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旅游企事业单位及相关单位:
为了提高全区旅游业统计质量,加强旅游统计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旅游统计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武进区旅游行业统计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附:《武进区旅游行业统计管理规定》
常州市武进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2021年10月26日
抄送: 武进区统计局
武进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办公室 2021年10月29日印发
武进区旅游行业统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旅游统计管理,保障旅游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旅游统计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旅游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旅游企事业单位的经营、业务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咨询,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 旅游统计的基本内容是对旅游企事业单位、旅游区(点)接待人次、经营效益、旅游从业人数等情况进行的统计调查。
第四条 各旅游企事业单位必须依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旅游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五条 各旅游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旅游统计工作的需要,配备工作人员及必要的统计计算和数据传输设备,配合武进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简称区文体广旅局)建立和完善旅游统计信息体系和统计工作人员队伍。
第六条 旅游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区文体广旅局负责对全区旅游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业务指导和组织协调,并且指定职能科室承担具体工作。
各旅游企事业单位专门负责对本单位的统计调查工作,并明确具体部门和工作人员。
第七条区文体广旅局统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完成统计调查任务,收集、汇总和公布旅游统计资料;
(二)制定旅游统计报表制度,建立统计登记和上报制度;
(三)会同相关单位组织对在岗旅游统计人员的培训。
第八条 旅游统计是全区统计的组成部分,是提供旅游信息的主体。《武进区旅游行业统计管理规定》由区文体广旅局制订,经武进区统计局备案,由区文体广旅局负责实施。
旅游统计调查制度主要包括旅游定期报表制度和旅游专项调查。
第九条 旅游定期报表制度是指按照统一规定的时间、内容、计算方法和程序,由各旅游企事业单位报送区文体广旅局,由区文体广旅局负责汇总,并向上提供统计资料的一种全面统计调查。
第十条 专项统计调查是指根据工作需要,对特定内容,或特定时间段进行的旅游专项统计调查。
旅游专项统计调查主要表现为重大节假日旅游专项数据统计。包括:旅游度假区统计、A级旅游景区、乡村旅游点接待经营统计,星级旅游饭店接待统计以及根据旅游业发展的需要进行的其它旅游专项统计。
第十一条各旅游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规定,按照每月,每季、每年及特定时间段及时提供旅游统计相关数据和资料。
第十二条区文体广旅局在收集统计报表时,应当做好报表的审核工作,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
第十三条区文体广旅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建立健全旅游统计档案管理制度,将统计资料及时归档。
旅游统计原始资料的保存期为5年。
第十四条区文体广旅局依法定期公布本辖区的旅游统计资料。在公布重要的统计资料前,应当征求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统计部门的意见。
宣传、新闻和出版单位需发布尚未公开的旅游统计资料,须经区文体广旅局和武进区统计局核准。所发表出版的旅游统计资料必须注明资料提供单位。
第十五条各旅游企事业单位考核和评优,应当将旅游统计工作情况作为必要条件和内容之一。对在旅游统计工作中作出贡献或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凡超过旅游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报送时间未报统计资料或不按要求报送统计数据的,区文体广旅局应当给予警告。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文体广旅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