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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礼嘉镇农村宅基地保障资格权认定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613/2022-00004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礼政发〔2022〕4号 发布机构: 礼嘉镇  
产生日期: 2022-02-14 发布日期: 2022-02-1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将《礼嘉镇农村宅基地保障资格权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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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礼嘉镇农村宅基地保障资格权认定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礼政发〔2022〕4号
 

各村(社区):

现将《礼嘉镇农村宅基地保障资格权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人民政府

                                                                                              2022年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礼嘉镇农村宅基地保障资格权认定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关于同意农村改革试验区拓展试验任务的批复》(农办政改〔2019〕13号)《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农经〔2020〕11号)和《常州市武进区农村宅基地保障资格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武农发〔2020〕8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全镇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宅基地保障资格权是指农村居民户依法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

第三条  农村居民户是指户内成员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家庭承包户,户内成员具备宅基地保障资格的简称为宅基地保障户。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生产生活,并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应遵循“依据法律、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主要以户籍关系为基础,统筹考虑土地承包、福利享受、义务履行以及居住等情况。

第五条  宅基地保障户内成员资格认定可以运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基本成果。

第六条  下列农村居民户可以认定为宅基地保障户:

(一)世居在本村组,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生产生活,且形成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农村居民户;

(二)因国家移民政策,依法迁居且到本村组,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生产生活,且形成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农村居民户;

(三)因非独生子女家庭,子女达到婚龄或者已经结婚成家、需要分开居住而新形成的农村居民户;

(四)因夫妻离婚,一方系非独生子女、未享受过宅基地并且回原居住地生产生活而新形成的农村居民户。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具备或应取消本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保障资格:

(一)在编及离退休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和全民事业单位编制人员;

(二)县(区)属大集体企业和国营企业职工;

(三)现役和退役、离退休军官,政府安置的士兵以及12年以上(含12年)现役、退役士兵;

(四)自然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的人员;

(五)由外地转入的空挂户、挂靠户人员;

(六)已经享受它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保障的人员;

(七)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通过继承、转让及其他方式合理获得房屋而占用宅基地的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八)已享受住房拆迁安置的人员;

(九)依法履行村民自治程序确定的上述规定外对象。

第八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农村居民户不属于宅基地保障户:

(一)已经依法撤村建居的原农村居民户;

(二)整户成员的户籍关系迁入到其他县域的“走空户”;

(三)户籍关系由外地转入的“空挂户”“挂靠户”;

(四)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享受宅基地保障或享受住房拆迁安置的农村居民户;

(五)原宅基地已转让或地上建筑物已转卖的农村居民户。

第九条  严禁以户口簿作为宅基地保障资格权认定的唯一依据,不得随意变通界定标准,除符合分户条件外,属于下列情况的严禁单独分立为宅基地保障户:

(一)严禁将户口簿内具有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擅自分割立户;

(二)严禁将具有赡养义务的独生子女单独立为宅基地保障户;

(三)父母双方均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均已取消成员资格的,严禁将其未成年子女单独列为宅基地保障户;

(四)严禁将有子女的独居老人单独立为宅基地保障户。

第十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其他对象可由该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依法表决同意后予以认定。

第十一条  享有宅基地保障资格权的人员必须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村组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确定宅基地保障户,户主对户内成员资格进行确认承诺,保障户及户内成员名单初步确认后,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组进行初榜公布;对认定的宅基地保障户存在异议的应重新调查审核后再榜公布,报镇审核认定后,作终榜公布。

第十二条  各村要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保障资格权登记备案制度,严格履行村民小组、村委会、镇农业农村部门及镇级层级审核管理职能,认真填写《常州市武进区农村宅基地保障资格权审定表》,并将宅基地保障户纳入区农村宅基地保障资格权数据库管理。

第十三条  区农村宅基地保障资格权应实行动态管理,按照村民依法自治的原则每五年调整一次,调整周期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换届保持一致。对于新增宅基地保障成员资格的认定和原成员资格的丧失,村组应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由村民(代表)会议依法予以认定。

第十四条  宅基地保障资格权认定实行数据库管理,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镇宅基地保障资格权认定的基础数据系统录入、日常维护及动态调整工作

第十五条  各村应根据本暂行办法统一制订本辖区农村宅基地保障认定方案或实施方案,并报镇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镇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常州市武进区农村宅基地保障资格权审定表

 

 

 

常州市武进区农村宅基地保障资格权审定表

户主姓名

 

身份证号

 

户内保障成员姓名

与户主关系

身份证号

 

 

 

 

 

 

 

 

 

 

 

 

 

 

 

 

 

 

所在集体经济组织

xx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

宅基地坐落

镇         村        组

村民小组意见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村    委    会  意    见

该户现有宅基地面积平方米,超过保障标准面积平方米,超出面积有偿使用标准 元/平方米.年,已收取有偿使用费  元,年限  年。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意见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镇(街道)意见

根据宅基地保障资格权认定办法,经审核认定,上述人员具备宅基地保障资格。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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