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要求,进一步改进和创新生态环境系统行政执法工作,根据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江苏省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实施办法》精神,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调解办法的通知》(苏政办〔2019〕28号)文件要求,切实加强对环保行政调解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环境污染矛盾纠纷、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经研究决定成立常州市武进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行政调解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态环境行政调解委员会人员组成
主任:周建江局长
副主任:于乐 执法局局长
顾咏梅副局长
林春雷 副局长
张杰副局长
成员: 周燕琴 生态监控中心主任
王华执法局副局长
吴向共 生态文明建设科科长
刘星杰法规科技科科长
杨科宇大气环境科科长
陈 元 固废与辐射环境科科长
韦明水生态环境科科长
孙斌执法局信访应急科科长
二、工作职责
1.认真排查,调解矛盾纠纷,防止民间矛盾激化。
2.预测矛盾纠纷的发展趋势,及时反映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3.宣传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行政相对人遵纪守法,依法理性地表达意愿或诉求。
4.积极参与由区司法局组织的协调联动工作。
三、工作范围
生态环境机关可以对下列纠纷进行调解: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生态环境部门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裁量权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生态环境部门之间的行政补偿、行政赔偿纠纷;
3.其他依法申请调解的环境污染纠纷。
常州市武进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