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1.为了规范机关工作人员请销假行为,严明工作纪律,加强内部管理,保障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机关工作人员的合法权利,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依据《劳动法》《公务员法》和上级关于休假的条例、规定,结合街道实际情况制定。
3.本制度适用范围:街道机关在编在职的工作人员。
4.机关工作人员凡在工作日期间非因公务需要离开工作岗位一天(含)以上的,应履行书面请假手续。
5.机关工作人员休假,应填写《机关工作人员请假申请表》,并到办公室核定休假类型和天数后,再根据审批权限逐级审批。
6.休假单审批应在休假前一周内完成并交到办公室备案,无特殊情况不得先休假后补办手续。
7.本制度审批权限:主要领导的请假手续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分管领导请假,报主要领导审批,送办公室备案;局室负责人请假,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主要领导审批,送办公室备案;其他机关工作人员请假,经局室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领导审批,送办公室备案。
8.本制度包括考勤、因公外出、病假、事假、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等制度。
二、考勤及公务外出
1.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机关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勤。由局室负责人履行考勤职责,对本部门人员进行考勤,并按月报办公室汇总。办公室牵头负责对出勤考核情况进行抽查、检查。
2.实行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外出报告制度。主要领导因公离开常州,按照区委、区政府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分管领导因公离开常州的,需向主要领导汇报。局室负责人因公离开常州,需经分管领导同意。其他中层干部及以下工作人员因公离开常州,需局室负责人同意。
3.党工委、办事处组织的会议、学习培训和活动考勤由办公室牵头负责。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分管领导应征得主要领导同意,并报办公室;局室负责人应征得分管领导同意,并报办公室。其他机关工作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逐级层报局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办公室备案。
三、病假
1.工作人员因病需休病假的,应凭区级以上(含区级)医疗机构或者特约医院开具的病情诊断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2.病休员工需请1个月以上病假或转入长休的,应由区级以上医院对病情作出鉴定,经单位同意后方可按病假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3.长休人员病愈,本人要求恢复工作的,应持区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复工。复工者给予1~3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间工资全额发放。试用期间旧病复发,再次病休的,计算病假的期限将与复工前的病假累加计算。试用期间另患其它疾病而病休的,其病假的时间可以重新计算。
4.单位会及时了解病休人员的病情状况,对病已治愈的员工会及时通知复工。对通知复工而逾期不复工或不服从工作安排的停止享受病假待遇。
5.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不得从事有偿收入活动,对利用病假从事有偿活动的员工,停发其病假期间的全部工资,并通知期限返回单位复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按辞退违纪的规定处理。
6.病假待遇:(1)获得由人事部与国务院工作部门联合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和获得国家、省授予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省级劳模,仍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2)机关工作人员当月因病工作不满10个工作日的,工作性津贴按70%发放;连续病假满1个月不满6个月的,工作性津贴按50%发放;连续病假满6个月,从第7月起停发工作性津贴。精神病、癌症、瘫痪病人工作性津贴正常发放。(3)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全额享受。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全额享受。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4) 全年累计病假在三个月以内的,年度综合考评奖全额发放;超过三个月不满六个月的,按年度综合考评奖的50%发放;六个月以上长病休人员不享受年度综合考评奖,且从第七个月起停发交通包干费。因公(工)负伤人员,在公(工)伤假期间,年度综合考评奖全额发放。患癌症、瘫痪、精神病的年度综合考评奖按长病休人员处理,有困难的可适当给予补助。(5)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扣除工龄。
7.病假自批准之日起计算,病假期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四、带薪年休假
1.机关工作人员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每年年初由本人提出本年度休假申请。年休假原则上不跨年度安排。因故不能按原计划休假的,本人应提出申请,及时调整休假计划,以确保应休尽休。
2.“连续工作”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口径足年计算,精确到月。
3.带薪年休假天数: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5个工作日;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个工作日;工作年限满20年的,每年休假15个工作日。
4.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应届毕业生在见习期内的;(2)被立案审查人员,在立案期间的;(3)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如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以上第4条第(3)项规定的,则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如工作人员当年请事假天数超过20天的,则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6.工作人员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变。如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的,每应休未休一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括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7.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含男方护理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五、事假
1.机关工作人员因私事请假,全年不能超过5天。超过天数应抵算当年的年休假时间,如当年已休满年休假后又请事假的,累计超过5天以上的事假天数,应抵冲次年的年休假天数。
2.当月因病、事假工作不满10个工作日的,工作性津贴按70%发放,并且不发放上下班交通补贴;连续病、事假满1个月不满6个月的,工作性津贴按50%发放;连续病、事假满6个月的,从第7月起工作性津贴停发。全年累计事假天数抵扣完次年的年休假天数后仍超出天数的,每超过1天扣本人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3、因病、事假一个月内,工作满10个工作日,综合考评奖按个人实际得分正常发放;不满10个工作日,按部门人员的考评平均得分的90%确定;因病、事假连续满1个月不满2个月的按部门人员的考评平均得分的80%确定;因病、事假连续满2个月不满3个月的按部门人员的考评平均得分的70%确定;因病、事假连续满3个月的,停发一个季度的季度考评奖。
六、婚假
1.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享受婚假13天。
2.婚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婚假期满,每超过1天按事假规定处理。
3.婚假包括公休假,不包括法定休假日。
七、产假、哺乳假
1.符合计生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可享受产假128天(其中含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产假、护理假的假期。
2.女工作人员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3. 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息1天;输精管结扎的休息7天;单纯输卵管结扎的休息21天;实施皮埋的休息3天;取出皮埋的休息3天;与计划生育有关的诊断性刮宫的休息7天。同时施行两项手术的,假期可合并计算。以上假期自手术之日起计算。
4.女工作人员怀孕期间,上班确有困难,经本人申请并批准后,请假按病假规定执行。
5.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工作人员,可以享受哺乳假。每天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6. 女工作人员休产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综合考评奖按部门人员考核平均分标准发放;休哺乳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
八、丧假
1.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双方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给予3天丧假。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2.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逾期不归每超过1天按事假规定处理。
九、探亲假
1.凡工作满一年的正式工作人员,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工作人员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被临时调往外地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短期内又不能回原单位的工作人员,也可以享受探亲假。
2.工作人员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如果因为工作需要,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其他相关规定:(1)试用期内人员,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期满后,在上半年期满的,下半年可以享受;下半年期满的,从下一年度起开始享受。(2)探亲规定所称父母,包括养父母和自幼父母双亡的工作人员由他人扶养长大,现在受其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3)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加半个白天的工作人员,可以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4)工作人员是否列为享受探望父母待遇的对象,一律以其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确定。(5)工作人员的父亲或母亲和其配偶同居一地,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父亲或母亲,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4.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工资待遇不变,综合考评奖按部门人员考核平均分标准发放,逾期不归每超一天按事假规定处理。
5.探亲假不包括往返路程所需的时间在内,但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在内。
6.工作人员出国和去港、澳、台探亲的,按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对出国、出境人员的探亲规定办理。
十、附则
1.全体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考勤和请销假制度。对事先没有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未批准就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请假超期未按规定续假者,经查实,以旷工论处。全年累计旷工2天的,由纪工委约谈并责令改正;累计旷工3天的,不享受年度综合考评奖励;累计旷工5天以上的,同时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对工作造成影响的,追究相应责任。
2.办公室要牵头做好日常督查工作,并对各部门考勤和请销假情况进行汇总。考勤和请销假情况与个人绩效挂钩,并作为年度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3.超过假期确需续假的,应与请假履行相同程序。因特殊情况,事先无法办理续假手续的,应以电话等方式向有关领导报告,同时告知办公室,并于事后及时补办续假手续。
4.请假期满后,必须按时返回工作岗位,并及时至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
5.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