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房地产企业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区房地产企业加强购房者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收集、使用购房人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购房人同意。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购房者同意,收集、使用购房者个人信息;
(二)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购房者个人信息;
(三)未经购房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购房者明确表示拒绝,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个人信息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活动中收集的购房者姓名、性别、职业、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联系方式、收入和财产状况、健康状况、消费情况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购房者的信息。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制定切实可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措施,并严格执行。
三、商品房交易系统必须由专人使用,做好登录使用台账;访客接待记录、销控记录等包含购房人个人信息的资料,必须专人保管,建立查阅、使用记录,不得无故复制、传播。
四、为加强对开发企业保护个人信息工作的监管,区住建局将联合市场监督局在近期开展专项检查,检查过程中,如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以下措施:
(一)书面警示;
(二)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
(三)公开通报企业不正当经营行为;
(四)暂停合同备案。
如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常州市武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