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武进区民政局党组会议事决策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常州市武进区民政局党组
2022年10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武进区民政局党组会议议事决策规则
为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规范党内政治生活,更好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不断提高议事质量和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和监督议事决策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以及相关党内法规,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订本规则。
一、议事决策遵循的原则
1.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紧密结合民政工作实际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中央和省、市、区委的指示、决定,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3.坚持民主集中制,凡属局党组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处理,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
二、议事决策的范围
1.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2.讨论研究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3.研究决定本部门机构改革、“三定”方案及关键领域改革等事项。
4.审议全区民政工作的工作思路、年度目标、重点工作和重大项目实施方案。
5.讨论决定全局党的建设、党风廉政、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和工作部署。
6.讨论决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局机关、所属单位干部和工作人员的选调、考核和录用。
7.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讨论决定局管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和奖惩。
8.讨论决定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9.其他应当由局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三、决策前的协商和酝酿
1. 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凡提交局党组会讨论的重要议题,分管领导应牵头组织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必须事先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告知每个党组成员,并提供相关文件,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提出可行性意见、措施和方法。
2. 健全决策协商机制。加强与业务科室和下属单位的沟通协调。凡提交局党组会审议的议题,涉及到业务科室和下属单位的,事先应协调沟通,达成一致意见。拟与基层党组织有关的重要决定,应当征求其党支部意见。
3. 健全决策酝酿机制。需要提交局党组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党组成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职责范围内主持召开议事协调会议进行酝酿,但不得超越权限作出决策。
四、议事决策的方法程序
1. 局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如遇重要情况也可以随时召开。
2. 局党组会按照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应当由局党组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必须由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局党组会议决策的,局党组成员应向局党组书记请示后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局党组报告。
3. 局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特殊情况急需开会时,由受党组书记委托的其他党组成员召集并主持会议。
4. 每次局党组会议,除因特殊紧急情况临时召开的以外,应提前发出通知。局党组会议应有半数以上的党组成员到会方可举行;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局党组成员到会。视议题需要,由局党组书记确定,可安排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5. 局党组会议每项议题,应根据内容,明确汇报人、汇报时间,并通知汇报人做好充分准备。
6. 局党组成员在党组会讨论和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表意见。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7. 局党组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每项议题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集中讨论意见,提出决策意见,提请会议表决。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的半数方可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
7. 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条例,对会议讨论的人事安排等应保密的会议内容及讨论情况,会前会后都要保守秘密,任何人都不得向外泄露。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五、决策的执行和监督
1. 局党组会作出的决定,由局党组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局党组书记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负主要责任,具体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局机关党委根据会议决策事项进行分解,明确责任科室(单位)和责任人,抓好会议决策落实。各责任科室(单位)负责抓好会议决策事项的办理落实,按要求将落实情况上报局机关党委或分管负责同志。局机关党委对会议决策事项落实情况进行梳理汇总,向局党组报告决策事项推进情况、存在问题及工作建议。
2. 局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党组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不允许个人擅自改变。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不同的意见,或因在工作中出现新情况需要改变决定的,可以向局党组书记提出建议。在局党组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局党组会决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动。
3. 对需及时向下属通报的会议内容和决策事项,要及时召开有关会议或由分管负责同志向下属工作人员传达、部署,并要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4. 局党组会通过的决定和文件,凡可以传达的,应及时传达、公布或公示;经保密审查后,宜于向社会公布的文件,应及时通过政务平台公布。
5. 对不认真执行党组决定,导致决策失误或未能按期完成的,将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