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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进区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决定水产方面相关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0-02-24    来源: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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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24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举行闭幕会。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中涉及

一、《决定》出台的背景

目前,科学界达成的一个基本共识是,新型冠状病毒是由野生动物传染给人类。现在是疫情防控关键时期,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一个专门决定,能够聚焦滥食野生动物的突出问题,在相关法律修改之前,先及时明确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为打赢疫情阻击战、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提供有力的立法保障。同时,出台一个专门决定,对于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也具有重要意义。

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关于禁食的法律规范,仅限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没有合法来源、未经检疫合格的其他保护类野生动物。《决定》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基础上,以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为导向,扩大法律调整范围,确立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制度。对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要在现行法律基础上加重处罚,以体现更加严格的管理和严厉打击。

二、《决定》对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是如何规定的

《决定》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基础上,以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为导向,扩大法律调整范围,确立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制度,从源头上防范和控制重大公共卫生安全风险: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

(二)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对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行为,参照适用现行法律有关规定处罚。

(三)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畜家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四)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

三、《决定》对水产野生动物的政策解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答:捕捞鱼类等天然渔业资源是一种重要的农业生产方式,也是国际通行做法,渔业法等已对此作了规范,根据各方面的一致意见,按照《决定》的有关规定,鱼类等水生野生动物不列入禁食范围。

四、武进区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情况

武进区现有从事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的企业6家,主要从事黄喉拟水龟、黄缘闭壳龟、大鲵三个品种的人工繁育生产,6家企业全部持有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证。我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及区水产技术推广站定期对上述经营场所开展检查,要求企业经营者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疫情防控期间,检查人员深入一线,现场宣传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递交了野生动物保护协会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倡议书。同时登记核对了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的物种、数量、规模、人员健康状况等情况,要求繁育场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在疫病防控期间进行场所严格隔离,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做好定期消毒措施,加强养殖场员工疫病防控,以确保身体健康状况良好。

五、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2017年修正本)》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出售、购买、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经营利用证》到出售、收购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出售、购买、利用活动。 

第二十七条 出售、购买、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 利用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来源符合国家规定; 

(三)建立出售、购买、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档案;

(四)接受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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