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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常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2-09-12    来源:人社局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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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常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常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经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通知》明确在武进区推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试点工作,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拓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筹集渠道,提高城乡居民年老后的生活保障,巩固脱贫成果,增进人民福祉,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一、背景

2021年12月常州市人民政府出台《常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常政规〔2021〕4号),结合省人社厅《关于印发2022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安排的通知》(苏人社办函〔2022〕34号)要求,在武进区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试点工作。

二、主要内容

(一)提高困难群体缴费标准。为稳步提高困难群体晚年生活保障,对于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缴费困难群体所属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以补贴形式提高其缴费标准达第二缴费档次,与第一缴费档次差额部分由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给予补足。

(二)增设集体补助方式。鼓励多缴多得,按照多缴多补的原则引导居民提高缴费档次。 一是鼓励有条件的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对所属正常参保居民选择第二至第六档次参保缴费人员给予补助。二是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

(三)明确集体补助标准。集体补助和社会资助合计金额不得超过当年最高缴费标准,补助金额不得替代个人缴费。因被征地农民、退捕渔民等特殊政策而获得补助的,按相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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