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各科、室、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常州市武进区司法局工作人员交流轮岗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常州市武进区司法局
2021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武进区司法局工作人员交流轮岗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区司法局机关工作人员使用管理,切实加强队伍建设,优化人员结构,提高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和机关内部工作人员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廉政风险点防控机制建设工作要求,特制定武进区司法局工作人员交流轮岗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机关工作人员交流轮岗的目的意义
(一)建立机关工作人员全方位多岗位工作锻炼机制,全面提升机关工作人员能力素质和工作水平。
(二)建立机关工作人员业绩考核奖励激励机制,注重培养选拔年轻干部。
(三)建立机关工作人员内部使用管理和廉政风险防范监督机制,大力加强机关工作人员纪律作风建设、效能建设和廉政建设。
第三条 机关工作人员交流轮岗按照“鼓励竞争、推进交流、优化结构、提升素质”的总体思路,有序推进工作人员交流轮岗,重点为机关中层以干部及廉政风险点重要岗位工作人员轮岗交流。
第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交流轮岗的基本原则
(一)党管干部、民主集中的原则;
(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三)工作需要,岗位优化的原则;
(四)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
(五)公平、公正、公开、公认的原则。
第五条 机关工作人员交流轮岗的对象范围
(一)交流范围
1.局机关公务员编制人员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
2.局直属事业单位编制人员(不含公证员);
3.局机关社会化用工人员(包括综合岗和专业岗)。
(二)交流对象
1.机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在同一职位任职满5年的,可以轮岗交流;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轮岗;在刑罚执行(社区矫正)、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监督、组织人事、财务管理同一岗位任职满5年的,应当交流轮岗。
2.机关科室中层副职在同一岗位工作超过5年的,应有计划地进行交流轮岗;在刑罚执行(社区矫正)、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监督、组织人事、财务管理等工作岗位上的人员重点及优先安排交流轮岗。
3.一般工作人员和社会化用工在同一岗位工作满10年以上的可以进行交流轮岗,由组织上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匹配调整交流轮岗。
4.个人自愿要求交流轮岗或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推荐交流轮岗人员,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确定。
5.党组认为需要进行交流换岗的岗位和对象。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交流轮岗,或暂缓交流轮岗。
(一)因健康原因不宜交流轮岗的;
(二)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三)部分专业性较强的技术岗位;
(四)已接近退休年龄的;
(五)其他不适合轮岗的。
第七条 机关工作人员轮岗交流的组织程序
(一)确立交流轮岗名单。局政治处对照上述条件对全局所有岗位进行调查分类,结合工作需要,初步拟定交流轮岗岗位名单;个人自愿或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推荐交流的人员名单报政治处提交党组研究同意后确认。
(二)组织考察和征求意见。对符合交流条件的对象进行综合考察,由局机关主要领导和分管政治处的领导逐个听取局班子成员及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形成交流轮岗方案。
(三)党组讨论决定。召开党组会,根据局机关工作人员交流轮岗方案讨论决定各职位交流轮岗人员。
(四)办理交流轮岗手续。公示交流轮岗人员名单岗位,并按分工开展交流轮岗谈话,任中层副职以上的报组织部备案后办理任职手续。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