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13)天执字第416号的执行裁定书及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13)天执字第416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汪小龙、刘惠娟名下证号为01025433、01051665号的房产证和地号为205169007号的土地证及证号为01062137号的他项权证自本公告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