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强、李芳因保管不善,将证号为01135968、 01135968-1号的房产证及证号为武国用(2013)第05031号的土地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