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4日,位于武进区前黄镇的常州国茂鑫鳌机械有限公司整理车间,外协单位武进区前黄文华卷帘门经营部在组织维修拆除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名安装工死亡。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等有关规定和武进区委、区政府(武发〔2019〕20号)文件及武进区政府(武政复〔2007〕82号)文件的要求,武进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区总工会、区住建局,并邀请区监察委、区检察院依法组成事故调查组(具体名单附后),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概况
武进区前黄文华卷帘门经营部(以下简称:文华经营部),成立于2016年07月11日,经营者:邵文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12MA1TJY7N49,类型: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场所:武进区前黄镇红旗村委下底田7-1号,经营范围:金属门窗制造、加工、安装。
常州国茂鑫鳌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鳌公司),成立于2011年1月24日,法定代表人:宋连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569108841Y,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1000万元,注册地址:武进区前黄镇工业集中区,经营范围:机械零部件、铸铁件制造、加工;铸铁件、金属材料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二)施工作业及合同情况
2021年5月,鑫鳌公司与文华经营部签订施工合同,鑫鳌公司将机修间、仓库、浴室屋面、房体改造施工项目发包给文华经营部,合同工期:2021年5月15日至2021年5月31日,双方约定在施工完成后按照结算清单进行核算。2021年5月21日,双方签订了《外协单位安全协议书》约定了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
在施工作业期间,发现西侧整理车间门前旧雨棚腐蚀严重,鑫鳌公司与文华经营部经营者邵文华口头达成一致,由文华经营部负责更换雨棚彩钢瓦及天沟,费用在施工完成后按照结算清单一起进行核算。
二、事故发生简要经过及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简要经过
2021年6月4日上午,文华经营部经营者邵文华安排安装工邵解华、邵彤等人对鑫鳌公司西侧整理车间门前旧雨棚进行拆除作业。9时39分(监控显示),安装工邵彤站在移动式脚手架顶部(搭设二层,高约3.5米,周围无护栏)对雨棚后的天沟进行拆除时,天沟突然发生断裂掉落,砸中移动式脚手架,移动式脚手架发生倾倒,导致邵彤坠落地面受伤。
(二)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
邵文华发现情况后,立即驾驶私家车将邵彤送至前黄医院抢救,后由120救护车转至常州二院阳湖院区抢救。邵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接到事故报告后,区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前黄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迅速派员赶赴事故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和应急处置,要求事故单位全力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事故相关单位与死者家属就善后赔偿事宜正在协商中,未造成社会影响。
(三)事故应急救援评估
事故发生后,相关单位立即采取应急救援措施,迅速安排车辆将伤者就近送往医院,但伤者因伤势严重,经常州二院阳湖院区抢救无效死亡。虽然事故应急救援未能挽救生命,但救援相对及时,应急措施基本到位。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1.死者简况
邵彤,男,54岁,安装工,新疆乌鲁木齐人。
2.直接经济损失:922292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安装工邵彤安全意识淡薄,未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品进行高处作业;移动式脚手架未可靠固定。邵彤的不安全行为和脚手架未可靠固定的不安全状态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文华经营部及其经营者邵文华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按规定制定高处作业施工方案并明确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开展不到位,在施工作业前未对工人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进行相关的安全技术交底;未根据作业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的高处作业安全防护用品。
鑫鳌公司对文华经营部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对外来作业单位文华经营部负责人进行安全规章制度、管理规定等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未及时发现作业现场的存在的安全问题并督促整改。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在常州国茂鑫鳌机械有限公司内发生的“6·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
操作工邵彤安全意识淡薄,未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品进行高处作业,造成严重后果,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文华经营部经营者邵文华未严格履行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管理职责,未制定高处作业施工方案并明确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根据作业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的高处作业安全防护用品,移动式脚手架未可靠固定,违反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3.0.1条、第3.0.3条、第3.0.5条、第5.1.2条等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理的相关单位
鑫鳌公司对施工现场外协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常州市武进区应急管理局对鑫鳌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这起事故教训十分深刻,相关单位要引起高度重视,举一反三,吸取教训,防微杜渐,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武进区前黄文华卷帘门经营部要认真总结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微杜渐,做好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督促作业人员严格遵守作业安全规定;加强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
常州国茂鑫鳌机械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对外包单位的统一协调、管理;扎实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认真落实各项整治措施,切实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前黄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组织召开事故现场会,要召开专题会议研讨安全生产工作。在“一年小灶”的基础上,继续认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督促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企业员工的安全意识,切实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武进区“6·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202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