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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5日,武进区交通执法大队湟里中队根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对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的某普通货物运输公司进行了立案处罚。
现场检查中,中队执法人员发现,该运输企业名下车辆有15辆,从业人员8人,根据相关规定,应当配备1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公司组织机构图中标明公司安全管理人员为严某,但通过“运政在线”系统查询显示:严某并未取得普货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员资质。在中队执法人员的进一步询问中,严某表示其在公司除了从事安全管理工作以外还负责车辆调度,办公室内勤方面的工作,属于身兼多职。公司负责人表示,公司在安全管理员配备上的确存在疏忽,愿意接受处罚,同时将尽快按要求配备1名有资质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据悉,这是武进交通执法大队成立以来第5起因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被处罚的案件。在此提醒广大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员是企业落实安全责任的桥梁,务必依法依规配备到位。下一步,湟里中队也将根据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加大对辖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督查力度。