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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桥梁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103/2021-0007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建设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武住建发〔2021〕62号 发布机构: 住建局  
产生日期: 2021-07-23 发布日期: 2021-08-0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印发《常州市武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桥梁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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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桥梁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武住建发〔2021〕62号
 

局属机关各科室、各事业单位:

城市桥梁是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事关城市安全运行和公共安全。现将《常州市武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桥梁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对照要求,严格落实。

 

 

常州市武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7月23日

 

常州市武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桥梁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桥梁安全管理,确保城市桥梁完好、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武进区城市桥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武进城区范围内,由区住建局负责管理的城市桥梁的安全使用与维护、检测评估、事故处置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桥梁是指城区内城市道路上的跨越水域或者陆域供车辆、行人通行的跨江河桥建(构)筑物。

第三条 武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规定涉及城市桥梁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区住建局下属事业单位武进区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受局委托负责城市桥梁的安全使用与维护、检测评估、事故处置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城市桥梁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管理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城市桥梁安全管理工作应当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管理水平。

对在预防或者处置城市桥梁安全重大事故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安全使用与维护

第六条 城市桥梁竣工后,城市桥梁管理机构应当参与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城市桥梁交付使用时,应当按照设计规范设置照明、排水、监控等安全附属设施和限载、限高、限宽等警示标志以及交通(通航)标志,并移交相关资料。

第七条 船舶通过城市桥梁下的水域时,应当按照桥梁航标设置、航道标准和船舶通行规定,结合通航水位,在限定的航道通行。

第八条 履带车、铁轮车及超限车辆需要通过城市桥梁或者超高、超宽船舶需要通过城市桥梁下的水域,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航道)、方式、时速通过。

有关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城市桥梁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九条 依附城市桥梁及其附属设施架设管线的,应当征求城市桥梁管理机构的意见,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对管线定期检查维修,及时消除可能对城市桥梁造成的安全隐患;在城市桥梁改建、扩建、维修时,应当采取措施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条 在城市桥梁及其附属设施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建(构)筑物或者擅自占用、挖掘桥面;

(二)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燃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三)利用城市桥梁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围栏、吊装、牵拉等施工作业(排险、救护、养护维修除外);

(四)擅自设置广告或者移动附属设施;

(五)其他损害、侵占城市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第十一条 禁止在城市桥梁下的陆域空间从事搭建建(构)筑物等妨碍桥梁检测与维护的活动。

城市桥梁下的陆域空间除作为临时公共停车场使用外,不得用于其他经营活动;作为临时公共停车场使用的,应当经依法批准,并对桥体及其附属设施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 在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从事采砂、取土、挖掘、爆破等危及城市桥梁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

(二)堆放、储存易燃易爆或者其他危险物品;

(三)捕鱼、泊船;

(四)其他危及城市桥梁安全的行为。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是指桥梁下的空间和桥梁主体垂直投影面两侧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跨江河桥梁两侧各200米范围内的水域、50米范围内的陆域;立交桥、高架桥和人行天桥两侧各5米范围内的陆域。

第十三条 城市桥梁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城市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养护维修的监督检查,督促城市桥梁养护人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操作规程进行养护维修。

政府、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益性城市桥梁,其养护人为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人;已经出让经营权的公益性城市桥梁,在经营期限内,其养护人为经营者;其他城市桥梁的养护人为产权人。

第十四条 城市桥梁养护人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城市桥梁养护维修计划安排养护经费;

(二)按照桥梁养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对城市桥梁进行日常安全巡查和养护维修,保持安全警示标志的完好、清晰;

(三)按照有关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安全检测评估;

(四)建立养护维修、检测评估资料信息系统;

(五)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 城市桥梁养护维修作业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保障行人、车辆、船舶通行安全。

城市桥梁养护维修作业应当避让交通高峰时段。紧急抢修时,养护维修作业车辆在确保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可不受时间、行驶路线、行驶方向、交通标志、标线的限制。

第三章 安全检测评估与事故处置

第十六条 城市桥梁管理机构应当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健全城市桥梁安全检测评估制度,监督城市桥梁养护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安全检测评估。

在城市桥梁遭遇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或者车船撞击等事故后,养护人应当进行专项安全检测评估。

城市桥梁安全检测评估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承担。

第十七条 经检测评估,城市桥梁承载能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城市桥梁养护人应当及时变更承载能力标志,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进行加固等处理。

经检测评估为危桥的,城市桥梁养护人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向城市桥梁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危及通航安全的,还应当向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报告;需要封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布封桥通告。

第十八条 城市桥梁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预警和应急机制,制定城市桥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九条 城市桥梁遭遇车船撞击等事故,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城市桥梁养护人、城市桥梁管理机构;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二十条 城市桥梁出现塌陷、断裂等突发情形,城市桥梁养护人应当立即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限制车辆、船舶、行人通行,并向城市桥梁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情况危急时,城市桥梁养护人、城市桥梁管理机构可先行采取封桥等紧急措施。

第二十一条 城市桥梁遭遇自然灾害或者人为事故造成损坏时,城市桥梁管理机构、城市桥梁养护人等应当采取措施,迅速组织抢修,防止损失扩大。

第四章 责任追究

在城市桥梁安全管理过程中,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常州市武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属于违法违纪的,由有关单位给予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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