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农村工作局:
为进一步落实《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苏自然资规发〔2020〕3 号)、《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进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及常态长效监管机制>的通知》(武政办发〔2021〕60号),切实履行属地主体责任,现就各镇(街道)深入开展设施农业用地常态长效监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属地责任
各镇(街道)要按照《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苏自然资规发〔2020〕3 号)的有关规定,及时做好设施农业用地的审查、备案。对擅自改变设施农业用地用途、擅自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规模,以及违法违规搞非农建设和其他非农经营的,要及时制止,责令设施农业经营者限期纠正,并及时上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设施农业建设和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管,并协同财政部门对涉及农业补助资金进行调查和依法追回。要在设施农业用地显要位置悬挂或张贴标识牌,注明项目编号、建设主体、备案时间、占地面积、地类性质、土地用途、监管责任单位和举报电话等信息,增强设施农业用地备案项目透明度。2021年底前,各地要完成全部备案设施农业用地标识牌设立工作,新增备案用地要在建设时同步设立标识牌。
二、加强日常管理
各镇(街道)应将辖区内所有农业园区和设施农业纳入网格化管理,每季度至少进行1次巡查并做好记录(附件1,附件2),建立台账。每年7月10日前将上半年检查工作总结、次年1月10日前将全年检查工作总结报区工作组(附件3)。
三、强化举报处理
各镇(街道)巡查未落实或区级巡回抽查过程中发现存在瞒报、漏报“大棚房”问题的,经查实,追究镇(街道)主要负责人监管主体责任。巡查未发现、但被上级部门明查暗访发现的,或被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等“大棚房”问题的,经查实,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完善问题认定与处置
对于巡查中认定的“大棚房”问题,各镇(街道)及时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果通报区工作组。镇级难以认定的疑似“大棚房”问题,由区工作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认定,或报市级以上相关部门进行认定,认定结果通报至所在镇(街道)。经区工作组或上级相关部门认定确属“大棚房”问题的项目,由镇(街道)依法依规进行整改,区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好整改的督促指导工作。
区工作组不定期巡回抽查各镇(街道)日常工作开展情况,对于检查中发现存在瞒报、漏报“大棚房”问题的,或存在不作为、充当“大棚房”保护伞或参与“大棚房”建设、租售等行为的公职人员,报区纪委监委机关查处。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执行过程中若因政策调整,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1. 设施农业用地巡查记录单
2. 设施农业用地巡查记录汇总表
3. 设施农业用地监管半年(全年)工作总结提纲
常州市武进区农业农村局
2021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设施农业用地巡查记录单
镇(街道) 年度第 季度
巡查日期
巡查人员姓名
设施农用地备案编号
设施农用地现场照片
(内部照片一张)
(外部照片一张)
附件2
设施农业用地巡查记录汇总表
序号
所在村
备案编号
第一季度
第二季度
第三季度
第四季度
备注
巡查人员
1
2
3
…….
附件3
设施农业用地监管半年(全年)工作总结提纲
上报时间: 年 月 日
一、监管工作职责落实情况
1、组织领导
2、保障机制建立、完善及落实
3、增强监管水平
二、监管工作实绩
1、辖区内设施农业用地基本情况
2、常态化巡查检查
3、问题处理及整改情况
三、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措施
1、监管工作存在问题
2、下一步工作措施
3、意见与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