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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根据《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12号)文件精神,从2021年7月1日起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土地闲置费、住房城乡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