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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常州市武进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暂行办法
索 引 号: 014133365/2021-0034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建设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常武环【2021】98号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局  
产生日期: 2021-08-10 发布日期: 2021-08-1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为推进武进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全面落实,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例实践,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苏办发[2018]38号)和《常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武进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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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武进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暂行办法
常武环【2021】98号
 
 

第一条 为推进武进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全面落实,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例实践,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苏办发[2018]38号)和《常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武进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是指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武进生态环境局作为市政府指定的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关事宜开展的磋商活动。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二)在国家和省级、市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重点水功能区、禁止开发区、生态红线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三)发生生态环境损害的环境行政案件、刑事案件的;

(四)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第四条 在生态环境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现生态环境损害线索,执法分局应及时进行初步调查,确认生态环境损害的基本事实。损害事实确立的,应当填写索赔启动登记表。

第五条 执法分局应及时向局机关报告损害基本情况,由局法规科根据环境损害严重程度与行政、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情况提出是否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工作建议。

第六条 经集体会商决定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执法分局应根据工作情况及时进行补充调查。损害情况轻微,由法规科提交局执法领导小组会商,可以决定不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局法规科应及时归档。

第七条 全面调查终结后,应及时进行损害鉴定评估,并根据损害严重程度确定鉴定评估的方式。

损害较为严重,应委托符合规定的第三方机构予以鉴定评估。执法分局、局法规科可以与赔偿义务人协商第三方机构的选择,也可以直接委托符合规定的第三方机构予以鉴定评估。

损害情况一般,执法分局、局法规科可以指导赔偿义务人委托符合规定的三个或三个以上的专家予以鉴定评估,出具专家评估意见。

损害情况较轻微,执法分局、局法规科可以根据调查情况作出综合认定。出具的综合认定意见书可以作为损害赔偿磋商的依据。

第八条 执法分局、法规科取得鉴定评估意见后,应听取赔偿义务人初步意见。赔偿义务人初步同意就损害赔偿进行磋商的,可以直接约定进行首次磋商。

赔偿义务人初步意见不同意磋商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下达磋商通知书。赔偿义务人应当自磋商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意见,表明是否同意磋商;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不同意磋商。

第九条 赔偿义务人不同意磋商或者未能达成损害赔偿协议的,应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

第十条 执法分局、局法规科应当及时组织磋商。磋商应当就损害事实和程度、修复启动时间和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具体问题逐项进行。

第十一条 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达成磋商一致意见的,应当形成损害赔偿协议。协议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赔偿义务人基本信息;

(二)损害事实、有关证据及赔偿理由;

(三)鉴定评估结论;

(四)修复方案及修复评估验收事项;

(五)赔偿责任及履行赔偿责任的方式与期限;

(六)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签订损害赔偿协议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第十三条 签订损害赔偿协议后,赔偿义务人自行修复或者委托修复的,赔偿权利人前期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效果后评估等费用,由赔偿义务人缴纳。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实施替代修复的,由赔偿义务人向武进区生态环境损害收入专户缴纳赔偿资金。

第十四条  收到赔偿义务人、第三方机构关于生态环境修复完成的通报后,应组织对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的修复。修复效果未达到目标要求的,赔偿义务人应当继续开展修复。

第十五条 签订赔偿协议后,赔偿义务人拒不履行的,局法规科应当将其作为企业环境失信情形,纳入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并实行联合惩戒。

第十六条  经人民法院调解、判决或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应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赔偿义务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行政、刑事法律责任。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应当依据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意见依法从轻处罚。涉及刑事法律责任的,应当将履行情况提交给检察机关。

第十八条 局法规科应当适时公布武进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武进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1年8月10日印发

附件:

索赔启动登记表

案件来源

编号

案由

赔偿义务人

名称

地址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案情简介及启动索赔理由、承办人意见

承办人:                                       

法规科意见

经办人:                                        

执法领导小组会商意见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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