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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武进区农机安全生产“灰黑名单”制度 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索 引 号: MB1809434/2022-00060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农业农村局  
产生日期: 2022-06-10 发布日期: 2022-06-1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武进区农机安全生产“灰黑名单”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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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武进区农业农村局 《武进区农机安全生产“灰黑名单”制度实施细则(试行)》解读
武进区农机安全生产“灰黑名单”制度 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全区农机安全生产监管,督促农机生产经营服务组织依法落实主体责任,经研究决定,在农机安全生产领域试行“灰黑名单”制度,常州市武进区农业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制定了《武进区农机安全生产“灰黑名单”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将实施细则全文在网上公布,广泛征求意见。

征集时间及方式: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7月10日期间,请您将对管理办法的建议和意见,发送至邮箱169710997@qq.com。

武进区农机安全生产“灰黑名单”制度

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机安全生产监管,压实农机生产经营服务组织及个人的主体责任,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67号)和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全省农机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苏农办机〔202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农机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我区范围内从事农机作业服务或农业生产经营(即农事活动)中使用农机的单位(包括农机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粮食烘干中心、农机维修点、农机报废回收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学校等)和个人。

第三条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统筹领导我区农机生产经营服务组织及个人的管理工作,各镇(街道)负责信息归集工作。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的农机安全生产“灰黑名单”具体分为“灰名单”和“黑名单”。

第五条“灰黑名单”的认定和管理

(一)“灰名单”的认定

1、新购置的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未办理注册登记即投入使用;

2、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逾期一年内未按规定办理年度安全检验手续且未主动办理牌证注销手续;

3、使用已被注销牌证的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的;

4、无证驾驶、准驾不符、违法记分达12分后未按时参加学习消分;

5、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农业机械、驾驶报废或拼装的农业机械;

6、存在农机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未履行完毕;

7、拒不接受或不配合农机安全检查或农机行政执法检查;

8、在一般农机事故中承担责任但未履行完毕的;

9、存在一般安全隐患未按规定或未按期整改的;

10、其他违反农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黑名单”的认定

1、“灰名单”管理期内未能完成整改的;

2、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逾期一年(含)以上未按规定办理年度安全检验手续且未主动办理牌证注销手续;

3、拥有或驾驶的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存在长期(自被检查或发现时六个月及以上)未登记注册、无法提供牌证办理手续等情况,且未报废或未处置;

4、无法取得有效农机驾驶证的情形下仍继续驾驶操作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

5、在重大(含)以上和致人死亡的农机事故或涉及到农机的重大(含)以上的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且未履行完毕的;

6、存在重大农机安全隐患未按规定或未按期整改的;

7、其他严重违反农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黑灰名单”的管理:

1. 列入“黑灰名单”的主体和个人作为农机安全生产重点监管检查对象,由区镇两级不定期开展抽查;

2.“灰名单”管理期为3个月,每季度更新一次。“黑名单”管理期为一年,每年更新一次。在管理期内暂停办理农机购置、农机作业、农机报废更新、综合农事服务中心等涉及农机方面的各类财政补贴,取消农业类项目申报和示范创建、各类评优评先活动的资格。

3.在管理期内完成整改形成闭环的,提供佐证材料,经核实后即退出“黑灰名单”。“灰名单”中未完成整改的转入“黑名单”管理,“黑名单”中未完成整改的顺延至下一年度“黑名单”。

第六条“灰黑名单”的设立由各镇(街道)提出书面建议,填报农机“灰黑名单”信息报送表(区级农机检查或执法部门可另外填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区农业农村局审核,告知名单中的主体或当事人,区农业农村局对名单进行公示认定。

第七条主体或当事人如有异议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区农业农村局提交异议申请,提供相关的佐证材料,区农业农村局自收到异议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复核、更正等工作,同时将审查结果反馈申请人。

第八条“灰黑名单”的进入和退出情况应及时通过武进区政府网站或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实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各镇(街道)和区相关部门在信息归集时不得瞒报存在农机安全隐患或违法行为等的农机生产经营服务组织及个人。

第十条本细则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农机“灰黑名单”信息报送表

填报单位:镇(街道)农村工作局或区农机检查执法相关部门(盖章)                       

名单

类型

组织名称

/个人姓名

地址

建议列入

名单原因

联系方式

备注

灰名单

黑名单

注:附佐证材料。

单位负责人:                   填报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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