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各科(办)、站(所、队、中心、供销社):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执法行为,更加及时、有效的落实行政处罚案件的审议工作,经研究,特制定《常州市武进区农业农村局集体通案制度》,现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农业农村局
2022年2月9日
常州市武进区农业农村局集体通案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局行政处罚行为及其他各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确保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集体通案制度是指武进区农业农村局对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案件,根据个案情况采取执法机构内部或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经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 根据案件情况开展分级集体讨论。在武进区农业农村局职责范围内的案件,首次办理的案件,达不到局领导班子集体通案要求的,执法机构必须集体讨论;个人处罚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单位处罚10000以上20000以下的案件执法机构必须由执法机构负责人召集开展集体通案讨论;武进区农业农村局对职责范围内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需经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四条 本制度所规定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范围如下:
(一)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处罚;个人处罚5000元以上,单位处罚20000以上的案件为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二)对于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案件,经具体办案负责人核查当事人情况后,需要改变案件定性、有新的证据需加重处罚或免于处罚的;
(三)案件调查期限超过法定期限,经局领导延期审批(可审批延期30日)后仍不能结案,需再次延期的;
(四)法制审核人员在案件核审过程中与执法机构意见有重大分歧的,经与分管局领导协商后意见仍不一致的;
(五)经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需变更的;
(六)本局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拟予撤销的;
(七)局领导认为需要集体讨论的案件。
第五条 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局领导班子及案件主要承办人员应当对案件进行充分讨论,发表意见,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最终决定;
(二)依法审议原则。局领导班子及案件主要承办人员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全面审议,秉公审案,做到事实审查到位、法律适用准确,依法作出处理意见;
(三)权责一致原则。局领导班子及案件主要承办人员应当明确发表处理意见,并对自己的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 执法机构内部集体会商案件一般由执法机构负责人组织召开,由案件具体经办人对案件情况进行介绍,参加集体讨论的执法人员对案件的管辖、法律适用、证据、案件处理程序等进行讨论,并根据具体办案人员提出的处罚建议的合理性合法性讨论形成一致的处理意见。
局领导班子组织讨论的案件由局主要领导主持,集体讨论会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会议主持人宣布本次会议参加人员是否符合规定,说明本次会议审理案件的程序等;
(二)案件负责的执法人员介绍案情,包括案件来源,查处流程,证据采集,其他相关需要补充的内容,提出处罚建议;
(三)参会人员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实施、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身边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
(四)参加会议成员对拟处理意见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审议,并形成结论性的处理意见;
(五)会议主持人宣布案件评审会议结束。
通案记录人根据通案结果制作通案记录,由所有参加通案的人签字确认。应妥善保管通案记录,并入卷。
会议讨论内容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第七条 讨论应当对案件的事实、案件的证据、处罚的依据、执法的程序进行审查。
第八条 对通案作出的决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会议记录人对各种意见进行统计,参会人员超过半数以上意见一致方能通过。少数人的意见可以保留并记录在卷。
第九条 通案时办案人员应做好通案会议记录。记录应如实反映现场讨论的真实情况以及形成的最后决定,如有不同意见或未形成一致意见或决定的,也应在记录中如实反映。
第十条 参加或者列席集体通案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主持人决定。
第十一条 通案时讨论案情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通案讨论会作出的决定,执法机构应当执行,不经重新讨论,不得更改。
第十二条对应当集体通案决定的案件,未经集体通案擅自处理的,或擅自更改通案决定的,应查明原因,严格按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及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武农发〔2017〕200号印发的《常州市武进区农业局集体通案制度》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