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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试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工作
发布日期: 2022-11-15    来源:人社局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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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省人社厅《关于印发2022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安排的通知》(苏人社办函〔2022〕34号)要求,我区被列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全省试点。今年7月,我区在全省范围内率先发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试点工作方案并启动实施,成为全省首个开展集体补助试点的辖区。具体内容如下:

1、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缴费困难群体由政府按照第一档次缴费标准全额代缴。所属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以补贴形式提高其缴费标准达第二缴费档次,与第一缴费档次差额部分由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给予补足。其他未成立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区的参保人员由政府承担,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按规定记入其个人账户。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补助资金先由区财政向各镇(街道)、开发区财政结算,年底各镇(街道)、开发区财政根据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供的集体补助金额(明细)与各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结算其承担的集体补助金额。

2、有条件的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对所属正常参保居民选择第二至第六档次参保缴费人员给予补助。按照多缴多补的原则引导居民提高缴费档次,缴费补助记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具体补助对象、标准及方案由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依法民主确定,并报镇(街道)、开发区备案。

3、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

4、集体补助和社会资助合计金额不得超过当年最高缴费标准。因被征地农民、退捕渔民等特殊政策而获得补助的,按相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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