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农村工作局∶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强化龙头企业带动和辐射作用,规范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工作,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对现行的《武进区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合作社)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武农发〔2017〕210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武进区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迅速组织学习,领会精神实质,并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武进区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常州市武进区农业农村局
2021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武进区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现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2〕135号)精神,参照《江苏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苏农产〔2017〕3号)及《关于印发常州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常农发〔2017〕70号),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级龙头企业是指在武进区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农产品电子商务和休闲观光农业为主业,通过合同契约、保护价收购等多种方式,与农户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联结机制,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在区内同行业中居较强竞争优势和领先地位,经区级有权部门审核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对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经认定或监测合格的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有资格享受国家、省、市和区规定的有关扶持政策。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应遵守季报制度,及时报送企业经营情况,参加村企(社)结对帮扶等公益活动。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区级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农产品电子商务和休闲观光农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在3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在100万元以上;主营收入在200万元以上。对产品特色明显、科技创新能力强、带动农户能力强、成长性好的农业企业在规模上可适当放宽。
(三)经营效益。企业的主营产品销售额(交易额)有一定增长,企业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利息、不欠社会保险金、不亏损。
(四)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5%,企业征信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情况良好。
(五)企业带动能力。通过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或农户签订经济合同;或以委托生产、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和利润返还等形式,与农户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或通过自身企业发展带动本地上下游相关企业发展及相关人员就业。
(六)生产基地。种养殖企业拥有符合要求的土地流转证明,设施管理用房手续完备;加工企业拥有较稳定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原料生产基地。
(七)产品竞争力。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同时,企业的产品质量、科技含量、新品开发能力在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企业进行产品研发。
(八)区级龙头企业原则上在规模较大、生产经营情况良好的涉农企业中产生。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按属地原则,由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镇(街道)农村工作局提出申请。
第七条 按照区级龙头企业的认定标准,各镇(街道)农村工作局需认真审核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完善性,筛选符合条件的企业,并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填写区级龙头企业申报表,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后,以正式文件统一上报武进区农业农村局。
第八条 申报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写《武进区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申报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
(四)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有效期内的征信报告;
(五)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六)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村经纪人或农户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带动农户的合同、协议或相关证明材料;
(七)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分税种上年度纳税情况证明;
(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企业支付职工工资、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等情况证明;
(九)产品质量、环保、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1、农产品原产地证明、无公害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或有机食品证书复印件;
2、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省名牌农产品证书复印件;
3、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达标评定证明、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复印件;
4、专利证书复印件;
5、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6、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以上材料可根据企业情况据实出具。
第四章 认定办法
第九条 由武进区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对各镇推荐上报的企业进行评审,根据标准择优确定区级龙头企业候选名单。
第十条 经武进区农业农村局组织评审拟定的候选区级龙头企业,在武进区政府门户网公示一周。公示期满,如没有异议,由武进区政府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五章 监测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区级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制度。对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实行运行监测、动态管理,优胜劣汰,能进能出。
第十二条 实行区级龙头企业季度监测信息上报制度。区级龙头企业在每个季度结束后10日内,填报《区级龙头企业基础数据统计表》,由各镇(街道)农村工作局汇总审核后上报武进区农业农村局。
第十三条 对区级龙头企业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具体办法是:
(一)由武进区农业农村局发出监测评价通知。
(二)被监测的区级龙头企业按第八条要求,将监测评审材料报送镇(街道)农村工作局进行汇总、审核,并出具是否监测合格的初评意见,以正式文件报武进区农业农村局审定。
(三)经武进区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审定为合格的区级龙头企业将在武进区政府门户网公示一周,公示期满,如没有异议的,将报武进区政府确认公布,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区级龙头企业资格。
第十四条 区级龙头企业因改制、重组等原因更改名称的,由各镇(街道)农村工作局及时提出更名意见,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武进区农业农村局将企业更名情况进行备案。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一经查实,采取一票否决制。
(一)被税务部门查实,有偷、逃、骗、抗税违法行为的;
(二)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民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失的;
(三)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经工商、质检等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
(四)环保不达标,经环保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
(五)财政扶持资金使用不规范,或有严重违纪行为的;
(六)在提供有关材料时存在严重的造假行为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之前公布的《武进区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武农发〔2017〕210号)作废。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武进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