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各有关部门,各镇、开发区、绿建区:
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17〕1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适用对象
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规范办理流程
编制报告、申请受理、组织评审、出具意见。(详见附件)
1. 编制报告:建设单位应当自行编制或者委托中介机构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由中介机构编制项目节能报告的,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节能报告予以书面确认。
2.申请受理:建设单位将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等材料提交至区行政审批窗口等待节能审查受理。
3.组织评审: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向项目管理权限同级的节能审查机关报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承诺表。
省发改委核报省政府审批以及省发改委审批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由设区市发改委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其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根据项目管理权限,由同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审查。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两高”项目须向市级及以上节能审查机关申请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非“两高”项目但能耗量较大的项目应做节能审查报告。
节能审查机关受理项目节能报告后,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
4.出具意见:评审通过后,评审单位出具项目节能报告评审意见,主管部门依据评审意见,出具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节能审查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管理。
三、报送申报材料
建设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盖章件及电子稿:申请进行节能审查的请示、节能报告、项目报告、镇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出具的意见表。
常州市武进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