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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对退役军人创办区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实施“兴农奖励”的通知
索 引 号: MB181046X/2021-00020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林业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武退役军人〔2021〕39号 发布机构: 退役军人事务局  
产生日期: 2021-11-23 发布日期: 2021-11-2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对退役军人创办区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实施“兴农奖励”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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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退役军人创办区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实施“兴农奖励”的通知
武退役军人〔2021〕39号
 

各镇(街道)农村工作局,退役军人服务站:

为引导广大退役军人响应国家号召、投身国家乡村振兴战略,鼓励退役军人干事创业、实现人生价值,助推农业农村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发展,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6部门关于促进退役军人投身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48号)、和《常州市武进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激励实施办法(暂行)》(武退组〔2021〕2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武进区退役军人创办区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实施“兴农奖励”。现就相关工作要求明确如下。

一、奖励对象

1.我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我区报到登记的义务兵、复员士官、转业士官);

2.纳入我区服务管理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

3.我区复员干部。

4.其它符合特殊奖补条件的退役军人。

二、奖励条件

1.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系我区退役军人为法人代表创办;

2.当年度被武进区评为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

三、奖补标准

退役军人新创农业项目,达到区级“戎装兴村”示范合作社、示范家庭农场标准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

四、申报奖励流程

(一)自愿申报。申报奖励的主体,在每年的11月30日前,向所在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书面申请。

  (二)镇(街道)审查。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的7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退役军人服务站负责审查退役军人身份和法人资格,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报项目被评为当年度区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真实性。

  (三)区级认定。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农业农村局共同审批后,通过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微信公众号或相关媒体向社会公示,并实施资金奖励。

 附件:1. 武进区退役军人示范农民合作社奖励申报表

     2. 武进区退役军人示范家庭农场奖励申报表

                                                         常州市武进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常州市武进区财政局            常州市武进区农业农村局

2021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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