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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价格监管政策提醒函
索 引 号: 014134392/2021-00129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市场监管局  
产生日期: 2021-11-01 发布日期: 2021-11-0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价格监管政策提醒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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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监管政策提醒函
 

各经营者:

为确保疫情期间市场价格平稳有序,营造放心消费价格环境,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特就有关价格监管政策提醒如下:

  一、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江苏省价格条例》等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切实加强内部管理,规范价格行为和经营行为。

  二、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按规定明码标价,并在显著位置公示。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前,告知并经消费者确认所消费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

  三、禁止价格欺诈行为。不得使用虚假或者误导的语言、文字、图片、视频、计量单位等标价;不得标示无依据或无从比较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等价格;不得虚构原价、降价原因或者虚假优惠折价,诱导他人交易;不得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

  四、禁止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交易方接受交易价格的行为。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原则,不得利用对交易方不利条件、环境等,迫使交易方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不得以指定种类、数量、范围,以搭售或者附加条件,以视同交易方默认接受等方式,迫使交易方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五、禁止不正当价格行为。经营者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者降低服务标准;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扰乱市场价格秩序;商品价格中包含经营者应当提供的服务不得另行收取服务费用。


                             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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