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优诺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132家单位(名单附后):
当事人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擅自变更住所,我局于2021年12月06日发布《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提示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
我局依法立案,并在作出本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也未要求听证。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公告送达之日(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起六十日内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10江苏优诺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132家单位.xls
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