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壮城市发展有限公司、朱伟伟:
我局于2021年9月27核准江苏中壮城市发展有限公司(股东为北京华昌置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经查,申请人向登记机关提交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材料存在虚假情形。
本局认为,申请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所指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及《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本局决定撤销江苏中壮城市发展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
由于你(公司)通过登记住所无法联系,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行政处理决定书》(文号:武行审企撤字[2022]112103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武进区行政审批局
2022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