇开展诚信体系建设,对违法建设项目涉及的权属企业(个人)、施工企业(个人)、建筑垃圾(渣土)运输物企业(个人)、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和个人进行诚信管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劝阻、制止和报告职责的,镇建设局应当将物业服务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登记和披露,并对其诚信记录和年度考核进行扣分。
(二)经告知相关权属企业(个人)、施工企业(个人)、建筑垃圾(渣土)运输物企业(个人)、物业服务企业等企业(个人),要求停止违法建设或停止为违法建设项目提供相关服务后,相关企业(个人)未停止相关行为的,由镇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将具体情况上报镇“两违”办,由镇“两违”办将其相关信息进行通报至镇各相关单位,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披露。
(三)对在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项目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自然人、社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制定并落实以下措施:
1.取消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类评先评优资格和相关社会福利、补贴和政府资金扶持;
2.限制参与或者通过项目分包等方式参与公共资源交易和政府采购;限制参加政府主导的各项招投标活动;
3.土地取得等环节采取严格限制措施;
4.依法对惩戒对象实施城市管理领域市场和行业禁入、不予延续行政许可或者限制扩大经营范围;
5.依法限制参与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和限制渣土处置、运输行业准入;
6.依法限制参与户外广告设置等城市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和工程项目政府采购招投标和承建业务;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采用破坏查封现场、暴力等手段妨害“两违”查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两违”查处工作中,负有协助义务的部门和单位不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协助的,报镇纪委;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党员或镇、村领导干部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的,由镇纪委或相关部门直接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党纪政务处理。
第二十条 各村(社区)因未及时发现辖区内“两违”行为,或发现后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也未立即上报镇政府,造成1例“两违”既成事实或违法行为继续进行的,由镇纪委对村(社区)党委(总支)书记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局(办)、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在“两违”治理及相关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镇“两违”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两违”办人员组成由镇单独发文。同时,各村(社区)要同时成立“两违”工作领导小组,由村(社区)书记任组长。
第二十三条 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的临时用地、临时建设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用地、临时建设的治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之前版本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