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部门:
为切实维护被征迁人合法权益,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同意,现决定对房屋征迁补偿安置中有关标准作进一步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等方面
经专业评估机构评估论证,对征迁涉及的民用建筑房屋重置价格标准、工业用房重置价格标准、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以及国有土地上非住宅中的非营业用房基准价格作适当调整,调整后的具体标准详见附件1、2、3、4。
二、关于土地补偿标准方面
1.对《关于转发市城乡建设局等四部门〈关于调整武进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评估基准价格等内容的批复〉的通知》(武征办发〔2017〕15号)中规定的各区位类别的非住宅中的非营业用房土地区位基准价按以下标准调整:出让性质的土地,统一增加10万元/亩;划拨性质的土地,统一增加7万元/亩。
2.对《关于调整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政策的通知》(武征办发〔2017〕5号)中规定的各区位等级非住宅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统一增加6万元/亩。对非住宅集体建设用地出让入市的,按照“同地同权”的要求,对土地补偿参照国有土地出让性质及相关标准进行。
三、关于中心城区征地房屋拆迁安置货币补偿标准方面
经研究,2021年中心城区范围内征地房屋拆迁安置货币补偿标准仍为:安置人口货币补偿标准=5100元/㎡×40㎡×安置人口数;照顾人口货币补偿标准=3500元/㎡×40㎡×照顾人口数。
四、其他方面
1.本通知自2021年6月2日起施行。2021年6月2日前已经实施的项目仍按原标准结算。
2.本通知未涉及到的征迁补偿安置政策,仍以《常州市武进区中心城区征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办法》(武政发〔2009〕95号)、《常州市武进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办法》(武政发〔2009〕96号)、《关于调整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政策的通知》(武征办发〔2017〕5号)、《关于转发市城乡建设局等四部门〈关于调整武进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评估基准价格等内容的批复〉的通知》(武征办发〔2017〕15号)、《关于调整房屋征迁补偿安置有关标准的通知》(武征补发〔2020〕8号)等文件为准。
3.本通知由常州市武进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希望各单位高度重视,稳妥处理补偿标准调整衔接工作。
附件:
1.常州市武进区征迁民用建筑房屋等级和重置价格标准
2.常州市武进区征迁工业用房的等级和重置价格标准
3.常州市武进区征迁房屋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参照表
4.常州市武进区征收国有土地上非住宅中的非营业用房基准价格表
常州市武进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中心 常州市武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进分局 常州市武进区发展和改革局
常州市武进区财政局
2021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