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涉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工作,确保项目工程设施正常运行,长期发挥效益,根据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 2019 年第 4 号)、《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农规〔2019〕10 号)、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苏发改农经发〔2020〕807号)、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管护工作的通知》(苏农建〔2020〕17号)及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田建设工程管护工作的意见》(苏农建〔2019〕19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工作试行意见:
一、高度重视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管护工作
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农田水利工程管护特别是高标准农田管护工作,明确要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管护机制,将管护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内容和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范围。省委省政府也将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纳入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范围加以推进。管护工作落实关系到项目建设工程效益长久发挥,关系到“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部署落地落实。各项目建设单位、管护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管护工作,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坚持因地制宜、建管并重,完善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创新管护机制,强化监督评价,确保项目工程长期发挥作用。
二、明确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管护的范围和主体
(一)工程管护范围。
区级(含区级)以上财政补助资金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均应纳入管护范围。
1.水利工程。包括小型水库、塘坝、农桥、排灌站、机电井及其配套设施等;灌排渠道及其配套建筑物;节水灌溉工程及配套设施等。
2.农业工程。包括农田机耕路、农业机械;用于良种繁育和技术推广的仓库、晒场等工程设施和配套设备。
3.林业工程。包括农田防护林、水土保持林、苗圃等。
4.其他工程与设备。包括小型科研仪器设备,小型检测设备;项目区公示牌、高标准农田标志牌等。
(二)工程管护主体。
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主体要及时按受益和使用对象落实管护主体,办理工程管护移交手续。
项目所在镇(街道)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具体负责落实本区域内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主体。日常管护工作由管护主体承担,主要包括:日常巡视检查,泵站、闸门等设备的日常保养维护,中小沟渠、沉砂池等日常清淤,防范道路、桥梁超载超标车辆通行等。专项维修工作由镇(街道)协调组织,主要包括:对较大规模的沟渠进行维修清淤、工程设施修整补齐、设备维修更换等。质量保证期内的工程及设施设备维修,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由施工单位负责整改和维修。因机械作业或人为损坏的,按照“谁损坏、谁维修”的原则,由管护主体责成损坏人予以修复,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拓宽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管护经费筹集渠道
各项目建设单位要探索建立多元化髙标准农田管护资金保障机制。多渠道筹措管护资金,通过财政统筹资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新增耕地指标交易收益、项目工程收益、村集体经济收益等,充分调动受益主体特别是新型经营主体的积极性,引导受益主体自筹资金,保障建成的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一)区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在本工作意见试行期间,统筹适量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管护专项经费,用于工程管护补助。
(二)镇(街道)和村级组织应从集体收益或工程收益中适当安排工程管护经费。在符合“一事一议”有关要求的情况下,组织受益农户投工投劳,参与修复项目区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
(三)财政投资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取得的收入,优先保证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管护。各项目建设单位可视情况按一定比例计提工程管护经费,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管护。
(四)因自然灾害造成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区工程损毁,可按程序申报国家自然灾害损毁工程修复资金补助,争取国家支持,通过专项项目的形式进行维修和维护。已明确划归企业管护或产权归属业主的工程,其维修与管护经费由业主自行解决。
(五)由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高标准农田设施设备,由于政府拆迁得到的赔偿款,应建立专项资金,用于恢复完善农田水利设施,不得挪作他用。
四、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管护经费管理
(一)区级财政安排的专项工程管护补助资金,由区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和管理。经费使用实行项目化管理,专款专用。当年结余经费可结转下年,超过两年由财政收回统筹使用。通过财政资金以外的其他形式筹集的管护经费,根据实际情况可由村级组织或镇(街道)管理。
(二)管护经费主要用于在工程设计使用期内的公益性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及设备的日常维修、必要的小型简易管护工具和运行监测设备购置等。不得用于购置车辆、人员工资、补贴等行政事业费开支。
(三)区级财政安排的专项工程管护资金使用,需由项目工程管护主体提出管护维修项目计划入库申请,经所在村民委员会和镇(街道)政府审查同意,报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批同意入库后组织施工。区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对入库及完成的工程维修情况进行实地核查,依据相关审计报告按不高于50%比例核定补助经费。管护维修工程单个村财政补助资金不超过10万元,经区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拨付管护维修补助资金。
五、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管护的责任
(一)区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工程管护工作,负责管护措施具体落实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项目镇(街道)、村及其它各类管护主体应高度重视工程管护工作,要将管护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管护人员,制订具体管护措施,与管护人员签订管护合同,明确权利和责任。要制订明确的管护规范和考核办法,实行奖优罚劣。
(三)在工程质保期内,对于非人为因素造成的工程损坏,由项目实施单位对工程进行保养和维修,费用由项目施工单位负担。各类设备(设施)按供货合同,由供货方负责合同规定期限内的维修工作。
(四)各类管护主体应按照有关部门行业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认真开展管护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各类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收取有关费用,不得破坏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不得改变项目区整体形象,不得随意征用和转作他用。
(五)通过承包、租赁、拍卖或业主负责制等市场方式取得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经营权的管护主体,除必须认真履行合同、依法经营管理、提供优质服务外,还必须服从政府防汛抗旱的统一调度,并接受项目区农民群众的监督和区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指导。
六、本工作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开始试行
以上意见,希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农业农村局 常州市武进区财政局
2021年4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