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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武进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则
索 引 号: MB1809434/2022-00043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农业农村局  
产生日期: 2022-05-31 发布日期: 2022-05-3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武进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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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进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则
 

序号

处罚名称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处罚等次

裁量幅度

 

1

对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没收该渔业船舶。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收缴失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

没收渔业船舶

 

按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配合检查立即停止作业的

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收缴失效渔业船舶证书,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按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被责令接受检查,逃避检查的;

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收缴失效渔业船舶证书,并处1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按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拒不接受调查或者在接受调查时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材料的并抗拒和阻碍执法人员检查或者调查,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消除违法状态的;

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收缴失效渔业船舶证书,并处2.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对渔业船舶不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的行政处罚

《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三条

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申报检验;逾期仍不申报检验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1、初次违法,及时改正;

2、限期内及时申报的;

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申报检验;

 

1、逾期未申报的;

2、再次违法的;

3、未造成事故的。

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申报检验;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主观故意,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

2、拒不申报的;

3、造成事故的。

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申报检验;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3

对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等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四条

责令立即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正在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1、初次违法,及时改正;

责令立即改正,处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罚款;正在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

 

1、拒不改正的;

2、再次违法的;

3、未造成事故的。

责令立即改正,处四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正在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

 

1、主观故意,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

2、拒不改正的;

3、造成事故的。

责令立即改正,处一万二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正在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4

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从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五条

责令其立即停止检验工作,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初次违法,及时改正;

责令其立即停止检验工作,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1、拒不改正的;

2、再次违法的;

3、未造成事故的。

责令其立即停止检验工作,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1、主观故意,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

2、拒不改正的;

3、造成事故的。

责令其立即停止检验工作,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5

对伪造、变更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或者私刻渔业船舶检验业务印章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七条

伪造、变造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或者私刻渔业船舶检验业务印章的,应当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初次违法,及时改正;

没收印章

 

6

对船舶进出渔港未按规定办理签证、在渔港内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分秩序管理的,在渔港内停泊期间未留足值班人员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

对船长予以警告,并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扣留其职务船员证书3至6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船长证书。

1、初次违法,及时改正;

2、未造成后果的;

对船长予以警告,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1、造成后果的;

2、再次违法的;

对船长予以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扣留其职务船员证书3至6个月;

 

1、主观故意,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

2、造成严重后果的;

3、拒不改正的;

对船长予以警告,并处四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扣留其职务船员证书3至6个月;吊销船长证书。

 

7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文件的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擅自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

责令其停止作业,并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法,及时改正;

2、未造成后果的;

责令其停止作业,并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1、主观故意,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

2、造成后果的;

3、拒不改正的;

责令其停止作业,并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并处七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1、主观故意,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

2、造成后果的;

3、拒不改正的;

责令其停止作业,并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并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8

对停泊、装卸作业时,造成腐蚀、有毒或放射性等有害物质散落或溢漏,污染渔港或渔港水域的;停泊、装卸作业时,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造成渔港或渔港水域污染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

责令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支付消除污染所需的费用,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0以下罚款:

1、初次违法,及时改正;

责令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支付消除污染所需的费用,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1、造成后果的;

2、再次违法的;

责令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支付消除污染所需的费用,并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1、主观故意,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

2、造成严重后果的;

3、拒不改正的;

责令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支付消除污染所需的费用,并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9

对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

对船长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法,及时改正;

对船长予以警告,并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1、造成后果的;

2、再次违法的;

对船长予以警告,并处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款:

 

1、主观故意,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

2、造成严重后果的;

3、拒不改正的;

对船长予以警告,并处六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0

对擅自在渔港内进行明火作业,在渔港内燃放烟花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

责令当事责任人限期消除、纠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法,及时改正;

对船长予以警告,并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1、造成后果的;

2、再次违法的;

对船长予以警告,并处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款:

 

1、主观故意,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

2、造成严重后果的;

3、拒不改正的;

对船长予以警告,并处六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1

对向渔港港池内倾倒污染物、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

责令当事责任人立即清除,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400总吨(含400总吨)以下船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400总吨以上船舶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法,及时改正;

责令当事责任人立即清除,并予以警告。

 

1、造成后果的;

2、再次违法的;

3、400总吨(含400总吨)以下船舶;

责令当事责任人立即清除,并予以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主观故意,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

2、造成严重后果的;

3、拒不改正的;

4、400总吨以上船舶;

责令当事责任人立即清除,并予以警告。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2

对未按规定持有船舶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航行签证簿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五条

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法,及时改正;

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主观故意,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

2、拒不改正的;

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3

对船舶无有效的渔业船舶船员、船号、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国籍证书)、检验证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

禁止其离港,并对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

1、初次违法,及时改正;

禁止其离港,并对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处船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1、主观故意,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

2、拒不改正的;

禁止其离港,并对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处船价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14

对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

禁止其离港,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对船舶所有者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法,及时改正;

禁止其离港,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船舶所有者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躲避检查的;

2、再次违法的;

禁止其离港,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对船舶所有者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1、主观故意,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

2、拒不改正的;

禁止其离港,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对船舶所有者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5

对船舶证书转让他船使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

立即收缴,对转让航船证书的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借用证书的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船价2倍以下罚款。

1、初次违法,及时改正;

立即收缴,对转让航船证书的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借用证书的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船价一倍以下罚款。

 

1、主观故意,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

2、拒不改正的;

立即收缴,对转让航船证书的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借用证书的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船价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16

对使用过期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

限期改正,过期不改的,责令其停航,并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法,及时改正;

限期改正,并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主观故意,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

2、拒不改正的;

限期改正,过期不改的,责令其停航,并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7

对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船藉港,没有悬挂船名牌;在非紧急情况下,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滥用烟火信号、信号枪、无线电设备、号笛及其他遇险求救信号;没有配备、不正确填写或污损、丢弃航海日志、轮机日志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

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航船所有者或经营者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法,及时改正;

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航船所有者或经营者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主观故意,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

2、拒不改正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航船所有者或经营者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8

对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

责令其在离港前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法,及时改正;

责令其在离港前改正

 

1、主观故意,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

2、拒不改正的;

责令其在离港前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9

对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法,及时改正;

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主观故意,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

2、拒不改正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0

对普通船员未取得专业训练合练证或基础训练合格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法,及时改正;

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主观故意,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

2、拒不改正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1

对未经批准装载货物且影响船舶适航性能;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载客的;超过核定航区航行和超过抗风等级出航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

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法,及时改正;

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主观故意,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

2、拒不改正的;

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2

对拒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离港、禁止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决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

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扣留或吊销航长职务证书。

1、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的;

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扣留或吊销航长职务证书。

 

1、主观故意,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

2、拒不改正的;

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扣留或吊销航长职务证书。

 

23

对冒用、租借他人或涂改职务船员证书、普通船员证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五条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收缴所用证书,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收缴所用证书,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并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1、主观故意,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

2、拒不改正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收缴所用证书,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24

对因违规被扣留或吊销船员证书而谎报遗失,申请补发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六条

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的;

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主观故意,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

2、拒不改正的;

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5

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伪造资历或以其他舞弊方式获取船员证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七条

收缴非法获取的船员证书,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单位或责任人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的;

收缴非法获取的船员证书,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单位或责任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主观故意,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

2、拒不改正的;

收缴非法获取的船员证书,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单位或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6

对证书持证人与证书所载内容不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八条

收缴所持证书,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的;

收缴所持证书,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1、主观故意,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

2、拒不改正的;

收缴所持证书,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27

对到期未办理证件审验的职务船员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九条

到期未办理证件审验的职务船员,应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对当事人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法,及时改正;

责令其限期办理

 

1、主观故意,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

2、拒不改正的;

责令其限期办理
对当事人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28

对损坏航标或其他助航、导航标志和设施,或造成上述标志、设施失效、移位、流失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条

责令其照价赔偿,并对责任船舶或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法,及时改正;

责令其照价赔偿,并对责任船舶或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2、拒不改正的;

责令其照价赔偿,并对责任船舶或责任人员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9

对违反港航法律、法规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一条

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造成特大事故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吊销职务船务证书;

(二)造成重大事故的,予以警告,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扣留其职务船员证书3至6个月;

(三)造成一般事故的,予以警告,处以100元以下1000元以下罚款,扣留职务船员证书1至3个月。

事故发生后,不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拒绝接受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调查或在接受调查时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词或证明的,从重处罚

造成一般事故的

予以警告,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扣留职务船员证书1至3个月。

 

造成重大事故的

予以警告,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扣留其职务船员证书3至6个月;

 

造成特大事故的

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吊销职务船务证书;

 

30

对发现有人遇险、遇难或收到求救信号,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提供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发生碰撞事故,接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守候现场或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的指令后,擅离现场或拒不到指定地点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

对船长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扣留职务船员证书3至6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职务船务证书:

1、初次违法,及时改正;

2、未造成后果的;

对船长处五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1、造成后果的;

2、再次违法的;

对船长处七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扣留职务船员证书3至6个月;

 

1、主观故意,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

2、造成严重后果的;

3、拒不改正的;

对船长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扣留职务船员证书3至6个月;吊销职务船务证书。

 

31

对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船舶未按规定时间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交《海事报告书》;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提交的《海事报告书》内容不真实,影响海损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对内陆水域渔业船舶和12米以下的海洋渔业船舶可依照本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罚

对船长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法,及时改正;

对船长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1、主观故意,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

2、拒不改正的;

对船长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2

对未持有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设置拆船厂并进行拆船;发生污染损害事故,不向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报告也不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废油船未经洗舱、排污、清舱和测爆即行拆解;任意排放或者丢弃污染物造成严重污染的处罚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初次违法,及时改正;

2、未造成后果的;

责令其限期纠正外,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造成后果的;

2、再次违法的;

责令其限期纠正外,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主观故意,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

2、造成严重后果的;

3、拒不改正的;

责令其限期纠正外,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3

对拒绝或者阻挠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未按规定要求配备和使用防污设施、设备和器材,造成环境污染;发生污染损害事故,虽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但不向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报告的;拆船单位关闭、搬迁后,原厂址的现场清理不合格的处罚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初次违法,及时改正;

2、未造成后果的;

责令其限期纠正外,给予警告,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1、造成后果的;

2、再次违法的;

责令其限期纠正外,给予警告,处以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1、主观故意,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

2、造成严重后果的;

3、拒不改正的;

责令其限期纠正外,给予警告,处以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主观故意,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

2、造成严重后果的;

3、拒不改正的;

责令其限期纠正外,给予警告,处以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4

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江苏省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四)其他内河水域渔业违法案件,其罚款数额为上限的10%以内。

第十八条 确定为严重(较重)层级,未作出吊销许可证决定的,一般按照以下情形量罚:(四)其他内河水域渔业违法案件,其罚款数额为上限的20%以内。

第十九条(四)其他内河水域渔业违法案件,其罚款数额为上限的10%以内。

1、初次违法,及时改正;

2、对渔业资源未造成破坏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1、对渔业资源未造成破坏的;

2、再次违法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主观故意,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

2、对渔业资源造成破坏的;

3、逃避处罚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罚款;

 

1、抗拒处罚的;

2、对渔业资源造成破坏的;

3、主观故意,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八千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没收渔船;

 

1、抗拒处罚的;

2、对渔业资源造成破坏的;

3、主观故意,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渔具;

 

35

对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处罚

《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初次违法,及时改正;

2、对渔业资源未造成破坏的;

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1、对渔业资源未造成破坏的;

2、再次违法的。

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1、主观故意,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

2、对渔业资源造成破坏的;

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6

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水产品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处罚

《渔业法》第三十九条

责令改正,可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初次违法,及时改正;

2、未造成他人损失的;

责令改正,处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1、造成他人损失的;

2、再次违法的。

责令改正,处六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主观故意,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

2、造成他人损失的;

3、破坏他人生产的。

责令改正,可处一万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7

对在内陆水域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专项捕捞许可证、临时捕捞许可证的捕捞的处罚

《渔业法》第四十一条

《江苏省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第十七条(四)其他内河水域渔业违法案件,其罚款数额为上限的10%以内。

第十八条 确定为严重(较重)层级,未作出吊销许可证决定的,一般按照以下情形量罚:(四)其他内河水域渔业违法案件,其罚款数额为上限的20%以内。

第十九条(四)其他内河水域渔业违法案件,其罚款数额为上限的10%以内。

1、初次违法,及时改正;

2、对渔业资源未造成破坏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1、对渔业资源未造成破坏的;

2、再次违法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主观故意,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

2、对渔业资源造成破坏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渔具和渔船

 

1、主观故意,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

2、对渔业资源造成破坏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8

对违反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处罚

《渔业法》第四十二条

《江苏省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

没收渔获物和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第十七条(四)其他内河水域渔业违法案件,其罚款数额为上限的10%以内。

第十八条 确定为严重(较重)层级,未作出吊销许可证决定的,一般按照以下情形量罚:(四)其他内河水域渔业违法案件,其罚款数额为上限的20%以内。

第十九条(四)其他内河水域渔业违法案件,其罚款数额为上限的10%以内。

1、初次违法,及时改正;

2、对渔业资源未造成破坏的;

没收渔获物和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1、对渔业资源未造成破坏的;

2、再次违法的。

没收渔获物和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罚款;

 

1、主观故意,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

2、对渔业资源造成破坏的;

没收渔获物和和违法所得,并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1、主观故意,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

2、对渔业资源造成破坏的;

没收渔获物和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39

对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处罚

《渔业法》第四十三条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伪造、变造、买卖捕捞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初次违法,及时改正;

2、对渔业资源未造成破坏的;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1、对渔业资源未造成破坏的;

2、主观故意,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40

对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处罚

《渔业法》第四十五条

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初次违法,及时改正;

2、对渔业资源未造成破坏的;

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1、对渔业资源未造成破坏的;

2、再次违法的;

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并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1、主观故意,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

2、对渔业资源造成破坏的;

3、拒不改正的。

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并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41

对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处罚

《渔业法》第四十六条

责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可以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初次违法,及时改正;

2、对渔业资源未造成破坏的;

责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对渔业资源未造成破坏的;

2、再次违法的;

责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主观故意,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

2、对渔业资源造成破坏的;

3、拒不改正的。

责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渔船。

 

42

对涂改、买卖、出租水产养殖证的的处罚

《渔业法》第四十三条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水产养殖证,并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初次违法,及时改正;

2、没有违法所得的;

吊销水产养殖证,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1、造成恶劣影响的;

2、再次违法的;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水产养殖证,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1、主观故意,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

2、拒不改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水产养殖证,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43

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处罚

《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江苏省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第十七条(四)其他内河水域渔业违法案件,其罚款数额为上限的10%以内。

第十八条 确定为严重(较重)层级,未作出吊销许可证决定的,一般按照以下情形量罚:(四)其他内河水域渔业违法案件,其罚款数额为上限的20%以内。

第十九条(四)其他内河水域渔业违法案件,其罚款数额为上限的10%以内。

1、初次违法,及时改正;

2、未造成后果的;

没收渔获物和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1、造成后果的;

2、主观故意,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罚款;

 

1、造成恶劣影响的;

2、再次违法的;

没收渔获物和和违法所得,并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渔具

 

1、主观故意,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

2、对渔业资源造成破坏的;

3、拒不改正的。

没收渔获物和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渔具和渔船

 

44

对无证经营水产苗种的处罚

《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一下的罚款。

无证经营水产苗种 100 万尾以下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1000 元以上

1万元以下罚款

 

无证经营水产苗种 100-500 万尾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1万元以

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无证经营水产苗种 500 万尾以上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45

对虽有苗种生产许可证,但苗种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处罚

《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吊销苗种生产许可证

1、初次违法,及时改正;

2、未造成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

 

1、造成后果的;

2、主观故意,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

拒不改正的,将情况通报区行政审批局,要求其吊销苗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46

对涂改、买卖、出租水产养殖证的处罚

《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水产养殖证,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一下的罚款

1、初次违法,及时改正;

2、未造成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水产养殖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造成后果的;

2、主观故意,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水产养殖证,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1、主观故意,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

2、具有违法所得的;

3、拒不改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水产养殖证,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47

对进出渔港的船舶不按照规定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在港内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水上交通安全秩序管理的,渔业船舶不遵守港航法律法规航行、作业和停泊的处罚

《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款

责令改正,对船长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扣留船长职务证书三至六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1、初次违法,及时改正;

2、未造成后果的;

责令改正,对船长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1、造成后果的;

2、主观故意,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

扣留船长职务证书三至六个月;

 

1、主观故意,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

2、拒不改正的。

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48

对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渔港内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处罚

《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五款

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初次违法,及时改正;

2、未造成后果的;

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

 

1、造成后果的;

2、主观故意,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

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49

对渔业船舶未按规定配备合格的职务船员和普通船员的,渔业船舶未按规定配备交通、生产安全设备的处罚

《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六款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初次违法,及时改正;

2、未造成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者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1、造成后果的;

2、主观故意,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者处以五百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50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垂钓的区域垂钓的处罚

《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没收渔获物,可以并处二百元罚款;使用多杆、多钩、锚鱼、长线串钩等器具垂钓,或者销售渔获物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垂钓器具,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使用可视化设备或者利用船、艇、筏、浮具等辅助垂钓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垂钓器具、可视化设备,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使用一杆一钩普通渔具的

没收渔获物,可以并处二百元罚款

 

使用多杆、多钩、锚鱼、长线串钩等器具垂钓,或者销售渔获物的

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垂钓器具,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使用可视化设备或者利用船、艇、筏、浮具等辅助垂钓的

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垂钓器具、可视化设备,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51

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初次被查获或情节与危害较轻的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 2 倍以上 6 倍以下的罚款,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

 

二次以上违法或情节与危害严重的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 6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

 

52

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 域 、 禁 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初次被查获或情节与危害较轻的且没有收获猎物的

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一下罚款

 

两次违法两次被查获但间隔 1 年以上的,或情节与危害较重的,且未有收获物的

处五千以上一万元一下的罚款

 

初次被查获或情节与危害较轻的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两次违法两次被查获但间隔 1 年以上的,或情节与危害较重的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三次以上违法或情节与危害严重的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猎获物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53

对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初次被查获或情节与危害较轻的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 2 倍以上 6 倍以下的罚款

 

两次违法两次被查获但间隔 1 年以上的,或情节与危害较重的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 2 倍以上 6 倍以下的罚款

 

三次以上违法或情节与危害严重的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 6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并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

 

54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初次被查获或情节与危害较轻的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 2 倍以上 6 倍以下的罚款

 

两次违法两次被查获但间隔 1 年以上的,或情节与危害较重的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 2 倍以

上 6 倍以下的罚款

 

三次以上违法或情节与危害严重的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 6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

 

55

对违法从境外引进水生野生动物物种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没收所引进的野生动物,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初次被查获或情节与危害较轻的

没所引进的收野生动物,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两次违法两次被查获但间隔 1 年以上的,或情节与危害较重的

没收所引进的野生动物,并处十万元以上十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次以上违法或情节与危害严重的

没收所引进的野生动物,并处十八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6

对违法将从境外引进的水生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

责令限期捕回,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

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逃脱)野外环境的

责令限期捕回,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逃脱)野外环境逾期不捕回,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

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 并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57

对向渔业水域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 放 船 舶 的 残油、废油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第一、三、四项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初次被查获或情节与危害较轻的,未造成严重污染后果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两次违法两次被查获但间隔 1 年以上的,或情节与危害较重的,造成水污染的

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多次违法,并逾期不采取合理治理措施的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58

对渔业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九条第二款

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被查获或情节与危害较轻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罚款

 

两次违法两次被查获但间隔 1 年以上的,或情节与危害较重的

责令改正,处八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次以上违法或情节与危害严重的

责令改正,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59

对渔业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九条第一款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船舶临时停航

初次被查获或情节与危害较轻的,未造成污染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被查,但造成相关严重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船舶临时停航

 

60

对渔业船舶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渔业船舶用燃油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六条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被查获或情节与危害较轻的,未造成严重污染后果的

处一万以上三万以下的罚款

 

两次违法两次被查获但间隔 1 年以上的,或情节与危害较重的

处三万以上六万以下的罚款

 

多次违法,或情节与危害较重的

处六万以上十万一下的罚款

 

61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号)第四十条

撤销有关证书,可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年内不再受理申请人渔业船员证书申请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

撤销有关证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年内不再受理申请人渔业船员证书申请

 

主观故意,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

撤销有关证书,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三年内不再受理申请人渔业船员证书申请

 

1、主观故意,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

2、拒不改正的。

撤销有关证书,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年内不再受理申请人渔业船员证书申请

 

62

对伪造、变造、转让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号)第四十一条

收缴有关证书,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

收缴有关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主观故意,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

收缴有关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主观故意,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

2、拒不改正的。

收缴有关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63

对渔业船员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号)第四十二条 、第二十一条

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

予以警告

 

情节严重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64

对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及时报告发现的险情、事故或者影响航行、作业安全的情况; 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未尽力救助遇险人员; 利用渔业船舶私载、超载人员和货物,携带违禁物品;在生产航次中辞职或者擅自离职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号)第四十三条、第二十一条

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可吊销渔业船员证书

情节较轻的

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并可暂扣渔业船员证书 6个月以上 2 年以下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吊销渔业船员证书

 

65

对渔业船舶船长不履行职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号)第四十四条、第二十三条

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暂扣渔业船舶船长职务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可吊销渔业船舶船长职务船员证书

情节轻微的

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暂扣渔业船舶船长职务船员证书 6 个月以上 2 年以下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吊销渔业船舶船长职务船员证书

 

66

对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或招用未取得本办法规定证件的人员在渔业船舶上工作的,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保证渔业船员在船上生活和工作场所符合要求的,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未及时给予救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号)第四十七条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初次被查,情节轻微

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67

渔业船员培训机构违规培训或者出具培训证明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号)第四十八条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可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初次检查,发现所列违法情形

警告,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 2 万元以上 3.5 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 3.5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68

对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国务院令653号予以修改) 第三十条

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初次被查获或者违法所得1000 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二次违法两次被查获但间隔 1年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 1000元以上 5000 元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处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三次违法或者违法所得 5000 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 2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69

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国务院令653号予以修改) 第三十一条

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被查获或情节与危害较轻的

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并处 15000 元以下罚款

 

两次违法两次被查获但间隔 1 年以上的,或情节与危害较重的

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并处 15000 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三次以上违法或情节与危害严重的

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并处 30000 元以上50000 元以下罚款

 

70

对水生动物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四条

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

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的

处 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二次违法但间隔 1 年以上的或者导致二、三类动物疫病发生、传播或者其他相当程度社会危害后果的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71

对染疫水生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水生动物产品或者被染疫病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未按规定处置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五条

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初次发现违法行为,并配合检查

责令限期处理

 

二次以上违法的或者逾期不处理的

第三方代为处理,费用由违法人承担,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多次违法,且不配合整改处理的

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72

对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监测、检验检疫,动物诊疗及易感染水生动物的饲养、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六条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初次发现相关违法活动的

责令改正

 

在限期内未改正

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动物疫病发生等其他严重情形的

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73

对经营、运输水生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以区内易感染的、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九十七条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

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活动;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等相关活动

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 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 5 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款

 

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但造成动物疫病发生等其他严重情形的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 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 10 万元以上 15万元以下罚款

 

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 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 15倍以上 20 倍以下罚款

 

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或者货值金额不足3万元但造成动物疫病发生等其他严重情形的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 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 20倍以上 30 倍以下罚款

 

74

对经营水生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的;未经备案从事水生动物运输的;未按照规定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的;未经检疫合格,向无规定水生动物疫病区输入水生动物、动物产品的;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水生动物、病害水生动物产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

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或者期间没有引起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的

责令改正,处 3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引起一、二、三类以外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的

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导致二、三类动物疫病发生、传播或者其他相当程度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业整顿,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导致一类动物疫病发生、传播或者其他相当程度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业整顿,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75

对经营、运输的水生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

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同类检疫合格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3 倍以上 4 倍以下罚款

 

同类检疫合格货值金额 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

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上 60%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 4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

 

同类检疫合格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或同类检疫合格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但造成动物疫病发生等其他严重情形的

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60%以上一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造成动物疫病发生等其他严重情形的

责令改正,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 5 倍以上10 倍以下罚款

 

76

对将禁止或者限制调运的特定水生动物、动物产品由水生动物疫病高风险区调入低风险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一条

没收运输费用、违法运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将禁止或者限制调运的特定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疫病高风险区调入低风险区的

没收运输费用、违法运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造成动物疫病发生等其他严重情形的

没收运输费用、违法运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77

对通过道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动物,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二条

对运输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同类检疫合格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的

对运输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同类检疫合格货值金额足5万元以上的

对运输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同类检疫合格货值金额足5万元以上的,且不配合检查的

对运输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78

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没收违法所得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参照同类检疫合格货值不超过 1 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并处5000 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转让、伪造、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参照同类检疫合格货值超过 1 万元但在3万以下的,或同类检疫合格货值不超过1万元但有其它严重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并处1.5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罚款

 

转让、伪造、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参照同类检疫合格货值超过3万元的,或同类检疫合格货值不超过3万元但有其它严重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79

对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没收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和对应的动物、动物产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参照同类检疫合格货值不超过1万元的

没收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和对应的动物、动物产品,并处 3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罚款

 

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参照同类检疫合格货值超过1万不超过3万的,或同类检疫合格货值不超过1万元但有其它严重情形的

没收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和对应的动物、动物产品,并处 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参照同类检疫合格货值超过3万元的,或同类检疫合格货值不超过3万元并有其它严重情形的

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80

对擅自发布水生动物疫情的、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动物疫病规定的、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四条

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及时消除影响,未造成社会恐慌的

责令改正,处 3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罚款

 

二次违法,造成重大影响,造成社会恐慌的

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多次违法,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并拒绝配合执法的

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81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条件不符合规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属于初次被查获的

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继续承揽农业机械维修业务不超过 3 台次的;

处 5000 元以上 7500 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继续承揽农业机械维修业务超过 3 台次的

处 75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82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违法经营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

属于初次被查获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违法经营额在

10000 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2 倍以上 3.5 倍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违法经营额在10000 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3.5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

 

83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 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 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 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拒不停止使 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属于初次被查获的

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

 

拒不停止使用,未造成事故的

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拒不停止使用,已造成事故的

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84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 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 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 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 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初次被查获,情节轻微的

收缴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 元以上 800 元以下罚款

 

两次被查获但间隔 1 年以上的或情节一般的,且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收缴伪造、变造的证书和牌照, 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 并处800 元以上1500 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收缴伪造、变造的证书和牌照, 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 并处 1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85

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 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处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

属于初次被查获,未造成事故的

责令改正,处 100 元以上 300 元以下罚款

 

驾驶运输型拖拉机或情节严重或造成事故的

责令改正,处 3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

 

86

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 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 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 证件。

属于初次被查获,且未造成事故的

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两次被查获但间隔 1 年以上,未造成农机事故的

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

 

情节严重的

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87

未经核准从事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经营活动;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核准从事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经营活动的,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回收报废农业机械,违法经营额五千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回收报废农业机械,违法经营额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回收报废农业机械,违法经营额二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88

维修已报废农业机械,拼装农业机械,出售已报废、拼装的农业机械或者出售已报废发动机、车架、变速箱、前后桥;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维修已报废农业机械,拼装 农业机械,出售已报废、拼装的农业机械或者出售已 报废发动机、车架、变速箱、前后桥的,由农业机械 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没收已 报废、拼装的农业机械或者已报废发动机、车架、变 速箱、前后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且违法经营额在一万元以下的

没收已报废、拼装的农业机械或者已报废发动机、车架、变 速箱、前后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两次以上或违法经营额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没收已报废、拼装的农业机械或者已报废发动机、车架、变 速箱、前后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次以上或违法经营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没收已报废、拼装的农业机械或者已报废发动机、车架、变 速箱、前后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89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拖拉机、 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 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 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 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 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 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 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属于初次被查获的

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两次被查获,未造成事故的

处 100 元以上 300 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三次以上被查获,或造成一般事故的

处 3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

 

在重大以上事故中承担责任或其他情节严重的

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90

未按照规定保存维修记录;

《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规定保存维修 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 款。

属于初次被查获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缺少一年内维修记录的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缺少一年以上维修记录的

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91

转借、涂改、伪造、变造联合收割机、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证书、牌照;

《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转借、涂改、伪造、变造联合收割机、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证书、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转借、涂改、伪造、变造的证书、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初次被查获,情节轻微的

收缴转借、涂改、伪造、变造的证书、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二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两次被查获但间隔 1 年以上,情节一般的,且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收缴伪造、变造的证书和牌照, 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 并处八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收缴伪造、变造的证书和牌照, 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 并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

下罚款

 

92

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 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

违反相关规定的

处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

 

93

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维修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承揽已报废农业机械维修业务;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禁止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从事下列活动:(二)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维修配件维修农业机械;(五)承揽已报废农业机械维修业务。违反规定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相关规定的

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94

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 100 元以下罚款。

初次被查获的

给予警告,限期改正。

 

逾期拒不改正的

处100 元以下罚款。

 

95

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由县级以上农机 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纳入当地农机管理部门 统一管理,可并处 50 元以上 1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 10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轻微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纳入当地农机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可并处 50 元以上 100 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纳入当地农机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可并处 10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的罚款

 

96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没有兑现服务承诺, 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

服务;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没有兑现服务承诺,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退还服务费,可并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相关规定的

给予警告,责令退还服务费, 可并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97

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责令停办,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属于初次被查获,无违法所得的

责令停办,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属于两次被查获但间隔一年以上的,无违法所得的

责令停办,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属于初次被查获,有违法所得的

处违法所得一点五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属于两次被查获但间隔一年以上的,有违法所得的

处违法所得一点五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98

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 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二)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 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属于初次被查获,情节轻微的

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属于两次被查获但间隔一年以上的,或情节严重的

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99

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 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三)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 训教学工作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 教学工作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农机主 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聘用教学人员中有 2 人或2 人以下不符合规定的

责令改正,处二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聘用教学人员中有超过 2 人不符合规定的

责令改正,处二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00

擅自向社会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或者灾情信息;从事农作物病虫害研究、饲养、繁殖、运输、展览等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农作物病虫害逃逸、扩散; 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预防控制航空作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公告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向社会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或者灾情信息;(二)从事农作物病虫害研 究、饲养、繁殖、运输、展览等活动未采取有效措 施,造成农作物病虫害逃逸、扩散;(三)开展农 作物病虫害预防控制航空作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没有造成生产危害,影响面较小的

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没有造成生产危害,影响面较大的

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的,或有危害后果, 造成一般损失的

并处 5 万元以上 7.5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的,或有危害后果, 造成严重损失的

处 7.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1

不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田间作业人员以及规范的管理制度;其田间作业人员不能正确识别服务区域的农作物病虫害, 或者不能正确掌握农药适用范围、施用方法、安全间隔期等专业知识以及田间作业安全防护知识,或者不能正确使用施药机械以及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相关用品;未按规定建立或者保存服务档案; 未为田间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               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田间作 业人员以及规范的管理制度;

(二)其田间作业人员不能正确识别服务区域的农 作物病虫害,或者不能正确掌握农药适用范围、施 用方法、安全间隔期等专业知识以及田间作业安全 防护知识,或者不能正确使用施药机械以及农作物 病虫害防治相关用品;

(三)未按规定建立或者保存服务档案;

(四)未为田间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首次被发现的

责令改正,不予处罚

 

拒不改正,在案件调查期间改正的

责令改正,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

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102

境外组织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监测活动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

境外组织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监测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 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监测活动,没收监测数据和工具,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及时停止监测活动,尚未造成生产危害的或危害较轻的

责令其停止监测活动,没收监测数据和工具,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

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及时停止监测活动,造成危害的

责令其停止监测活动,没收监测数据和

工具,并处 3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的,未及时停止监测活动,造成危害的

责令其停止监测活动,没收监测数据和

工具,并处 50 万元以上 75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的,未及时停止监测活动,造成严重危害的

责令其停止监测活动,没收监测数据和工具,并处 75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3

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 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0000 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有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不足5000 元的,未造成农业生产危害的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 5000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未造成农业生产危害的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 倍以上2 倍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 1 万元以上的或违法所得在 1 万元以下,造成农业生产危害的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 3 倍罚款,最

高不超过 3 万元

 

没有违法所得, 货值金额在5000 元以下的

给予警告,处 3000 元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 货值金额在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

给予警告,处 30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货值金额在 1 万元以上的

给予警告,处 6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104

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 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0000 元以下罚款。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 该肥料产品的;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有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不足3000 元的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 3000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的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 倍以上2 倍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 6000元以上的或违法所得在 6000 元以下,但造成农业生产危害的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 3 倍罚款,最高不超过 2 万元

 

没有违法所得, 货值金额在5000 元以下的

给予警告,处 3000 元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 货值金额在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

给予警告,处 30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货值金额在 1 万元以上的

给予警告,处 6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105

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 1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初次被发现,违法情节较轻的

责令改正 ,处 1000 元以上 4000 元以下罚款

 

二次(1 年以外)被发现的, 或其他较重情节的

责令改正 ,处 4000 元以上 7000 元以下罚款

 

二次(1 年以内)被发现的,或其他严重情节的

责令改正, 处 7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106

违反本条例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 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初次被发现,违法情节较轻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二次(1 年以外)被发现的, 或其他较重情节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2 万元以上3.5 万元以下罚款

 

二次(1 年以内)被发现的, 或其他严重情节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 3.5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

 

107

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并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违法所得, 或违法情节较轻,危害后果较轻的

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并处 2 万元以上6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违法所得, 或违法情节较重,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并处 6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8

故意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尚未构成犯罪;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调换或者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将非种用植物、植物产品作种用,尚未构成犯罪;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尚未构成犯罪;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农作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尚未构成犯

罪。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植物检疫机构处以罚款: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 元以下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 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 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 元以下罚款:(一)在报检过程中故意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二)在调运过程中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调换或者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将非种用植物、植物产品作种用的;(三)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 标志、封识的;(四)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之一,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五)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六)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

非经营活动,数量很小,情节

与后果较轻的

处 500 元以下罚款

 

非经营活动,数量较大,情节与后果较重的

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经营活动,无违法所得,情节与后果较轻的

处 3000 元以下罚款

 

经营活动,无违法所得,情节与后果较重的

处 30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罚款

 

经营活动,无违法所得,情节与后果严重的

处 6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活动,违法所得在 5000

元以下的

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下罚款

 

经营活动,违法所得在5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或违法所得在5000 元以下但危害严重的

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罚款

 

经营活动,违法所得在 1 万元

元以上的;或违法所得在 5000 元以上但危害严重的

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 3 万元

 

109

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 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 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首次被发现,违法情节较轻, 或造成较小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 200 元以上 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 1 万元以上4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次(1 年以外)被发现, 或违法情节较重,或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 1000 元以上1500 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 4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次(1 年以内,或违法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危害后果

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 1500 元以上2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110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

产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首次被发现的

责令限期改正,不予处罚

 

逾期不改正的,在案件调查期

间改正的

可以处 1000 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

可以处1000 元以上2000 元以下的罚款

 

111

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 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 二千元以下罚款。

首次被发现的

责令限期改正,不予处罚

 

逾期不改正的,在案件调查期

间改正的

可以处 1000 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

可以处1000 元以上2000 元以下的罚款

 

112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 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 的, 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轻微,或造成较小危害后果,或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 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 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

元以上8000 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或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违法所得 5000 元

以上 1 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 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 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000

元以上1.4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危害后果,或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 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4

万元以上2 万元以下罚款

 

113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 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轻微,或造成较小危害后果,或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2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或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违法所得 5000 元

以上 1 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8000 元以上 1.4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危害后果,或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4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114

损毁或者非法占用田间基础设施或者损毁田间基础设施未修复的

《江苏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损毁或者非法占用田间基础设施,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损毁田间 基础设施未修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 者修复;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修复的,依法赔偿损 失,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首次被发现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

修复,不予处罚

 

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修复,在

案件调查期间恢复或修复的

处 20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修复的

处 6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115

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 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 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 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 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在2000 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5000 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在2000 元以上,没有严重违法情节的

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 万元以下罚款

 

无论违法所得多少,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的

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 万元以下罚款

 

116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责令改 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一万元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 违法情节较轻,或造成较小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检测机构处 5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违法情节较重, 或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检测机构处 6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后果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检测机构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117

改装、拆卸农业机械安全防护装置,或者使用失效的农业机械安全防护装置;

《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改装、拆卸农业机械安全防护装置,或者使用失效的农业机械安全防护装置的, 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轻微,未造成事故的

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仅造成机械事

故的

责令改正,并处八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造成伤亡事故的

责令改正,并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18

对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3月27日第三次修订)第五十六条

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 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

货值 1 万元以下的或者货值金额无法估算,初次查处,情节轻微的

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 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 1 万元以上的或者货值金额无法估算,但未造成他人损失或社会不良影响的

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 下同)货值金额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有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等行为的

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 下同)货值金额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生产设备

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有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等行为的

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 下同)货值金额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并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

119

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3月27日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七条

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 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主要 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

违法生产、经营货值1万元以下的,初次违法,且未造成他人损失的

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 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 5 万元以上 6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生产、经营货值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且未造成他人损失的

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 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 6 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生产、经营货值5万元以上的,且造成他人损失的

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 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且主要 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 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

120

对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3月27日第三次修订)第五十八条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下或违法生产、经营货值 5 万元以下的

收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或违法生产、经营货值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3万元以上6 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违法所得5 万元或违法生产、经营货值 10万元以上,或有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等行为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并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121

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3月27日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 5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在限期内改正的

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

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逾期不改正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他人损失的

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 2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逾期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后果或他人损失的

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 2万元以上5万元一下的罚款,并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

122

对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3月27日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责令其停止实验,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初次违法开展实验,未造成相关后果的

责令其停止实验,并处 5 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再次违法被查,拒不改正或造成他人损失的

责令其停止实验,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23

对开展新兽药临床实验,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3月27日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初次违法开展实验,未造成相关后果的

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5 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再次违法被查,拒不改正或造成他人损失的

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5 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124

对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或者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3月27日第三次修订)第六十条、第五十六条

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 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

初次违法,且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货值 1 万元以下的或者货值金额无法估算,情节轻微的

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 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货值 1 万元以上的或者货值金额无法估算,但未造成他人损失或社会不良影响的

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 下同)货值金额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125

对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3月27日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一条

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直 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给他人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 5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 7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拒不改正或造成他人损失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处 7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并处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

126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3月27日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二条

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初次违法,为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成的,情节轻微,未造成相关后果的

责令其立即改正,对违法单位处1万以上2万以下的罚款

对动物饲喂禁止使用药品或其他化合物的,未对人体造成伤害或者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罚款

对动物饲喂禁止使用药品或其他化合物的或将人药用于动物的,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或者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27

对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3月27日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三条

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货值 3 万元以下的,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的

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3 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 3 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或多次违法的,但未造成他人损失的

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在5万元以上的,或多次违法的,且造成他人损失或不良后果的

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28

对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3月27日第三次修订)第六十四条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的或者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款

二次以上违法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129

对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3月27日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给予警告,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警告,并处 5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罚款

多次违法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警告,并处 8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130

对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3月27日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该新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2 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整改,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 2万元以上 4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处 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处撤销该新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

131

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3月27日第三次修订)第六十六条

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所得在 1 万元以下的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在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在 3 万元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他人损失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132

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3月27日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七条

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2071 号》:四、兽药生产、经营者将原料药销售给养殖场(户)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情节严重的”规定处理,没收违法所得,按上限罚款,并吊销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

未将原料药直接销售给养殖场户的,违法所得在 1 万元以下

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未将原料药直接销售给养殖场户的,违法所得在 1 万元以上

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并处吊销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

把原料药直接销售给养殖场户的

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处吊销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

133

对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3月27日第三次修订)第六十八条

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情节轻微,未造成相关不良后果的,且未造成他人损失的

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1万元以 2万元以下罚款

多次违法,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134

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第四次修订)第三十六条

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以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初次违法,且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的

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

多次违法或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

135

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第四次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 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 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 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 元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 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 5000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 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 10 万以下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 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货值金额 5 倍以上 7 倍以下罚款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 10 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 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货值金额 7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并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10 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136

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第四次修订)、第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 2 项以下的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 2 项以上的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 3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并处吊销生产许可证

137

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第四次修订)、第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罚款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 1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并造成他人损失或社会不良影响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3倍罚款,并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138

对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第四次修订)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5 倍以上10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10 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货值金额1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罚款

生产货值金额1万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并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

罚款

生产货值金额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货值金额 5 倍以上 8 倍以下罚款

生产货值金额10 万元以上的,并造成他人损失或者社会不良影响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货值金额 8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并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10 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139

对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第四次修订)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5 倍以上10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10 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货值金额1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罚款

生产货值金额1万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并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

罚款

生产货值金额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货值金额 5 倍以上 8 倍以下罚款

生产货值金额10 万元以上的,并造成他人损失或者社会不良影响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货值金额 8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并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10 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140

对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第四次修订)第三十九条第三项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5 倍以上10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10 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货值金额1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罚款

生产货值金额1万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并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

罚款

生产货值金额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货值金额 5 倍以上 8 倍以下罚款

生产货值金额10 万元以上的,并造成他人损失或者社会不良影响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货值金额 8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并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10 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141

对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第四次修订)第四十条第一项

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初次违法,违法生产金额在5万元一下的,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限期内未整改到位,违法生产货值金额10 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 5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罚款

限期内未整改,违法生产货值金额10 万元以上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者拒不配合整改和检查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并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142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第四次修订)第四十条第二项

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初次违法,违法生产金额在5万元一下的,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限期内未整改到位,违法生产货值金额10 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 5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罚款

限期内未整改,违法生产货值金额10 万元以上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者拒不配合整改和检查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并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143

对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第四次修订)第四十条第三项

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初次违法,违法生产金额在5万元一下的,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限期内未整改到位,违法生产货值金额10 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 5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罚款

限期内未整改,违法生产货值金额10 万元以上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者拒不配合整改和检查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并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144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第四次修订)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初次违法,违法货值在1万元以下的,且未造成他人损失及不良影响的

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限期内未整改到位,违法生产货值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未造成他人损失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处 2 万元以上 4万元以下罚款

拒绝整改,违法生产货值在5万元以上的或造成他人损失、社会不良影响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处 4 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罚款

145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第四次修订)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可以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

限期内改正的

责令改正,免于处罚

限期内未整改到位,违法生产货值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未造成他人损失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可以处违法销售的货值金额20%以下罚款

拒绝整改,违法生产货值在5万元以上的或造成他人损失、社会不良影响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可以处违法销售的货值金额20%以上30%以下罚款

146

对不符合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第四次修订)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责令改正,免于处罚

逾期不改正,违法经营货

值金额 5000 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违法经营货

值金额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且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且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 3 万元以上 5万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且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 5 万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 5 倍罚款

147

对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第四次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一项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2 倍以上5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经营产品货值金额不足 5000 元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产品货值金额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产品货值金额 1万元以上 3 万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产品货值金额 3万元以上 5 万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 3 倍以上 4 倍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产品货值金额 5 万元以上的

责令经营者停止经营,并处货值金额 5 倍罚款

148

对经营者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第四次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二项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2 倍以上5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经营产品货值金额不足 5000 元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产品货值金额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产品货值金额 1万元以上 3 万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产品货值金额 3万元以上 5 万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 3 倍以上 4 倍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产品货值金额 5 万元以上的

责令经营者停止经营,并处货值金额 5 倍罚款

149

对经营者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第四次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三项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2 倍以上5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经营产品货值金额不足 5000 元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产品货值金额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产品货值金额 1万元以上 3 万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产品货值金额 3万元以上 5 万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 3 倍以上 4 倍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产品货值金额 5 万元以上的

责令经营者停止经营,并处货支值金额 5 倍罚款

150

对经营者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的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第四次修订)第四十三条第四项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2 倍以上5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经营产品货值金额不足 5000 元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产品货值金额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产品货值金额 1万元以上 3 万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产品货值金额 3万元以上 5 万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 3 倍以上 4 倍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产品货值金额 5 万元以上的

责令经营者停止经营,并处货值金额 5 倍罚款

151

对经营者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第四次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五项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2 倍以上5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经营产品货值金额不足 5000 元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产品货值金额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产品货值金额 1万元以上 3 万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产品货值金额 3万元以上 5 万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 3 倍以上 4 倍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产品货值金额 5 万元以上的

责令经营者停止经营,并处货值金额 5 倍罚款

152

对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第四次修订)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经营货值在5000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 20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罚款

多次违法或者经营货值在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 6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罚款

多次违法且经营货值在3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 8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53

对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第四次修订)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经营货值在5000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 20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罚款

多次违法或者经营货值在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 6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罚款

多次违法且经营货值在3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 8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54

对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第四次修订)第四十四条第三项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经营货值在5000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 20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罚款

多次违法或者经营货值在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 6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罚款

多次违法且经营货值在3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 8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55

对生产企业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不主动召回的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第四次修订)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责令召回,并监督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应召回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不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代为销毁,所需费用由生产企业承担

初次发现违法行为,企业配合良好

责令召回,并监督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不主动召回,经责令召回后,责令期内召回的

监督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应召回的产品货值金额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罚款

不主动召回,经责令召回后,超过责令期限召回的

责令召回,并监督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应召回的产品货值金额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生产企业拒不召回的

责令召回,并监督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应召回的产品货值金额 3 倍罚款,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156

对经营者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不停止销售的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第四次修订)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没收违法所得,处 1000 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初次违法,且配合整改的,责令停止销售立即停止销售的

免于处罚

拒不停止销售,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在 1 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停止销售,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在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停止销售,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在 3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57

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第四次修订)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违法生产、经营产品货值金额 5000 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生产、经营产品货值金额 5000 元万以上 1 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的且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生产企业,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158

对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第四次修订)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违法生产、经营产品货值金额 5000 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生产、经营产品货值金额 5000 元万以上 1 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的且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生产企业,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159

对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第四次修订)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违法生产、经营产品货值金额 5000 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生产、经营产品货值金额 5000 元万以上 1 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的且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生产企业,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160

对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第四次修订)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5000 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违法使用的产品、物质货值金额在1万元一下的;个人违法使用的产品、物质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单位违法使用的产品、物质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一下的;个人违法使用的产品、物质金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2000 元以上 4000 元以下罚款

单位违法使用的产品、物质货值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个人违法使用的产品、物质金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4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161

对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第四次修订)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5000 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违法使用的产品、物质货值金额在1万元一下的;个人违法使用的产品、物质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单位违法使用的产品、物质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一下的;个人违法使用的产品、物质金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2000 元以上 4000 元以下罚款

单位违法使用的产品、物质货值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个人违法使用的产品、物质金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4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162

对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第四次修订)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5000 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违法使用的产品、物质货值金额在1万元一下的;个人违法使用的产品、物质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单位违法使用的产品、物质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一下的;个人违法使用的产品、物质金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2000 元以上 4000 元以下罚款

单位违法使用的产品、物质货值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个人违法使用的产品、物质金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4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163

对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第四次修订)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5000 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违法使用的产品、物质货值金额在1万元一下的;个人违法使用的产品、物质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单位违法使用的产品、物质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一下的;个人违法使用的产品、物质金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2000 元以上 4000 元以下罚款

单位违法使用的产品、物质货值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个人违法使用的产品、物质金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4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164

对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的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第四次修订)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5000 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违法使用的产品、物质货值金额在1万元一下的;个人违法使用的产品、物质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单位违法使用的产品、物质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一下的;个人违法使用的产品、物质金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2000 元以上 4000 元以下罚款

单位违法使用的产品、物质货值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个人违法使用的产品、物质金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4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165

对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第四次修订)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5000 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违法使用的产品、物质货值金额在1万元一下的;个人违法使用的产品、物质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单位违法使用的产品、物质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一下的;个人违法使用的产品、物质金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2000 元以上 4000 元以下罚款

单位违法使用的产品、物质货值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个人违法使用的产品、物质金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4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166

对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的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第四次修订)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5000 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违法使用的产品、物质货值金额在1万元一下的;个人违法使用的产品、物质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单位违法使用的产品、物质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一下的;个人违法使用的产品、物质金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2000 元以上 4000 元以下罚款

单位违法使用的产品、物质货值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个人违法使用的产品、物质金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4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167

对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第四次修订)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责令其对饲喂了违禁物质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处3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的,并配合整改的

责令其对饲喂了违禁物质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再次违法,未造成伤害的,不配合整改的

责令其对饲喂了违禁物质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多次违法,拒不整改,且造成危害的

责令其对饲喂了违禁物质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68

对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第四次修订)第四十八条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 5000 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 2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 5000 元以上 1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2万元以下罚款

169

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对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对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对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发布)第五十二条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0 倍以上 20 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违法情节轻微,或造成较小危害后果, 或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5000 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并处 5 万元以上 7.5 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

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违法情节较重,或造成较重危害后果, 或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并处 7.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违法情节轻微,或造成较小危害后果, 或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并处货值金额 10 倍以上 15 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违法情节较重,或造成较重危害后果, 或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 5 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并处货值金额 15 倍以上 20 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170

对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的处罚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发布)第五十三条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违法情节轻微,造成较小危害后果,或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 5000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并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违法情节较重,或造成较重危害后果, 或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并处 1.5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违法情节轻微,或造成较小危害后果, 或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并处货值金额 2 倍以上 3.5 倍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违法情节较重,或造成较重危害后果, 或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 5 万元以上的,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并处货值金额 3.5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171

对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处罚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发布)第五十四条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但未按要求保存 2 年的;未严格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记录信息不全的;农药生产企业未充分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

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未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无相应记录的;农药生产企业未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

责令改正,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

责令改正,处3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172

对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经营假农药;在农药中添加物质;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处罚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发布)第五十五条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货值金额不足 0.5 万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 0.5-1 万元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处货值金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 5 万元以上或

1 年内受 3 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处货值金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173

对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处罚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发布)第五十六条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货值金额不足 0.5 万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 0.5 万元以上至 1 万元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至10 万元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处货值金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 10 万元以上或1 年内受 3 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处货值金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174

对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的处罚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发布)第五十七条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货值金额 0.5 万以下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 0.5-1 万元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175

对农药经营者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处罚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发布)第五十八条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货值金额不

足 0.5 万

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货值金额

0.5-1 万元

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

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176

对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的处罚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发布)第五十九条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登记证

货值金额不足 1 万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 1-5 万元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 5 万元以上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处货值金额 10 倍以上 20 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登记证

177

对农药使用者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使用禁用的农药;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的处罚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发布)第六十条

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显著轻微的

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 处 5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罚款,农

药使用者为个人的

造成一般损失或者一定社会影响的

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 处 6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损失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

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 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 5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罚款

178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处罚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发布)第六十一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初次查处未记录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责令改正

再次查处未整改的或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不超过2个月的或者货值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 2000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超过 2个月或者货值10 万元以上的情节严重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179

对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发布)第六十二条

由发证机关收缴或者予以吊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 1 个许可文件,或者违法所得金额 5000 元以下

由发证机关收缴或者予以吊销,没收违法所得,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 1 个许可文件,或者违法所得金额 5000元以上 2 万元以下

由发证机关收缴或者予以吊销,没收违法所得,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 3 个以上许可文件或者违法所得金额2 万以上

由发证机关收缴或者予以吊销,没收违法所得,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180

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招用前款规定的人员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10 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

直接负责人违反本规定生产经营的限制从业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10 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生产企业及经营者招用被限制从业人员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的

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

181

对品种测试、试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部门规章】《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1号发布)第二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品种测试、试验资格。

没有违法所得,且未造成相关后果的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但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且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依法取消品种测试、试验资格

182

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处罚

【部门规章】《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1号发布) 第二十八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推广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造成农户损失或社会负面影响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将未登记农作物作为登记农作物销售的,但未造成损失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对已撤销农作物进行推广,并造成社会负面影响或者农户损失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将已撤销农作物品种作为登记品种销售,并造成农户损失或者社会不良影响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183

对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二条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无违法所得

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 1000 元以下

对单位处六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 1000 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对单位处七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对单位处八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

对单位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下五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84

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三条  第五款

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不足八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八万元以上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货值金额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185

对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三条第六款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不足八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八万元以上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货值金额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186

对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五条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 1000 元以下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 5000 元以上,不足一万元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187

对生产经营劣种子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六条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货值金额 1000 元以下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 5000 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 5000 元以上,不足一万元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货值金额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188

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及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七条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货值金额 1000 元以下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 5000 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 5000 元以上,不足一万元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189

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八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四万元以上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90

对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九条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货值金额 1000 元以下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 5000 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 5000 元以上,不足一万元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191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涂改标签的;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八十条

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 5000 元以下

处 2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 5000 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处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处 5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处 8000 元以上 1.2 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

处 1.2 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92

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八十一条

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未造成后果

处 5000 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后果较轻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后果较重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后果严重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93

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八十七条

责令停止试验,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接种面积在 0.1 亩以下,且未造成后果

处 5000 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接种面积在 0.1 亩以上 0.5 亩以下,且未造成后果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接种面积在 0.1 亩以下,已造成后果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接种面积在 0.1 亩以上 0.5 亩以下,已造成后果

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接种面积在 0.5 亩以上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94

违反种子法第五十条规定,对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八十八条

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对监督检查的合理要求故意拖延,未造成后果

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对监督检查不积极配合,造成后果较轻

处 5000 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阻碍监督检查,造成后果较重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阻扰监督检查,造成后果严重

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阻挠监督检查,造成后果特别严重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95

对未经批准采集或者采伐国家、省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江苏省种子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并未对种质资源造成破坏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再次违法或者采集过程中对种质资源造成破坏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种质资源破坏,或造成资源的外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96

对销售种子未想购种者开局销售凭证的处罚

《江苏省种子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所涉金额在一千元以下的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多次违法,或涉及金额较大

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97

对销售种子的标签没有按照审定公告、引种备案信息标注事宜种植的生态区域的处罚

《江苏省种子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无违法收入,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再次违法,违法收入所得在三千元以下的,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多次违法,违法收入在三千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98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 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处罚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第8号令修订 第二十六条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生产、销售肥料5吨以下(含5吨) 的,或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下的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4000元以下罚款

生产、销售肥料5吨以上10吨(含10 吨)以下的,或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20000 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4000元以上 7000 元以下罚款

生产、销售肥料10吨以上,或货值金额30000元以上的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30000 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7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199

对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 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 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处罚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第8号令修订 第二十七条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生产肥料5吨以下(含5吨)的,或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下的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 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生产肥料5吨以上10吨(含10吨)以下的,或货值金额10000 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2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15000 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生产肥料10吨以上,或货值金额30000元以上的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20000 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5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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