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开发区、街道)相关部门,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武进区民政领域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常州市武进区民政局
2021年1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武进区民政领域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落实省、市部署要求,深刻吸取苏州市吴江区“7·12”四季开源酒店辅房坍塌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全区民政服务机构建筑安全管理,坚决防止类似事故在我区民政领域发生,切实保障民政服务对象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39号)、省民政厅《全省民政领域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苏民办〔2021〕17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常政办发〔2021〕114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全市民政领域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苏民办〔2021〕23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对民政工作、江苏工作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树牢新发展理念,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落实建筑安全管理责任。加强衔接配合,将民政领域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纳入全区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纳入全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隐患建筑三年整治计划,纳入年度整治项目清单,一体推进,一体落实。强化长效管理,在全面排查整治的基础上,同步建立健全建筑安全隐患动态发现和问题解决机制,扎实推进民政系统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切实维护好困难群众和民政服务对象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
到2021年底,通过拉网式、全覆盖排查,完成全区民政领域所有建筑排查,形成隐患建筑清单,报送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协调机构,纳入当地排查整治信息系统和整治项目清单,同步汇总报送市民政局安全生产专班。再用三年左右时间,按照各地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总体部署,力争完成全区民政领域建筑安全隐患整治工作,全系统安全水平显著提升。
三、排查范围
(一)民政服务机构。全区养老服务、殡葬服务、福彩服务、社会组织服务等民政服务机构。
(二)提供民政服务的场所。镇(街道)日间照料中心、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老年人助餐点、老年人关爱之家、互助性老年活动站等老年人文化活动设施、儿童关爱之家、儿童关爱点等场所,以及未在民政部门备案,但实际提供养老服务、儿童关爱服务的场所。
(三)散居民政特殊服务对象住所。低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分散供养困境儿童住所。
在组织开展上述民政领域重点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同时,要督促指导村居(社区),根据各地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部署,做好纳入结对关爱服务范围的农村留守老人、高龄空巢独居老人等特殊群体住所排查整治工作。
四、排查重点
(一)建筑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
1. 既有建筑使用安全责任落实情况。重点排查既有建筑使用安全责任人的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是否落实。既有建筑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安全合理使用建筑,特别是利用建筑开展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规范建筑使用行为,定期进行既有建筑安全检查(鉴定或检测)和维护,及时消除使用安全隐患,严格依规履行既有建筑改扩建、装饰装修工程基本建设程序,严禁非法建设、违规改造、擅自改变建筑用途等行为。
2. 在建建筑施工安全责任落实情况。重点排查:①建设单位首要责任是否落实,包括是否建立健全质量安全责任保证体系,是否加强对参建各方的履约管理,是否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等。②施工单位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包括是否完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质量安全手册制度;是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教育和技术能力培训;是否持续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③参建单位责任是否落实,包括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是否履行法定职责等。
3. 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重点排查:①是否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完善监管模式,明确每家民政服务机构的安全监管责任人,并落实各级监管责任。每月组织民政服务机构开展建筑安全自查,适时开展全覆盖检查。②是否安排专人,定期到辖区提供民政服务的场所检查指导,主动告知产权人(使用人)安全合理使用建筑的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同时向街道(乡镇)、社区网格员、服务对象等了解掌握场所建筑安全情况。③负责探访散居民政特殊服务对象的工作人员,是否按照四方协议落实定期探访要求,主动告知安全合理使用房屋的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同时了解掌握其住所建筑安全情况。
(二)建筑安全隐患情况
1. 日常建筑安全隐患情况。重点排查:①既有建筑(含空置建筑)是否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是否属于建设年代较长、建设标准较低、失修失养严重的老旧危房(根据《江苏省既有房屋鉴定标准》确定),是否属于生产、经营、居住功能混杂的“三合一”房屋,是否属于三层及以上且用作民政服务的农村房屋。②是否存在超负荷使用、擅自变更建筑用途和使用功能等情形,包括将闲置的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等非住宅违法违规改建改用为民政服务机构、提供民政服务的场所。③是否存在违规改扩建、装饰装修和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布局等行为,包括加层、增设夹层、开挖地下空间,拆改建筑主要承重构件、抗震措施、防火措施和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等危害建筑结构安全的隐患。④是否存在地基基础或主体结构构件出现沉降、裂缝、变形、损坏、腐蚀等异常情况。⑤是否存在建筑外墙饰面剥落、建筑外墙保温层面开裂损坏、建筑内外装饰构件松动等情形。⑥是否存在建筑消防设施未按照标准配置、设置或未保持完好有效等情形。⑦是否存在使用易燃材料搭建(装饰)有人居住或者活动的建筑设施等行为。⑧选址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场地周边是否存在地质灾害、边坡不稳定等明显安全隐患。
2. 特定条件下的建筑安全隐患情况。针对台风、短时强降水、雷暴大风等恶劣天气,地铁、隧道等重大项目施工,以及火灾、水淹、地震、地质突变、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可能给既有建筑安全带来的影响,重点排查:①建筑顶部或外部设置(悬挂)的太阳能、广告牌、灯箱等设施,是否存在固定件松动、易脱落等情况。②建筑地基基础或结构构件是否出现明显下沉、裂缝、变形、损坏等异常情况。
(三)基本建设程序管理情况
重点排查既有和在建建筑是否存在无项目审批、无用地和规划许可、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施工许可、无竣工验收等“六无”情况。
五、排查方法
排查工作采取产权人(使用人)自查和属地普查的方式进行,由区民政局牵头负责,民政系统各机构为主体实施。要明确专门的排查人员,与属地政府联合开展民政领域建筑的排查工作,形成隐患建筑清单。鼓励各机构通过邀请有关部门联查、聘请专业技术机构(人员)检查、培养组建专门队伍自查等方式,提升排查工作的专业化精准化程度,进而建立民政领域建筑安全隐患排查常态化机制。
六、问题整改
(一)完善建设管理程序。对于排查发现的涉及建设立项、用地规划、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方面的“六无”情况,要主动与当地业务主管部门沟通,督促民政服务机构或提供民政服务的场所依法依规整改,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压实安全管理责任。逐一明确民政领域既有和在建建筑安全责任人、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监管责任人、散居民政特殊服务对象探访人及其建筑安全管理责任,对于不履行责任、落实责任不力的机构和工作人员,严肃问责追责。
(三)整治消除安全隐患。排查发现的建筑安全隐患,能立即整治的,要立即整治;不能立即整治的,要制定安全防范措施,落实责任人,并限期整治。对于民政部门无力解决的建筑安全隐患,要迅速向当地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协调机构和牵头部门汇报,提请研究解决,并报区民政局备案。其中,对于年久失修、存在明显安全隐患且影响人身安全的建筑,要立即采取安排专人动态观察、设置明显警示标志、组织人员转移安置等措施,隐患未消除前,一律不得开展服务活动或安排返家。对于鉴定为D级危房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隐患建筑,应当第一时间依法清人、停用、封房。对于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地基基础或结构构件出现异常或受损情形仍需使用的既有建筑,在落实产权人主体责任的前提下,必须通过当地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协调机构组织的安全评估鉴定,组织制定隐患建筑整治“一案一策”,该加固维护的按基本建设程序加固维修到位,并落实定期建筑安全检查(鉴定或检测)和维护制度。
七、时间安排
即日起至2024年底,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工作衔接阶段(即日起至2021年11月底)。民政系统各机构要抓住契机,主动与当地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协调机构及牵头单位沟通,将民政领域排查重点纳入当地排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确保民政领域相关工作融入当地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一体推进。
(二)全面排查阶段(2021年12月底)。12月底前,对民政服务机构、提供民政服务的场所和散居民政特殊服务对象住所建筑安全情况进行逐栋逐户摸底,形成隐患建筑清单,录入“江苏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管理系统”,争取纳入当地隐患建筑整治清单,录入我市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信息系统,实行清单化、信息化监管。各民政服务机构要积极配合当地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协调机构开展工作,制定民政领域隐患建筑三年整治计划和2022年整治清单,把民政领域隐患建筑整治作为重要内容。
(三)整治提升阶段(2022年1月至2024年底)。对排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建设问题,督促民政服务机构或提供民政服务的场所依法依规整改。对于建筑安全隐患,根据各地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协调机构要求,分别采取停用、拆除、加固等措施进行整治。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应及时向区民政局安全生产工作专班报送有关工作情况。全面排查阶段,每月26日前报告本月排查的建筑安全隐患情况,填报《全区民政领域建筑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情况统计表》。2022年1月10日前,报送全面排查阶段总结,以及纳入当地隐患建筑三年整治计划、2022年整治清单的民政领域隐患建筑情况。2024年12月25日前,报送整治提升阶段总结报告。
八、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要将开展建筑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践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主要和分管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排查整治任务、亲自带队深入一线检查、亲自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确保排查整治工作有序推进。
(二)强化联动协作。民政系统各机构要密切与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的协调联系,通过联合检查、邀员指导等举措,准确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提高排查整治工作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要注重发挥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和社区网格员作用,调动各方力量广泛参与,建立全方位、立体化排查模式,最大限度排查发现问题隐患。
(三)强化工作推进。民政系统各机构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介,加大对民政领域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宣传,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努力形成全社会参与支持、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同时,加强问效问责,对排查整治工作不负责、不作为,重大问题隐患悬而不决、相互推诿的情况,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全区民政领域建筑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XXXXXX(盖章) 填报时间:2021年X月X日
民政服务机构
提供民政服务的场所
散居民政特殊服务对象住所
机构类别
现有数
排查数
一般问题隐患
重大问题隐患
场所类别
整改数
养老服务机构
镇(街道)日间
照料中心
低保人员住所
儿童福利机构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住所
精神卫生福利机构
老年人助餐点
分散供养困境儿童住所
老年人关爱之家
互助性老年活动站
殡葬服务场所或设施
儿童关爱之家、
儿童关爱点等场所
婚姻登记机构
其他未在民政部门备案,但实际提供养老服务、
儿童关爱服务的场所
福利彩票销售机构
备注:经排查,本区共有( )家民政服务机构,( )个提供民政服务的场所,( )户散居民政特殊服务对象住所存在建筑安全隐患。经整治,目前已有( )家民政服务机构,( )个提供民政服务的场所,( )户散居民政特殊服务对象住所消除建筑安全隐患,( )个可以正常开展服务或安排服务对象返家。另外,还有( )家民政服务机构,( )个提供民政服务的场所,( )户散居民政特殊服务对象住所建筑安全隐患因民政部门无法整治,已报告当地区委、区政府专项排查整治领导协调机构,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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